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明朝洪武三年(1370年),明太祖朱元璋要求“中外大臣一律科举晋升,不在科举之列者不得授官”,这似乎是把科举作为明朝选拔官员的主要方式。然而,问题随之而来。既然是考试,难免会发生一些“科举作弊”,那么如何解决“科举作弊”问题就成了明朝统治者不得不解决的问题。因此,明朝统治者千方百计加强对科举的监督,进一步完善科举制度,使之更加细化和清晰,对明朝乃至后来的清朝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明史选二》

杨光杨迪皇帝肖像示意图

众所周知,在“科举制”出现前的400多年里,封建政权的选官制度主要是依靠“九品中正制”来选官,即在各州县设立“大中正”和“小中正”,然后让这些“中正官”根据士人的“家世”和“行为”来“订品”,即,

相信大家都可以看得很清楚,“九位一体”其实有很强的“门阀”观念,从而逐渐形成“上品无寒门,下品无家”的不良选官格局。——《晋书·二十二史》卷八

所以隋朝大冶元年(605年),杨迪皇帝杨光针对当时面临的“九品之家不征,儿女报恩,皆为民役食”的不良政治格局,决定正式实行“科举制度”,我想摆脱“门控朝政”的不良政治格局。——《唐代卷476》

古代学者写在衣服上的“小抄”

然后随着科举制度的逐步完善和成熟,其局限性自然开始显现。很多参加科举考试的考生千方百计地在科举考试中作弊以求成名,结果出现了很多携带小抄或直接给考官发工资,要求考官在试卷上打高分等作弊手段。

为此,明朝以前的统治者也煞费苦心地想出了各种办法来防止科举考试作弊的发生,比如在考试前搜查考生财物以确定是否携带小抄的“搜检”制度。

以及宋代出现的“封制”,如“取试卷,将试卷封寄,不试知秀才姓名,恐其为己所用”等等。——《梦梁璐,州府领士去省》

明代科举考试的作弊手段更加多样化和复杂化

但是,即使有“搜检”制度在考前对考生进行搜检,防止其携带小抄,或者有类似“匿名考试”的“封号制度”防止考生与考官作弊,科举考试作弊的不良现象依然屡禁不止,到了明朝以后更加多样化和复杂化。

宋真宗·赵恒肖像示意图

比如所谓的“攻法”,就是专门为“封制”和“抄写院”而设计的,后者是八年前赵恒在宋真宗执政期间,由于“封制”而从景德开始设立的。

自从封号制度出现后,这些考生发现用名字来判断试卷归属已经不可行,于是衍生出了一种用笔迹来判断试卷归属的作弊形式。

但宋朝发现后,设立了“抄写员法庭”,其中“官封试卷,书归藏书家收藏”,意思是相应的官员将试卷封好后复印一份,然后进入下一个阅卷流程。显然是针对这种“以笔迹判断归属”的作弊方式。——《日之路释义》卷十七

那么考生还能做什么呢?达不到就不能出轨吗?自然,既然“手写”不行,我能不能只做个记号?考生会提前买通抄写员,隐藏可以表明身份的信息,如“皇名、庙号”,然后抄写员在抄写时会区分考生的试卷。——《明史选二》

然后把论文提前放入他们眼中的“劣等论文”行列,当抄写者把这些劣等论文提交给“阅卷官”时,“阅卷官”在接连批了几篇“劣等论文”之后,突然出了一篇“质量更好”的论文,很有可能给高分。

说白了,这种欺骗叫“心理战”。毕竟俗话说“文无第一,武无第二”。文章质量从来都不是一个既定的标准,比较敏感。所以能让人“眼前一亮”的文章,从某种意义上来说,自然可以称为好文章。这些用“诡计法”作弊的考生靠的就是。

