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性关系,是自愿还是强奸?取决于这几个辩解要点。有这几个细节,可证明两人是自愿的,强奸罪不成立!

在发生关系后,女方指控男方系强奸犯罪,这种案件在司法实践中非常普遍。公安机关也往往倾向于保护被害人,认为女方是弱势群体,被害人所讲的故事更加可信,由此,男方被刑事立案、拘留甚至被判刑的可能性就比较大了。

发生关系之后,被指控强奸,辩护的要点在于:如何审查是自愿还是强奸?在司法实践中,自愿还是强奸,往往取决于几个要点。本文以真实案例为基础,和大家分析讲解。

一、案情:男青年周某和女青年杨某认识了几个月之后,有一天女青年杨某说自己家装修和工人发生纠纷,让男青年周某过去帮忙调解。在男青年周某帮她与装修工人沟通之后,周某回家了。当晚深夜两人在聊天过程中,周某得知女青年杨某一个人在家,于是驾车来到女青年家中。女青年的房门并没有锁,周某一推门就开了,就这样,男青年周某进入女青年家中,然后进入女青年杨某的卧室,和女青年发生了两次那种关系。之后,男青年周某离开。

男青年周某回家路上,发现内裤落在女青年家中了,于是又返回女青年家中,女青年为他开门。周某陪伴女青年度过漫漫长夜,直到凌晨5点离开。

就这个事情,几天之后,女青年杨某向公安机关报警,称自己遭到周某的侵犯,要求公安机关追究周某强奸罪的刑事责任。

二、被害人认为是强奸,不是自愿,要求追究强奸罪责任

杨某认为被侵犯,不是自愿的。理由在于:

其一,两人并不是情人关系,不想和周某发生那种关系。

其二,当时她睡觉的时候忘记关门了,醒来的时候发现周某对她做恶心的事情,她非常害怕,有进行反抗,手指还受伤了,但是后来不敢继续反抗了,所以让周某得逞了。

其三,之所以没有马上报警,是周某说他妻子马上要生小孩了,杨某不想因为此事伤害到小孩,就没有那么快报警。

三、男青年周某认为,两人自愿,无罪

男青年周某供述认为,当晚聊天的时候,女青年告诉他一个人在家有点害怕,男青年周某就在微信上说要去她家陪她,女青年没有回复,周某认为已经得到了默许。于是,周某开车到女青年家,敲门后发现门是开着的,进屋后发现卧室的门也是开着的,女青年在睡觉。周某认为这是女青年给他留的门。于是,他就上了女青年的床,把她叫醒,然后两人就发生了关系。

事后,男青年回家路上,发现忘记拿东西了,于是又上楼,女青年给他开门,两人又聊天到天亮,然后男青年周某才回家了。当时,大概是凌晨五点钟。

四、强奸还是自愿?关键在如下几个要点

本案男青年是否构成强奸罪呢?关键在于现有证据能否证明女青年当时是否自愿,如果是被强迫的,则男青年构成犯罪,否则不构成犯罪。

法院审查后认为:

其一,被害人在案发几天后去医院就诊,发现是手指损伤。但是,该损伤是不是当时反抗造成的,具体受伤的原因、受伤的时间无法认定,因此无法认定受伤是男青年造成的,也无法认定男青年使用了暴力手段。

其二,在发生关系后,男青年周某发现忘记拿内裤,于是返回女青年家中,女青年为其开门,在这个过程中,不能证明男青年违背妇女意志。

其三,本案被害人几天之后报案时的供述,能证明男青年周某对她实施了侵犯,除此之外,没有其他证据能予以证明。

综上,整个行为过程看,事发地点是深夜,被害人并未呼救,发生那种关系后,男青年中途返回,被害人还为其开门。因此,指控男青年周某构成强奸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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