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庭上提供虚假证据会造成严重后果。近日,北京互联网法院以提供虚假证据为由,发布了2020年首个“罚款”。
2020年5月,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个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件。杨某称张某在其实名注册的微博账户上多次发表与事实不符的言论,损害了杨某的名誉,故以其名誉受到侵害为由向北京互联网法院提起诉讼。据悉,本案是演员安迪起诉黑粉的案件。
但是,“聋人”的微博不是我的实名认证?
一起看似不复杂的“微博杀人”引发的名誉权案件,法官进行法庭调查时,张称微博并非本人注册。根据法官从微博后台检索到的账号信息,张注册了“条人”的微博。张当庭表示:“我的身份证和手机早就丢了,涉及的微博账号也不是我的。”
法官马上提出了问题:真巧?!手机和身份证同时丢失,被同一个人发现,用假名注册微博?法官进一步问道:
“被告,有证据证明身份证丢失后身份信息被冒用了吗?”
“是的,我去了两个派出所报案,派出所都出具了证明材料。”张在法庭上出示了电子版的证明材料。
为了核实证据的真实性,法官要求张将公安机关出具的原件邮寄到法院。
张提交了几份盖有公安机关公章和警察签名的证明,均称张因丢失手机和身份证报警。为了进一步核实证据,法官向两个公安机关发出了协助通知书。很快,两个公安机关回复,确认了同样的信息:张提供的证明材料不是公安机关出具的,张盖章的印章也不是公安机关盖章的。
为慎重起见,本院组成合议庭审理此案,重新开庭。
“被告,你提交的证明材料是真实证据吗?如果提交虚假证据,需要承担法律责任,明白吗?”
“我理解我提交的证据是真实的。”
合议庭向张出示了公安机关的答辩状。但张仍坚持证明材料属实。
合议庭的三名法官一致认为,张提供的证据是伪造的。
合议庭认为,张在庭审中伪造了公安机关的多份文件,并坚持认为证据是真实的,这对查明张是否是涉案微博的注册人产生了重大影响。张的行为严重妨碍法院审理该案,情节极其严重,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伪造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该案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张处以十万元罚款。
网上诉讼并不要求当事人“面对面”,但并不意味着法官会对侵犯诉讼诚信的企图“视而不见”。“网上法院”也是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人民法院,其规范性和严肃性不会因为地点的变化而降低。对于运气好,试图以虚假证据等非法手段掩盖真相,阻挠法院审理案件的,法院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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