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首例冷冻胚胎遗传案日前终于判决。一对夫妇死于车祸,留下他们悲伤的父母和四个先前留在医院进行辅助生殖的胚胎。为了“续香”,几个老人就胚胎继承问题发生争执,向法院上诉。经过本案两次审理,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9月17日作出最终判决,冷冻胚胎应由父母共同监督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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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起冷冻胚胎继承案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目前,由于环境和工作压力的影响,生育障碍已经成为许多城市人生活中常见的焦虑,他们不得不求助于冷冻胚胎等人工繁殖方法来“传宗接代”。但从目前的法律规范来看,冷冻胚胎在一定程度上仍是身份不明的“黑户”,实践中对冷冻胚胎的性质、处置和继承争议频繁。
冷冻胚胎是“人”还是“物”?存在很大争议冷冻胚胎是指将体外培养获得的胚胎保存在低温液氮环境中进行辅助生殖的技术。目前是一种成熟且应用广泛的辅助生殖技术。冷冻胚胎究竟是“人”还是“物”,理论界和国外先例都有广泛的争论。
海淀法院法官苏航认为,冷冻胚胎的法律性质决定了应当适用何种法律规范。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止于死亡。虽然对出生标准有多种解释,但在现行法律下,尚未植入母体的冷冻胚胎不能被视为合法的“人”。因为冷冻胚胎有可能长成一个完整的生命,法律界不太愿意把它归为“特殊的东西”、“伦理的东西”、“人与物之间的中介”。事实上,冷冻胚胎几乎不能被称为生物,更不能被称为“人”,因为它们既没有意识,也没有“生命”。冷冻胚胎按“物”的法律规定处理更合适。
冷冻胚胎是否属遗产夫妻双方去世后,医疗机构保存的冷冻胚胎是否属于遗产,能否继承,也是争议焦点之一。把有“财产”的胚胎定性冷冻以供使用和交换,似乎违背了伦理道德。“但不可否认的是,既然承认去世的夫妻对冷冻胚胎拥有类似的所有权,并且为了给冷冻胚胎提供最大的发育成人的可能性,避免因托管合同到期而导致胚胎不得不被销毁的后果,冷冻胚胎应该作为遗产。”苏法官说。
但冷冻胚胎法律属性的特殊性也带来了继承处理的特殊性。随着夫妻死亡,选择生育的权利被消灭,但冷冻胚胎的伦理价值并没有改变。相反,在传统观念中,冷冻胚胎是“续香”的最后选择。苏航法官认为,虽然冷冻胚胎的处置存在诸多法律障碍,但考虑到我国长期实行生育政策的背景、社会保障环境以及已故夫妇亲属对“断家”的恐惧,法院不应简单地以“冷冻胚胎不继承”为由拒绝当事人的期望。
处置冷冻胚胎 一般需夫妻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卫生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规定,禁止医学技术人员实施代孕技术和胚胎捐献。在司法实践中,非法出售冷冻胚胎因损害公共利益而无效,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犯罪。
至于冷冻胚胎的处理,苏航法官认为,一般来说,夫妻双方有必要达成协议。“一方未经对方同意,使用冷冻胚胎辅助生殖的,对方反对的,该子女不视为对方的子女。如果配偶一方在保存冷冻胚胎后死亡,未亡配偶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处置冷冻胚胎,只要他没有明确表示不同意将胚胎用于生殖。此外,单身女性基于辅助生殖技术获得的胚胎可以自行处置。”
至于冷冻胚胎的法律地位,各国并没有达成统一的认识,一般都是委托法官在个案中决定。在美国,法院曾认为冷冻胚胎既不是人,也不是物,而是两者之间的过渡型,应被尊重为潜在的人的生命,处置权类似于准物权;但在另一个案例中,法院裁定胚胎应被视为物品。在德国,有判断冷冻胚胎是人体的一部分。至于冷冻胚胎的利用和处置,由于新生命的诞生,各国的法律相对较多。比如法国、瑞士、日本等国家都规定配偶一方死亡,禁止人工生育。在审理涉及冷冻胚胎的案件时,各国法院也会将生育权作为一个重要因素来考虑。同时,各国都严格禁止强制履行“胚胎孕育胎儿”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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