昨晚,备受关注的“深圳虐童事件”有了新进展。深圳公安局宝安分局官方微博“平安宝安”发布通报,已依法对女童父母进行刑事立案侦査,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另外,虐童视频的发布者以及提供者也受到行政处罚。根据通报,二人利用非法获得的摄像头账号及密码,多次登录摄像头偷窥,并下载编辑后发布,其行为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

当地警方追究女童父母的刑事责任,结果并不出人意料,但对举报者的处理,却引发了不小的争议。在通报下方评论区,有网友就认为,网络曝光家庭监控视频的方式虽然欠妥,但其遏制虐待犯罪的善心可鉴,具有“正当防卫”因素,可阻却其犯罪性,“功过相抵”,因而并不存在侵犯隐私权的问题。

面对争议,深圳警方在第一时间做出回应——对于举报女童被殴打的行为予以肯定,但当事人涉嫌非法获取他人监控账户信息并偷窥隐私的违法行为,警方综合考虑最后给予了一定的行政处罚。

可以看到,警方并未因行政处罚的结果否定举报者的“正义之举”,而同时,“正义之举”也不能掩盖“程序不正义”的事实。据悉,视频是举报者王某从一款家庭安全类App上下载的,账号密码由女孩父亲的牌友提供。因女孩父亲曾使用这位牌友的手机登录过App,所以其手机能自动登陆这一家人的监控。一次在无意间看到视频中父母出现虐童行为后,便持续关注了一个月,然后向王某爆料。而王某在今年9月底获得账号密码后,多次观看监控视频后才把虐待女童的段落下载下来,经过剪辑后在网上曝光。

父母虐童是事实,但两位举报者非法获取他人监控账户信息并长期偷窥隐私也是事实——即便它的“危害”看似微不足道,也不等于可以忽略不计。如果因为“结果正义”,就不计较程序的不正义以及举报过程中的违法行为,简单地奉行“功过相抵”逻辑,那公民的隐私权又该如何保障?而如若很多人效仿,都以“为了举报违法行为”抗辩,前例在先,法律又该如何抉择?

其实,这类举报事件,近年越来越多。比如今年几度引发舆论热议的浙江台州“民警偷拍副局长通奸”案。本月17日,被举报者浙江台州黄岩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原党委委员、副局长周祥辉因受贿罪被判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三十万元;而在今天下午,浙江临海法院对举报人池文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对池文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每个个案具体情况各不相同,但都说明一个问题:法律并不鼓励“以违法方式举报违法行为”。任何权利都不是绝对的,即便是举报违法行为这个非常正当的权利,也有其合法性边界,不能超越法律底线。

回到“深圳虐童事件”,也许更好的做法是,举报者发现这对夫妇有虐待女童的行为后,应立即采取报警的方法;警方出警后若作用不大,可再让警方调取相关视频而不是自己直接放到网上;若警方仍然不履行职责,也可以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倒逼其作为,以保护女童免遭虐待侵害。

当然,这并不是说警方等相关部门只能被动应付。如何畅通合法合规的举报渠道,乃至更进一步提前主动发现问题,应该成为执法部门进一步思考的问题。回过头看,这次“深圳虐童事件”被曝光存在不少偶然因素,比如该女童家中安装了摄像头,举报者又恰巧掌握了账号密码……如果这些因素都不存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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