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3月8日,在北京西站北广场二楼进站口,67岁的王女士被63岁的刘女士的拉杆行李箱绊倒受伤,15天后在医院去世。王女士的家属认为刘女士存在重大过错,将其诉至丰台法院,索赔62万多元。19日的庭审中,刘女士一方认为,当时王女士因为在进站口逆行才导致被绊倒,刘女士正常排队,没有任何过错。
当天上午的庭审中,死者王女士的儿子和刘女士的丈夫以原、被告诉讼代理人的身份分别出庭应诉。
原告诉称,2019年3月8日12点半左右,王女士到北京西站准备乘坐K267次列车回石家庄老家。在北广场二楼进站口进站时,王女士被刘女士的箱子绊倒。上车后,王女士就感到严重头痛、头晕等不适。16点36分,王女士下车时已意识不清,被乘警和乘务员用轮椅推下火车。
16点50分左右,前来接站的王女士的侄女拨打了120急救电话,王女士被送至石家庄第一医院,被诊断为脑出血。由于情况复杂,当日19点18分左右,王女士被转院至河北省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3天,后转至河北友爱医院住院两天后去世。
原告认为,对于王女士的跌倒,被告存在重大过错,应当承担至少60%的责任。原告向被告刘女士索赔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共计62万多元。
“王女士被刘女士的行李箱绊倒摔倒受伤是事实,但被告没有过错,更谈不上重大过错。”被告刘女士的诉讼代理人称,事发时,现场有三位行为人,即王女士、她的儿子和刘女士。当时王女士的儿子送母亲坐火车,但在进站口离开时,没有妥善照顾母亲,王女士逆行着急找儿子,被刘女士的行李箱绊倒,“刘女士在王女士摔倒的整个过程中,正常排队,没有任何过错,不承担侵权责任。”
另外,被告还认为,事故发生后,王女士未及时就医,其儿子让母亲独自一人乘火车,在摔倒后五个小时才由他人送去医院,延误了救治时机,让伤情加重。“王女士就医13天后,从医疗条件较好的河北医大二院出院,送入河北友爱医院。两天后,医生反复劝说治疗的必要性,但家属要求撤掉呼吸机和吸氧鼻导管,导致王女士死于呼吸衰竭。刘女士对此不知情,没过错。”
原告对此说法表示强烈反对,认为王女士的呼吸衰竭,原因不是“拔管”,而是脑硬膜下出血。“拔管”是医生的建议,而非家属不愿治疗。
在举证质证环节,当庭播放了事发时的监控录像。录像显示,在进站口的王女士转身走时,绊到在她身后的刘女士的拉杆行李箱摔倒。
对于事发的这十几秒的过程,原被告对每个细节都进行了各自的解读。被告还带了涉案的行李箱。除了分析监控录像,原被告双方还当庭用行李箱还原了事发的经过。
在火车站进站口,乘客在做排队、逆行、转身等动作时,彼此之间该尽到何种程度的注意、避让义务,乘客的行李箱该如何携带,送站人员该负有何种保护义务等成为法庭辩论的焦点。截至记者发稿,此案还在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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