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为什么难?
取保候审为什么难?
在我国目前的刑事司法实践中,最难的是无罪释放,其次是取保候审。
香港拍的很多电影都会有这样一个场景:犯罪分子前脚刚进派出所,后面跟着律师,律师给派出所提供保险或者保证金。办案的警察虽然不甘心,也不愿意,但是可以通过社会关系找到相应的担保人或者提供相应金额的保证金,所以只能盯着眼睛在那里吹胡子瞪眼,让别人西装革履潇洒的离开,抽着雪。
这让人觉得,不管你犯了多少罪,只要你没有被法院定罪,没有找到担保人,没有交过保证金,你还是可以在外面呼吸到新鲜的空空气的。
其实是一样的。在香港,除了叛国罪和谋杀罪,不允许保释,大部分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可以保释,保释申请会得到批准,保释会配合调查,接受审判。
有的时候,如果被告被一审法院认定有罪,不服一审法院的判决,提出上诉,同时在上诉期间申请取保候审,一审法院也会无误地予以准许。这种极端情况在香港被称为“取保候审”。
毫无疑问,在香港,允许保释是原则,不允许保释是例外。
那么,中国大陆的情况如何?
在中国大陆,没有保释的法律概念,也不可能谈论所谓的公安机关人员保释。但《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拘留、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在法律效力上,取保候审类似于取保候审。
那么,取保候审的申请是什么呢?
关于取保候审的适用比例,官方没有公布数据。实践中,犯罪嫌疑人、其近亲属或辩护律师向办案机关提出的取保候审申请大多被抛入海中,没有任何消息。
在实践中,公安机关将案件提交检察院批准逮捕。经审查,检察院认为案件证据不足或者不构成犯罪,不批准公安机关逮捕申请的,公安机关将不得不将刑事拘留改为取保候审。
我们曾经处理过一个客户被非法开采的案例:客户是诚实的,是一家矿业公司的员工。60多岁,患糖尿病多年,高血压,在看守所晕倒,因血压问题被办案民警送到当地市医院检查诊断治疗。当事人家属极度担心,不得不向接待民警下跪。我们多次为他申请取保候审,但都拒绝批准。
可以说在现在的中国,取保候审很难。在当今中国,逮捕是原则,取保候审是例外。
为什么会这样?
这与办案机关用逮捕代替侦查,过于依赖口供有关;与法治不完善、无罪推定观念有关。在我国,取保候审只是一种强制措施,对人身自由的限制比拘留、逮捕更为温和。依法设置取保候审制度的目的不是为了确认和保护公民的人身自由权,而是为了保证办案机关有效行使审判权,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
我们承认,侦查机关在做出取保候审的决定时,确实要面临很多风险,害怕犯罪嫌疑人私下接触证人,再次伤害被害人,畏罪潜逃等。
但是,侦查机关也应当牢记,在法院宣告犯罪嫌疑人有罪之前,他是无罪的;他们既然是无辜的,就应该享有自由权,除非侦查机关能够提供充分有力的证据证明他们必须被拘留,犯罪嫌疑人不需要提供证据证明他们为什么应该继续享有自由。
侦查机关必须在顺利进行刑事诉讼和保护公民普遍和绝对的人身自由之间找到平衡。他们绝不能因为偶尔的决策失误而忘记保护公民普遍的、绝对的人身自由的法治理念,使得一些小偷和大盗以不光彩的手段加以利用,进而紧紧关上取保候审的大门。
由于对取保候审的申请缺乏了解,一些犯罪嫌疑人的亲属在急于取保候审时会犯大错误:
犯罪嫌疑人的一些亲戚急于找担保人,到处找人找关系,花钱如流水,最后银行存款见底,房子卖了,人还在里面。
犯罪嫌疑人的部分亲属急于取保候审,会被专门从事取保候审、取保候审率高的“著名刑事辩护律师”所欺骗。这些“律师”,在收到“律师费”后,假装随便写一份取保候审申请书交给公安机关,就没有下文了。最后当事人被捕,亲戚上门,这些“律师”开始忽悠他们。当事人之所以被抓,是因为这个案子比较特殊,我和检察院的某个人很熟。这个案子被检察院审查起诉后,我会帮你把人捞出来。
犯罪嫌疑人的一些亲属急于得到担保人,会被“认识公安局领导”的“律师”所欺骗。这些“律师”,在了解案情或者收到内幕消息后,知道这个案子极有可能不被抓,而且会告诉当事人家属,我在公安局认识一个人,你给我50万,我帮你把这件事了结,然后什么都不做,在那里等消息。如果党被放出来,跟家人吹牛,这是他的功劳;如果当事人被抓了,他会忽悠家人,说我在检察院还有熟人。在审查起诉阶段,我会请他出面帮你把人捞出来。你应该先把钱放在我这里,这是审查起诉阶段需要的。
对取保候审的申请有了一定的了解之后,就不要再执着于这些“雾里看花,水里看月”了。在目前的中国,立案侦查的监管往往来自于浮云,公安机关是一气呵成。一个人说了算,公安系统负责刑侦的一个副局长可以根据职权决定是否拘留一个人。
事实上,公安机关拘留一个人后,即使发现他很可能没有犯罪事实,公安机关也不太可能取保候审。
为什么会这样?
决定拘留人的是公安机关,决定释放人的也是公安机关。这不是变相要求公安机关承认自己做错了案件吗?反正被刑事拘留后,证明没有犯罪事实或者证据不足没有逮捕,最后公安机关释放。不是错案,也不必承担法律责任或国家赔偿。为什么要放出来?
这会导致一个极其诡异的现象,就是公安机关如果拘留了一个人,发现没有犯罪事实,就会继续拘留,而不是主动释放。在羁押期即将届满时,公安机关将案件提交检察院批准逮捕,将这个烫手山芋抛给检察院,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予以释放;检察院批准逮捕的,强制措施改为逮捕。
如果案件有正当理由,正确的做法应该是聘请律师依法斗争到底。公安机关将案件提交检察院批准逮捕时,律师向检察院侦查监督科提交律师意见,向检察院说明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犯罪行为,从而阻止检察院批准公安机关的逮捕申请。
对于辩护律师提交的带有法律意见的批捕申请,检察院基本会考虑辩护律师提交的律师意见,通常谨慎的做法是是否批捕。
一般来说,在合理的情况下,如果当事人委托有职业道德的刑事律师,取保候审视情况而定,也有可能无罪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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