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越来越多的人建立了小卖部和农场,日子越来越好。小卖部、农场或企业已经成为家庭收入的重要来源,但如果遇到征收拆迁,必然会影响其运营,停产停业损失自然是其拆迁补偿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因房屋征收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征收前的收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并规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复杂的实际情况制定。
2.按房屋评估价值计算
将停产停业损失与房屋评估价值联系起来也很常见。通常规定停产停业损失的赔偿按照房屋评估价值的一定比例给予。
如《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规定了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标准,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市场价格的10%确定。《铁岭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因停产停业造成损失的补偿,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格的8%计算。
但是,直接设定比例,而不充分考虑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可能会导致不合理的停产停业损失赔偿。因此,在采用这种方法时,应根据企业的经营状况和停产停业期限进行修改。
有的地区直接规定停产停业造成的损失不得低于被征收房屋价值的一定比例,并根据征收前的收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给予补偿。如《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不得低于被征收房屋价值的5%;《内蒙古自治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标准不得低于被征收房屋价值的3%。
3、由评估机构确定
很多地方规定,停产停业造成损失的赔偿不能协商时,可以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停产停业造成的损失。
如《山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协商选择以房屋评估总价、平均净利润、房屋租金收入为基础计算停产停业损失。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郴州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需要评估停产停业损失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委托评估房屋价值的同一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委托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被征收人还应当注意评估机构是否合格,评估结果是否合理。
以上三种方法是计算停产停业损失的常用方法,但并不是唯一的方法。如《实施细则》规定,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按照被征收的非住宅房屋建筑面积计算,不同类型的房屋确定不同的计算标准。因此,如果被征收人对停产停业造成的损失有疑问,可以参考当地的具体规定,必要时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以便更好地参与拆迁补偿的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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