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响警报:
2018年5月,民政部社会团体管理局在通报批评中非法设立相关国家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中国小俊研究会、中国国际经济技术合作促进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历史学会、中国建筑学会、中国文化促进会),部分违反“社会团体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不得以各类法人组织命名,名称不得使用‘中国’和‘中国’”有的违反“社会团体不得在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下设立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的规定;更有甚者,分公司的经营范围已经超出了“总会”章程规定的宗旨和经营范围。
民政部对上述问题进行了严肃处理。根据情节轻重,有的给予停止活动三个月的行政处罚,有的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有的责令改正相关违法行为。
由此可见,“如何合法设立分支机构”是一个值得大家关注的问题。中国赛马会为此编制了相关规定,并征求了民政部社会团体管理局社区管理司李晶晶司长的意见。以下是针对大家的相关政策分析。
让我们来看看与此相关的最权威的国家法规是怎么说的:
政策解释:
1、全国性社会团体根据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可以决定设立分支机构,但必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作出会议纪要,妥善保存原始资料。
2.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不得单独制定章程。换句话说,分支机构属于“会员大会”,一个社会组织只能有一个章程。
3.社会组织的分支机构和代表组织在社会组织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成员。这句话需要强调一下。分支机构可以发展会员,但这里所说的“会员”不是某个特定分支机构的会员,而是“总会”的会员。说白了,分支机构可以发展个人会员或团体会员单位,但颁发的证书或牌匾都是“某个协会”(一般协会)的个人会员或团体会员单位,不得写成“某个分支机构”的会员。
4.社会团体应当将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的财务、会计纳入社会团体的统一管理。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分支机构不能单独设立法人账户,在开展各种活动时,要体现在社会组织的财务账户中。说白了就是不允许分行开展“账外”经济活动,收支都要体现在“大会”账目上。
图片来源:邢恩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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