明代科举试卷示意图

比如“截卷法”作弊成功的可能性只比“用掌法”高一点点,而且考生本人必须有一定的“知识基础”,所以这个“截卷法”是真的,可以称之为“用掌法”的升级版。

据史书记载,所谓“截法”,就是“将第一卷的表面移至第二卷,取代花木”。说白了还是要和钦差勾结,提前做好相应的标记。然后,让考官先找出作弊考生的试卷,然后再找一张更好的“试卷”。通过交换两张试卷的“纸面”形式,作弊考生可以达到作弊的目的。——《花党歌丛谈卷五》

显然,这种方法虽然对“考官”的要求更高,但作弊成功的概率显然更大,对作弊考生的“知识要求”也不再像“使用方法”那么苛刻。

以上两个案例只是明代众多骗术中的一小部分。《明史选二》记载,明代“考试场弊多......买通黑、挟千代、截通、取爵位”,科举考试中的各种作弊手段真是五花八门。

明太祖示意朱元璋画像插图

明朝统治者加强了对科举的监督

所以,既然明太祖朱元璋已经明确表示“中外大臣皆从科举晋级,不经科举者不得官职”,并把科举作为明朝选拔官员的主要方式,那么科举考试作弊的诸多问题就必须解决,否则必然会导致明朝官序因不满而混乱的不良局面。——《明史选二》

那么首先要做的就是从“候选人”开始。据史书记载,明朝科举考生在入学考试前,首先要经过一个非常严格的“搜检”,“宽衣解带,搜检两个士兵,去穷人家,下跪,光着肚子,光着脚趾头,防止被铐。”——《下外报废卷五》

赫然自上而下,每一个有可能携带“小抄”的地方都不能遗漏,一旦发现携带小抄的人进入,不仅会面临被取消科举资格的处罚,工作人员的责任,甚至送他们去边疆,还有那些“纵容不参加考试,旗军调整边防军的伙食做拙劣的演习, 官员们惩罚她们一年,丈夫和工匠们为人民张开嘴"也会受到严厉的惩罚。 ——《文学通论续考》第45卷

此外,考生入学后,明朝统治者还会要求考生“避免在文中出现皇名和庙号,禁止命令家属”。而且,他们还特意设置了“不军”并分配给每个考生,以达到“一军守之”的程度,这显然是为了防止考生在考试过程中作弊,或者联合“考官”作弊。——《明史选二》

道士示意画像插图

除此之外,明朝统治者还让“吏、户、礼、兵、刑、工”等“六科”对应的监察官做“地方考得了之后就试着做主考,宫考就做主考”,这在“御主”的监督上似乎是极其严格的。——《明史·吏三》

除了对明朝官场影响不大的最基本的“童考”,在剩下的“乡试、会考、宫考”等重大科举考试中,能监督百官、弹劾各部门的“科道官”几乎都有。

这样,既然被称为“天子眼目部”的“科员”介入科举,就相当于把科举直接置于皇帝的眼皮底下,那么这些官员自然就不敢再明目张胆地联合考生作弊谋取私利了。——《明史·正史》

从理论上讲,“用爪法”、“切纸法”等许多只能通过与科举官员合作来实现的作弊手段是行不通的,这意味着加强科举监督的措施是真实的,对防止“科举作弊”的发生具有非常积极的意义。

刘三武示意人像插画

“南北榜”案让明朝统治者意识到“科举制度”还有待完善

但问题论毕竟还是理论,谁又能保证“科技官”不会参与科举作弊的案件呢?还是直接被考官蒙蔽了?显然不是,就像洪武三十年(1397)发生的“南北榜案”一样。

当时命翰林学士“刘三吴”去“加入纪新道,等主考人来试”,但“名单发出时,太和宋聪第一,北方学者措手不及”,显然名单上的考生都是“刘三吴”那样的“江南人”,北方考生一个也没有出现在名单上。——《明史第二十五传》

是因为南方考生集体作弊吗?还是北方考生蠢?显然不是,不然“科技官”和严格的“科举监督”制度是用来干什么的?

