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年前,因为感情纠纷,宋女士一个人去滇池坐索道。缆车从滇池行驶到西山时,她打开车门跳进滇池等死。据警方调查,宋女士是自杀的。宋女士去世后,其家人认为索道公司应承担责任,起诉索道公司35万余元。近日,经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决定索道公司不负责任。
据公安机关调查,宋女士生前经常因家庭内部矛盾与丈夫发生争吵,使其于2018年10月18日上午再次与丈夫发生争执,造成感情上的损失和自杀的念头。她一个人去滇池索道站买票,要求缆车单程。上车后车门即将自动关闭前,宋女士伸出右脚顶住对面侧门,车门留有缝隙,无法完全锁死。缆车自下而上运行至西山方向3号塔与4号塔之间区域时,宋女士用手强行砸开缆车车门,步出车外,从空高度跳入滇池,造成溺水死亡。
宋女士去世后,其丈夫程及其子女以昆明索道公司经营的77号索道车厢存在明显安全隐患,直接导致宋女士溺水死亡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昆明索道公司赔偿死亡赔偿金35万余元。
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首先,从年检报告和日常检查记录来看,本案涉及的缆车通过了2018年的年检,日常定期检查未发现安全隐患。该案件涉及的缆车内侧有警告图标。其次,根据公安机关出具的调查报告,宋女士有自杀念头。上车后车门即将关闭前,她用脚顶住车门,留下一个无法完全锁死的缝隙。缆车运行过程中,车门被强行撞坏,跳入滇池淹死。
法院认为,经营者的安全义务不是无限的和无限扩大的,而是应该在合理的限度内。将宋女士跳水自杀的责任强加于昆明索道公司,显然有失公允。宋女士死亡的原因是她的自杀思想和自杀行为,而不是昆明索道公司没有履行消除危险的义务。昆明索道公司接到宋下潜的消息后展开救援,但救援人员赶到时已经死亡,没有出现救援不及时的情况。
因此,法院判决昆明索道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我们的记者白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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