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企业是指企业之间通过特定手段为实现特定经济目标而形成的联盟。这里所谓特定经济目的,是指企业之间为了追求更大的规模经济而形成的控制关系或统一安排关系;具体手段包括股权参与或资本渗透、契约机制或人员链、表决权协议等手段达到干预的目的;企业之间的联盟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之间的联盟,从而排除了销售部门、分公司等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的情况。
关联公司在法律上可以由控股公司和下属公司代表。控股公司和下属公司的形成主要在于关联公司之间存在统一的管理关系,这种关系往往是由控股公司对下属公司的实质性控制形成的。
根据关联方式的不同,关联企业可以分为事实关联企业和契约关联企业。其实关联企业是通过持股建立关联关系的企业,而承包关联企业是通过签订合同建立关联关系的企业。
在实践中,关联企业的认定比理论上更严格。一般来说,关联企业是否需要纳入法律调整范围,取决于企业之间的控制程度。
一、我国公司法中关联企业的认定
我国1993年《公司法》虽然明确规定了公司可以再投资以及子公司的法律地位,但在公司的法律规范中并没有确立关联企业的认定标准。虽然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将关系界定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其他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关系。然而,国有控股企业并不仅仅因为受国家控制而相关。中国保监会制定的《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试点管理办法》也指出:“关系是指相关方在股份和出资方面的控制关系,或者在股份和出资方面由第三方控制。“总的来说,公司法对关联企业的认定标准并不明确;第二,适用范围太窄,还需要改进。
二、我国税法对关联企业的认定
相对而言,我国税法中关联企业的认定是可以借鉴的。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九条和《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下列三种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关联关系的关联企业:
(1)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间接的所有权或控制权关系。;
(2)由第三方直接或间接拥有或控制;
(3)其他利益相关。《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同期相关报告和数据管理的公告》第二条进一步细化为七项标准:
(a)一方直接或间接持有另一方25%以上的股份;双方作为第三方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达到25%以上。一方通过中介间接持有另一方股份的,只要其对中介的持股比例达到25%以上,其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按照中介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计算。两个以上具有夫妻、直系亲属、兄弟姐妹等赡养、抚养关系的自然人共同持有同一企业的股份,在确定关系时一并计算持股比例。
(2)双方有股权关系或均为第三方股东。虽然持股比例不符合本条第(一)项的规定,但双方贷款资金总额占任何一方实收资本的50%以上,或者一方贷款资金总额的10%以上由另一方担保(有独立金融机构的贷款或担保除外)。借款资金总额与实收资本之比=年度加权平均借款资金/年度加权平均实收资本,其中:年度加权平均借款资金=本人借入或借出资金账面金额×本人借入或借出资金年度实际占用天数/365;年加权平均实收资本=本人实收资本账面金额×本人实收资本年实际占用天数/365。
(3)双方有股权关系或双方均为第三方。虽然持股比例不符合本条第(一)项的规定,但一方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由另一方提供专利、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等。
(四)双方有持股关系或者双方都是第三方,虽然持股比例不符合本条第(一)项的规定,但一方购买、销售、接受劳务、提供劳务等经营活动由另一方控制。上述控制是指一方有权决定另一方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可以相应地从另一方的经营活动中获得利益。
(五)一方半数以上董事或半数以上高级管理人员(包括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经理、副经理、财务总监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由另一方委派或任命,或同时担任另一方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或双方半数以上董事或半数以上高级管理人员由第三方委派或委派。
(六)有夫妻、直系血亲、兄弟姐妹等赡养扶助关系的两个自然人,分别与双方具有本条第(一)项至第(五)项关系之一的。
(七)双方在本质上有其他共同利益。除本条第(二)项规定外,上述关系在一年内发生变化的,按照实际持续时间确定。凡符合其中一项标准的,均可认定为税法调整后的关联企业。
现行公司法的规定原则上还是过于笼统:第21条更多的是一个宣示性条款,只规定了对公司利益的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没有对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说一句话;第一百二十四条是对上市公司董事权利的限制,不适用于非上市公司;第216条基本上重复了《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规定,但在具体适用于认定关联企业时,仍然缺乏清晰详细的判断标准。所以目前可以参考税法关于关联企业如何认定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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