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明确了高考等四类考试作弊为犯罪。本司法解释自2019年9月4日起施行。
《解释》明确指出,组织高考、考研、司法考试等“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四类考试作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并以考试作弊罪从重处罚。
《解释》明确下列考试为“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一)普通高考、考研、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人高考等国家教育考试;(2)中央和地方公务员录用考试;(3)全国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全国教师资格考试、全国统一注册会计师考试、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资产评估师资格考试、医师资格考试、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注册建筑师考试、建造师资格考试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四)中央或者地方主管部门和行业依法举办的其他全国性考试。
根据刑法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或者为他人提供作弊设备或者其他帮助实施组织作弊犯罪的,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今天发布的司法解释也具体说明了“情节严重”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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