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4日,失去8437天人身自由的陈满获得国家赔偿金275万余元,包括人身自由赔偿金185万余元,精神损害抚慰金90万元。仅仅两天后,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通知,要求各级检察院办理自身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国家赔偿案件时,执行新的日赔偿标准242.3元,该标准较上年度增加了22.58元。据称,陈满却欲重新向海南高院提出申请,按照新标准,他少赔了近20万元。
国家赔偿似乎总与冤案联系在一起。那么,公民在什么情形下可获国家赔偿?数十万、数百万元的赔偿金,为何还总是被质疑“太低”?这些赔偿金又是否能让那些不幸者从此过上幸福的生活?
陈满的275万元赔偿金是怎么算出来的
23年前,因涉嫌故意杀人与纵火,陈满被捕入狱,直至再审改判,陈满重获自由。今年5月14日上午,海南高院公布了陈满国家赔偿案的结果:海南高院和陈满达成赔偿协议,向陈满支付国家赔偿金275万余元。这个金额是怎么算出来的?
陈满获赔,涉及到一个基础性法律概念:刑事赔偿。它是国家赔偿中的一种,具体是指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当事人人身权、财产权造成损害而给予的赔偿,其依据是1995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陈满案中,按照2015年的每日赔偿金219.72元的标准计算,乘以失去自由的天数8437,即获得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185万余元。
国家赔偿金额标准根据国家统计局的数据每年都更新一次,20年间也上涨了几十倍。1992年起草国家赔偿法时,全国城镇单位在岗职工的日平均工资仅为7.3元,1995年为17.76元,2007年升至83.66元,2015年为219.72元,到2016年已到242.3元。
至于精神赔偿,则是国家赔偿法在2010年进行修订时才纳入的,这也是陈满获得国家赔偿的90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法理所在。虽然陈满提出了精神损害抚慰金300万元的要求,但最后定下的数字为90万元。虽然与陈满的期望值相去甚远,但相较于此前各地法院多默认50万元之内的标准,这一数值已经显示出海南高院在其由裁量权内所作的努力。
正如一位业内专家所言:“任何一个国家都不能或难以保证绝对不发生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的事件,但关键在于公民权利受到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侵犯后是否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恢复,这是民主和法治建设的必然要求,也是衡量一个社会文明程度的标尺。”
国家赔偿制度的有无和国家赔偿标准的高低,是衡量一个国家和地区文明发展程度的标志。一个公民受到国家机关违法行为的侵害,本身就是对社会正义和公平的侵害。对蒙受或者受到损害的人依法给予赔偿,不仅是对公民个人权利的恢复,更是对社会公平和正义的匡复。
为什么“呼格案”创了精神赔偿金记录
据统计,国家赔偿法实施20年来,全国法院共受理国家赔偿案件13.4万余件,审结12.5万余件。在各级人民法院院长的工作报告中,总会提到一句。笔者查阅了近年来的数据后发现,国家赔偿的总金额呈上升趋势,但实际上要想获赔国家赔偿并不容易。
全国法院的数据来看,2008年到2012年5年间,法院审结了国家赔偿案件8684件,决定赔偿金额2.18亿元,年均4300多万元;2013年,各级法院审结国家赔偿案件2045件,决定赔偿金额8735.2万元;2014年,各级法院审结国家赔偿案件2708件,决定赔偿金额1.1亿元;2015年,各级法院审结国家赔偿案件5439件,决定赔偿金额2.4亿元。
就上海法院而言,未提及决定赔偿的金额,但获得支持的比例并不高。2010年,上海法院审结国家赔偿案件1件并作出赔偿决定;2011年,审结国家赔偿案件12件,其中决定赔偿1件;2012年,审结国家赔偿案件46件,决定赔偿8件;2013年,审结国家赔偿案件10件;2014年,审结国家赔偿案件22件,决定赔偿2件。
