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疫情防控期间线下教学、培训等违法行为处理办法的公告》

根据省、市疫情防控指挥部的要求,各级各类学校(含幼儿园)、校外培训机构在疫情防控期间严禁违规开展线下教学培训活动,违者将严肃处理。现将有关处理办法公告如下:

首先,对违规行为进行离线培训的组织

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第五款,省、市疫情防控指挥部的有关要求,以及教育部、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视情节轻重,按照属地管理原则, 所有权部门或政府指定的部门作出停业整顿等处罚决定,直至相关许可证被吊销,行政审批部门根据处罚决定履行注销或吊销手续。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线下违规培训的组织者和参加线下培训的学生家长

1.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五十条,视情节轻重,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法从重处罚。

2.根据刑法第二章第一百一十四条,视情节轻重,由司法机关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如果参加脱产辅导班的学生家长是党员或公职人员,视情节轻重,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党纪政纪责任。

三、疫情期间失职、渎职或失职不到位的公办学校校长和在职教师

按照《营口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联合防治领导小组教育小组工作方案通知》(营一焦玲发[2020]3号)要求,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第十七条第九款,对学校领导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降低或者解聘其职务等级;情节严重的,予以辞退。

在职教师违规组织参加线下补课的,按照《营口市教育局关于中小学违规办学和中小学在职教师违规整治的办法(试行)》(营教发〔2019〕3号)处理。

四、违反规定参加线下培训的学生,

根据《中小学生守则》第四条,学生所在学校应按规定对其综合素质进行评价,并记录在学生档案管理中。

特此宣布。

营口教育局

营口市公安局

营口市行政审批局

营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营口市劳动资源社会保障局

营口民政局

2020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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