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图形元素应根据其形状分为不同的类别、组和项目,而不考虑其构成材料或构成对象的使用。
因此,玩偶、动物、汽车等玩具被列入人、动物、车辆的范畴。
同样,任何人物、动物或绘画或雕塑物品都应分别归入相关人物、动物或物品的类别。但是如果画或者雕塑是知名或者知名的,也可以按照这个意向分类,列在22.5中。
如果一个项目是另一个项目的组成部分,其数字应包括在后者的类别、组别和项目中,除非它已明确包括在其他类别、组别和项目中。
比如摩托车车身在18.1.5中列为摩托车,而摩托车的轮胎、车轮、方向盘在18.1.21中明确列出。
如果用这种方法不能确定一个图形元素属于某一组或某一项,则可以认为它包含在两个组合项中,但那些已被特别标记为不属于某一组或某一项的项目除外。
比如一个人的身材不能区分男女,那么这个身材可以同时包含在2.1和2.3中。
物体或生物的图形类似于一项中提到的物体或生物的图形。即使在本物品或其他物品中没有明确提及,也可以包含在本类似物品或生物图形物品中。
如果一个商标是由几个具有特定和明显特征的图形元素组成的,那么它们属于不同的类、组和项,并且会被包含在相应的不同的类、组和项中。
例如,如果一个瓶子的商标图形由一座城堡和一个与众不同的书法组成,它将分别被分为相应的第7类和第27类。
同样,一个穿军装、骑着马、吹小号的人,可以被列入2.12、2.1.20、2.1.9三项。
商标图形元素代码大致可以分为两种:主项目代码(前无“A”)和辅助项目代码(前有“A”)。编码标注主要是“类、组、项”或者“类、组、项+辅助项”。类、组和项目用“.”分隔
辅助项在符号上不能视为独立码,必须与适当的主项一起使用,主项在“-”之前,辅助项在“-”之后。
《国际商标图形要素分类》正文中带“-”符号的条目是根据我国商标图形的实际情况添加的,添加的条目尽可能与原条目相协调。带“@”符号的项目是指那些在原始版本的注释中提到,但在文本项目中没有特别列出的项目,并且标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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