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奸案件,由于自然证据单薄,容易被变更,受当事人主观思想影响较大。所以可以认为是实践中最复杂、最有争议的案件类型。
我们今天要讲的案例是一个非典型强奸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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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叫陈某的女人酒量很差。
一天,陈某和公司的三个男同事一起吃饭。最后,陈某和两个男同事喝醉了,只有一个男同事因为酒精过敏醒了。
晚饭后,大家商量了一下,决定让他开车送他的女同事陈某回家。男同事扶她上了车,开车送她回家。
结果,在车里,陈某开始脱衣服,要求和同一个男人做爱。因为男同事和陈某平时不熟,知道她喝醉了,所以没有同意继续开车。
然而,陈某仍然一再要求与她的男同事发生性关系,并脱掉她的衣服。男同事终于停车,在车上和她发生了性关系。
第二天,陈某觉得他的身体状况不正常,于是他问男同事。男同事如实说明了当时的情况,但陈某觉得自己之前喝过碎片,并不相信。他向公安机关报案,称对方在他醉酒昏迷时强奸了自己。
在实践中遇到强奸疑难案件,首先要判断的是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是否违背了女性的意志。但本案被害人处于醉酒状态,主动向犯罪嫌疑人提出性要求,但事后醒来却违背其意愿,如何认定?
有两点需要注意:
一个
在强奸案件中,我们不能完全从被害人的事后意志来推断其行为的真实意志。
实践中有很多强奸案,受害人在发生性行为时三心二意或者默许,但事后悔过并向公安机关报案。这种情况必须与被害人不能反抗、不知道如何反抗、被强奸时不敢反抗的情况区分开来,所以不能认定发生性行为违背被害人的意志。
如果本案被害人完全昏迷,醉酒后处于昏迷状态,那么毫无疑问,这是一次在实践中利用被害人未知抵抗的“挑尸”强奸。
2014年在武汉,有一个典型的“尸奸案”:
在武汉的一家酒吧,几个男人趁一个外国女人喝醉不省人事的时候把她带出酒吧,轮番做爱。事后,受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案件进入司法程序。
当时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检察院以强奸罪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被告及其辩护人称,被害人在整个过程中没有拒绝或反抗,而是自愿与被告发生性关系。其中一名辩护人甚至声称,不能排除受害者自愿与被告发生性关系的可能性。
此案已经过两次审判。以下是法院认定的基本案件和判决结果:
“2014武汉尸奸案”
但本案中,被害人脱下衣服,对犯罪嫌疑人反复提出要求。因此,要准确认定被害人当时的主观意愿,既要根据被害人的记录进行分析,也要根据其近期的生活状况和饮酒史进行综合分析。
不能说“被害人喝醉了”,完全可以假设当时发生性行为违背了他的意愿。
二
准确判断犯罪嫌疑人主观上是否知道被害人的性自主权受到侵犯并积极追求。
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并没有主动利用对方醉酒与他们发生关系,而是一开始就表示反对,最后被害人在发生关系之前反复提出要求。在没有其他证据支持的情况下,根据怀疑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不能认定犯罪嫌疑人有强奸的主观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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