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网上流传一个“民警帮着城管打人”的视频,引发网友热议。但是很快媒体和相关部门的官方网站对于这一案件的真相进行了公布。

原来,在5月11日,该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犬类管理中队工作人员在日常巡查中,发现在市区某车道上,有一条黑色成年德国牧羊犬,并且该牧羊犬是在未办证、未采取牵引等管制措施状态下行进。为避免发生犬只伤人等意外事件,犬管中队工作人员将犬只进行截停。而称是犬主人的一男子却不积极配合犬管中队工作人员和民警劝导,主多次辱骂、阻挠,执法队员、民警未与其发生肢体冲突。

为了证明案件的真实性,我们来听一听以下几方的发声:

@该派出所一位工作人员称,此事是该派出所出警的,“民警帮着城管打人”的说法不属实,民警身上都有执法监控仪器,有录音录像为证。

@该市分局政治处一位工作人员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针对此事已经发布官方通报,当时行政执法局工作人员报警求助,称犬主有阻扰执法的行为,民警前去劝阻。

@当地媒体绍兴网的报道显示,事发时,一名男子骑着电动车,身后有一条大型犬只跟随,并未栓绳。工作人员拦停该男子,并告知他犬只为烈性犬,该男子才将牵引绳栓上。随后,在执法人员准备收容犬只的过程中,该男子始终不予配合。

所以,从官方以及相关工作人员和当地媒体公布的信息,可以确定案件的真实情况,即该犬主在没有办理养犬证的情况下饲养全市禁养的烈性犬种,并且在民警劝说下不积极配合。

那么针对本案中,民警及相关人员执法的手段是否过当?

回答这个问题,需要从两个方面进行分析,一是民警及相关人员是否有权对这一事务进行管理;二是该犬主人饲养是否违法。

首先,根据《绍兴市烈性犬名录和限养区禁养大型犬只标准》通告中显示的,德国牧羊犬是全市禁止饲养的21种烈性犬种。同时,根据《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绍兴市区犬类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七条也明确规定,市区实行犬类登记制度。个人饲养宠物犬的,须由当地村民委员会签署意见;安全保卫单位和科研单位因护卫、科研等工作需要饲养烈性犬和大型犬的,须由当地公安部门签署意见。禁止其他单位和个人擅自饲养烈性犬和大型犬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在本案中,该犬主人饲养的是一只成年德国牧羊犬,其行为本身就违反饲养条件,并且没有办理饲养证,也未将危险犬进行有效管理情况下带至其市区道路上,给市民的安全带来了潜在危险。

其次,根据《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绍兴市区犬类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三条规定,越城区、柯桥区、上虞区政府应明确犬类管理职能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犬类进行管理。市直各开发区管委会应联合当地政府做好本区域内犬类管理工作。公安、城管执法、卫生、兽医主管、市场监管等部门按各自职责积极配合,共同做好犬类管理工作。

在本案中,该区的城管人员与民警是合法管理人员。二者配合对于该犬进行截留等管理方式是出于保障市民安全的角度,并且面对该犬主人的不配合行为,执法人员进行了教育,并非是所谓的“抢”,所以其执法行为是适当的。

同时,所谓的烈性犬是指脾气暴躁,攻击性强的犬,禁止饲养该犬种是出于对于他人人身安全的考虑,如果公民不遵守相关规定去饲养,将会存在较大的风险。

为了方便大家理解,举两个小案例进行对比:

案例一:你养了一只普通犬,在你有效管理的情况下,他人有意挑逗该犬,使得犬伤人;

案例二:你饲养了一只烈性犬,在你有效管理的情况下,他人有意挑逗,使得犬伤人。

第一个案例中,饲养人只要证明自己妥善保管下,他人故意挑逗引起的损害,那么此时饲养人是不需要承担责任的。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而在第二个案例中,饲养人需要承担无过错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八十条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换句话说,公民只要养了烈性犬,不管出于何种原因,只要犬致人受伤,饲养人就要承担责任。

通过以上的对比可以更加明确,饲养烈性犬的风险更高。其实,各地对于烈性犬的饲养都有明确的规定,其目的就是从源头减少对于烈性犬的饲养,保障人们的安全。

养宠物狗越来越成为人们生活方式的一种选择,但是饲养的权利不是无限的,它需要在法律的框架下实施,这样不仅是对自己负责,更是对他人的尊重。

律视微言,听律师讲生活中的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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