只能说,明朝“南北地域”的文化差异,使这些考官能够从“字里行间”分辨出考生是“江南士人”还是“北方士人”。从而有机会通过科举培养朋党。

如果长期持续下去,必然会形成“南北官员”数量极不平衡的不健康政治格局,加剧南北地区矛盾。显然,这对明政权的稳定极为不利。你说明朝的统治者愿意看到这种情况出现吗?肯定不会。

但是,这个弊端不是“加强监管”就能解决的。毕竟考生没有作弊,南北文化差异让考生的文笔无法改变。所以说到底问题其实在于科举制度本身。科举制度需要改进。

杨士奇示意肖像插图

明朝统治者完善了科举制度

后来,在明朝著名大臣杨士奇的建议下,明朝统治者采用了“南十六北十四”的方法,采用了“南北卷”的提法。——《明史选二》

弘治二年(1489年)正式确立“分为南卷、北卷、中卷:南卷、应天、江苏、松福、浙江、江西、福建、湖广、广东;北卷,舜天,山东,山西,河南,陕西;在卷中,川、桂、滇、黔、凤阳、泸州、滁河、徐,以及三州也都是“科举制”。——《明史选二》

但这并没有完,因为对于明朝的统治者来说,虽然“地域歧视”的问题已经解决,但“南北榜案”爆发时的另一个问题还没有解决,那就是“职责分工”不够明确。

否则,怎么会有“皇帝的愤怒是有偏见的,十二个人,如张欣,被命令重复它”,然后“法庭审判后,韩科仲是第一个。“北方学者”事件呢?显然,经过几次检讨,终于搞清楚了问题的根源在哪里。这足以说明此案是“科举制度中职责分工不够明确”——“明史选二”的真实表现之一

明代的科举官们履行职责,给画像的插图打信号

所以明朝统治者适时提出“会试,帝国供应试卷;封、抄、阅、接、巡狱门、搜查、携带,每一个都有固定的人数,每一个都有自己的事情”,责任会明确到个人,相关官员也会各司其职,那怎么办,如果有一步走错,自然要从当时的责任官员做起。——《明史选二》

而且“主考人数”也有了相应的提高。我们以“考试”为例。起初“主考八人,翰林三人,教员五人”,即与校长考试只有八个共同主考或“同主考”。

然而,郑德六年(1511年)后,人数增加到“十七人,十一翰林人,三家三系”,然后到万历四十四年(1616年),在朱翊钧、明神宗的授意下,“同考官(室官)”扩大到“二十室,十二翰林人,四家四系”,直到明末。——《明史选二》

毫无疑问,它的目的不仅仅是为了缓解“同行考官”的压力。明朝的统治者只是想让“同行考官”的分工更加细化和明确。这样即使科举考试作弊,明朝的统治者也可以第一时间查处,追究相关官员的责任,从而尽快为落选的学者正名,减少人才流失。

科举示意图插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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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相信大家不难发现,即使明朝有各种各样的作弊手段,明朝的统治者也是根据现存的一些作弊手段和可能出现的一些问题,对科举制度进行了调整和完善。

一方面可以加强“监督”,震慑作弊考生和考官,让他们不敢明目张胆作弊,甚至不敢一起作弊。另一方面,通过科举制度的完善和一系列使职责更加细化和明确的改革措施,科举考试中被考生和主考发现舞弊的风险大大增加,舞弊的成本也大大增加。而且在明朝严格的监察制度和职责分明、精细化的科举制度的配合下,如果再加上明朝科举考试作弊的发现,轻的“调边防军粮,锻炼不力,官罚一年,夫工匠付口外之民”,重的甚至是“南北榜案”爆发时“裁议决”的诸多严刑峻法。——《文学通论续考》第45卷

无疑可以加强对“考生”和“主考”的震撼,进一步降低“科举作弊”的频率。即使是清朝以后,也在一定程度上对清朝科举制度的建立和发展产生了非常积极的影响。

因此,明朝统治者加强了对科举的监督,提出了一系列完善科举制度的措施,虽然在实际实施过程中,并没有完全杜绝“科举作弊”。

但客观来说,它在很多方面都有着非常积极的意义,比如科举制度的完善,明朝选官制度的完善。而且一些值得发扬的改革措施也不容忽视,也值得后人学习和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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