即使获得法院支持,赔偿的标准过低也广为诟病,有人戏称这不过是“补发工资”,自由、鲜活的生命,失去了再也不会重来,随着国家总体财力显著提高,提高国家赔偿的标准,已势在必行。然而,也有观点认为,出于国家财政负担能力的考虑,中国《国家赔偿法》没有采取“惩罚性原则”,国家赔偿以“保障基本生活”为原则。
最高法赔偿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陈现杰表示,修订后的国家赔偿法体现了充分保障权利的救济观念,所以赔偿标准也在逐渐地提升。以今年1月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例,在误工费赔偿、护理费的赔偿、医疗费的赔偿、残疾赔偿方面,很多规定都借鉴和参考了民事赔偿的相关规定,很多标准与民事赔偿相一致,不低于民事损害赔偿标准,有的标准还要略高于民事损害赔偿。
失去自由、生命对当事人及其亲属,无疑会造成巨大的精神痛苦,其身心所受之摧残非常人可以想象。然而,很长一段时间内,精神赔偿不在法律范围之内。2001年,19岁少女麻旦旦“处女卖淫案”中,她被实施刑讯逼供,精神遭受极大痛苦,尽管提出了500万的精神损害赔偿,但仅获赔偿金74.66元,作为被拘留两天的物质补偿。法律的缺位,令人痛心。
直到2010年《国家赔偿法》修订,才明确增加规定了“精神损害赔偿”。但这只是原则性立法,缺乏细则支持,各地没有统一的标准。2014年,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对呼格吉勒图案作出国家赔偿决定,决定支付呼格父母国家赔偿金共计2059621.40元,其中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00万元,这一金额创下了国家赔偿中精神赔偿的纪录。
然而,精神赔偿的案例少之又少,司法实践中的难题很多,不过,正如一位法律专家点评的那样,“国家赔偿中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从无到有,再从少到多,总的趋势是步步走高,这符合人权保障的方向。”
那些拿到国家赔偿的人,怎么用这笔钱
近些年来,拿到国家赔偿金的案例并不少。似乎拿到赔偿就是不幸的结束和幸福生活的开始,但人们还是想追问一句,他们怎样了?
先说说赵作海,他的遭遇最令人唏嘘。这个河南农民1999年被认为杀人判处死缓,直至11年后沉冤得雪,获得国家赔偿金50万元和生活补助费15万元。仅仅5年的时间过去,这笔钱已全部用光:儿子结婚花掉10万元,还取走14万元,“资本运作”赔了十几万,开小旅社赔了4万,剩下的钱被他投入一家投资管理公司,以换取每月2%的收益,但随着投资公司的倒闭,主要负责人被抓和跑路,赵作海的本息一下没了着落。
浙江叔侄奸杀冤案的张高平、张辉叔侄,2013年被宣告无罪释放,分别获得国家赔偿金110万余元。由于相亲失利,张辉和叔叔张高平到浙江一人买了一辆宝马车开了回来。据媒体报道,张辉如今和堂弟们一起做工程项目,一年算下来能赚到二十万元。张高平从赔偿款中,除了买了一辆红色宝马,又在安徽屯溪买了一套130 平方米的商品房,剩下的则交给做生意的侄子打理,“国家赔的钱,不是靠本事挣的,我不敢乱花。”
王建平是2013年“萧山冤案”五青年之一。1997年曾因两起杀人案被判死刑,上诉后改判死缓,经历了17年牢狱生涯。2013年年底,无罪释放的王建平获196万元国家补偿,同时地方政府提供低于市场价的一套住房和一个店铺。他用国家赔偿金创业,不到3年时间实现了从“死刑犯”到挂牌企业股东的逆转。2015年11月20日上午,王建平投资的公司在上海举行敲钟仪式,正式挂牌交易,“钱应该用来发展,我想证明自己是个有用的人。”
“虽然冤案平反,国家给赔了200多万,但我跟他们说,这是你兄弟拿命换来的钱啊,目前这钱不能花,你们要自力更生。” 呼格有两个兄弟,目前都在打工,但呼格冤案这200多万元赔偿金至今无人动过。呼格母亲说,那些钱他们目前只花了一点,主要用于偿还那几年打官司借的钱,还给呼格买了一个好一点儿的墓地。
1996年11月,时年42岁的四川人王本余因涉嫌犯强奸杀人罪被包头中院和内蒙古高院判处死缓。16年后,警方将真凶李彦明抓获。被关18年的王本余才被释放,并获得了150万原赔偿金。他花了将近50万,在遂宁市区买一套80平方米的两居室二手房,借给了搞房地产的一位老表近100万元,还花510元做了三面锦旗,分别送给了内蒙古高院、包头中院和当年判他死缓的审判长。
题图来源:视觉中国 图片编辑:周寅杰 编辑邮箱:shzhengqing@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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