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日,武汉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武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据悉,武汉市计划从7月1日起实施生活垃圾分类,违规单位最高罚款5万元;未分类的个人将被处以50元-200元的罚款。
《办法》计划将武汉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有害垃圾、餐厨垃圾和其他垃圾四类。
其中,可回收物是指适合回收利用的生活垃圾,包括纸、塑料、金属、玻璃、织物等;有害废物,指《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国内来源的危险废物,包括灯具、家用化学品、电池;餐厨垃圾是指易腐和有机的生活垃圾,包括家庭餐厨垃圾、厨房垃圾和其他餐厨垃圾;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材料、有害废弃物和餐厨垃圾以外的生活垃圾。
此前,武汉已经开展了生活垃圾分类试点工作。本办法7月1日正式实施后,意味着我市进入了生活垃圾强制分类阶段。
强制垃圾分类管理措施正式实施后,由城管部门责令违法单位和个人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按下列规定处罚:
未保持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完好和正常使用的单位,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生活垃圾未运至符合收运条件、符合环境控制要求的场所贮存,或者未交付给符合分类运输要求的企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未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制度和分类台账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生活垃圾未分类装入相应收集容器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将分类生活垃圾混合收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分类收集运输企业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不符合分类和处置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处置单位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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