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防止滥设滥用“电子警察”,提高交通公正执法水平?全国人大代表、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执行合伙人、重庆市新的社会阶层专业人士联合会会长韩德云建议,统一规范各地设置使用“电子警察”的标准,严格规范通过“电子警察”查处违章违法行为的程序。

2020年全国交通违章统计结果显示,在全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中,不按规定车道行驶和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违法行为分别排在第三和第四位。韩德云介绍,2020年全国各地新增大量“电子警察”(即自动电子抓拍装置),既高效快速惩处交通违章违规行为,也产生巨大罚款数额。据统计,2020年全国交通罚款总额3000亿元左右,平均每车罚款逾千元。

“在全国各地,部分地区在有关道路交通状况本身不够合理的情况下,通过滥用‘电子警察’产生天量罚款收入。”韩德云介绍,有些省市故意在部分平整、空旷道路规定较低最高时速、在同一道路上设置多个限速规定且之间无缓冲地带转换、在道路畅通时改变车辆行车道设置导致压线、在路边区域一律给予停车违章处罚等。

韩德云认为,使用“电子警察”既可以带来交通违章查处数量大幅增多,又基于缺乏正常的违章罚款监督使用程序,更使得各地交管部门愈发热衷以不同方式,在不同路段大量装置“电子警察”,进一步加剧了滥设滥用“电子警察”带来的交通管理乱象,埋下了交通执法管理腐败的祸根。

“‘电子警察’在很多路段的设置和使用,不仅未能有效保障行路安全,反而给正常交通秩序带来安全隐患(比如使用超强闪光装置等),更成为交管部门基于私利扩张的‘罚款陷阱’。”韩德云认为,国家应该统一规范“电子警察”的设置使用标准,限制地方交管部门利用“电子警察”获得罚款收入的行政执法权空间。

同时,韩德云建议加强对“电子警察”设立后使用规范的制定,对闯红灯、区间测速、违停等摄像头的设置地点应当合理并向社会公开,确保电子技术监控设备符合标准、标志明显。

此外,在使用“电子警察”获得的证据进行交通违法违章处罚时,应以结果为导向判定违法行为并适用处罚,提高接受投诉纠正不当判罚的比例,方便人民群众参与维护和改进交通秩序,减少以追求罚款为主的执法导向和处罚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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