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判长确认身份后,被告人王系太原市杏花岭区一名无业初中生。2016年12月27日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拘留,2017年1月6日被逮捕。
“为什么要伪造房产证?”在法庭调查阶段,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晓婷向被告人王提出询问。
“因为没钱治病,但又要马上交住院费,又不想让家人知道,我就去偷爸爸的房产证,准备假贷款。”被告人王回答。
随后,审查员李晓婷立即向审判长提交了公安机关提供的证据,该证据显示,被告人王于2015年4月通过电话在虚假证明广告上与一名女子取得联系,并指示虚假证明制作人伪造地址位于济南西街某处的王的权属证明。
对此,被告人王没有异议。巡视员李晓婷继续问:“你真的用假房产证申请贷款吗?怎么拍的?”
被告人王摇摇头说:“没有结果。我去贷款公司办理业务时,他们勒索了我5000元。我报警后,警察发现我的房产证是假的,就逮捕了。”
现在意识到这是非法的已经太晚了
由于被告人王在庭审过程中没有提出异议,且有被告人王的供述和交代材料、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调查表、人身安全检查笔录、案件到达情况、常住人口基本情况、太原市房地产监察队行政执法证据保全通知书、太原市房地产交易服务中心出具的关于交出伪造房屋所有权证的函、被告人王的伪造房屋所有权证、证人郭的证言等证据。,从而证实了证据可以相互印证,这足以认定被告人王
“你还有什么要补充的吗?”法庭调查结束,审判长问。
“因为法律意识薄弱,我真的不知道我做的是违法的。现在才知道自己做了什么违法的事。希望法官给我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从轻处罚。”虽然被告人王意识到自己的行为是违法的,但为时已晚。
基于被告人王没有证据向法院提供,也没有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取得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审判长宣布:“法院认为被告人王为方便借款,制作虚假证明,伪造财产权属证明,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明罪。被告人王主动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最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审判长判处被告人王犯伪造国家机关文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法官说:
在上述案件中,被告人王犯罪的原因虽然是不想让父母担心自己的病情,但其行为构成了伪造证件、伪造房产证罪,应依法判处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并追究刑事责任。
伪造房地产许可证属于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是指非法制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本罪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和名誉。国家机关制作的公文、印章、证件是在社会的某些领域和方面实施管理活动的重要凭证和手段。任何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都会影响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损害国家机关的声誉,从而破坏社会管理秩序。
法官提醒,伪造他人房产证是违法的,法律也禁止擅自为自己的房子伪造房产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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