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8日,被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检察院起诉的石某某、马默红、马某某等16人一审宣判。五河县人民法院发现,石某某等16人造成生态资源破坏。损失16346345.6元,判被告石某某、马默红、马某某赔偿猎捕野生动物资源造成的生态损失1144万元;张某某、刘等13人,赔偿猎捕野生动物资源造成的生态损失1.3万元至61万元,共计490万元;石某某、马默红、马某某对上述490万元承担连带责任。
2017年4月至10月初,石某某、马默红组织张某某、刘谋等13人,向他们传授捕鸟的方法和工具。这13人在五河县东流集镇姬神镇小旭镇使用竹竿、粘网等工具,采用奏乐、引鸟抛网等方法,非法捕杀灰头比目鱼、栗比目鱼、黄胸比目鱼、黑水鸡等野生鸟类65918只。13名被告捕获的禽类由石某某、马默红、马某某收购、经营、营利性销售。经鉴定,上述鸟类为国家保护的“具有重要生态、科学和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每只野生动物的生态价值为300元。
五河县人民检察院认为,石某某、马默红、马某某等16人非法猎捕、收购野生动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条、第六条的规定。他们捕杀国家保护的“三资”动物,造成生态平衡和生物多样性破坏,损害公共利益,应依法承担民事侵权责任。经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批准,五河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16名被告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五河县人民法院审理后,根据石某某、马默红、马某某,应承担70%的生态损害赔偿责任;张某某、刘等十三人应承担30%的生态损害赔偿责任,作出上述判决。
“没有买卖就没有杀戮”。目前,由于非法狩猎,各种野生动物的生存面临各种威胁,埋下了病毒攻击的隐患。检察机关作为社会公共利益的代表,有责任和义务保护野生动物免受威胁,保护生态环境免受破坏。保护野生动物是每个人的责任,要用最严格的制度和最严格的法治来保护生态环境资源。该案成功粉碎了一条跨越多个省份非法经营野生动物的地下产业链,既保护了野生动物资源,又推动了“野生动物禁令”的实施,为维护生物多样性和公共卫生安全构筑了法律防线。
记者|李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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