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网发布的两条行政信息引起公众关注:“被执行人李兆会因未履行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依法限制其出境;遗嘱执行人上海海博新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因未履行法定文件确定的义务,已依法限制其法定代表人张亚敏出境。”
根据法院公布的遗嘱执行人地址,可以确认李兆会出生于1981年,是山西首富、海信集团董事长,而上海海博新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也与李兆会有关联。两名熟悉海信集团的人士告诉《南华早报》,海博新会公司董事长李兆霞是李兆会的妹妹,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亚敏是海信集团的办公室主任。李兆会、张亚敏限制出境申请的执行人是梅津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本论文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进行检索,发现上述两家公司与李兆会所涉案件均为追索权纠纷。执行案件标的金额为216,228,262.63元。
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2017年9月19日发布的判决书,原告美锦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海博新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李兆会之间的纠纷,于2016年7月13日在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于当年12月20日开庭审理。
法院认定,被告海博新会公司于2013年向乙银行外高桥支行借款2亿元,该笔借款的担保人为原告美锦能源公司、被告李兆会、案外人甲有限公司和甲公司。
后来,由于被告海博新会公司存在重大经营风险,乙银行外高桥支行于2014年3月13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海博新会公司偿还贷款本息,原告美金公司、甲股份公司、甲公司和被告李兆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诉讼期间,原告美金能源公司于2014年9月24日代表被告海博新会公司向乙银行外高桥支行偿还本金2亿元及利息16,228,262.63元,本息合计216,228,262.63元。因被告海博新会公司未能向原告美锦能源公司偿还上述赔偿金,被起诉。
法院还查明,案外人Z公司作为被告海博新会公司的共同担保人,向美进能源公司提供反担保。在Z公司破产重组过程中,原告美金能源公司曾就所涉及的担保款申报债权,因此于2016年1月至11月收到8,762,807.83元。庭审中,原告表示同意从原告主张的利息中扣除人民币8,762,807.83元,两被告表示尊重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原告美金公司与李兆会、外地人a股公司与a股公司共同为被告海博新会公司贷款2亿元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双方未就份额比例达成一致,应依法由四名担保人平摊,即被告李兆会仅承担原告美金公司无法向被告海博新会公司追偿的四分之一部分。
原告称被告李兆会是甲股份公司和甲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因此应承担全部责任,但由于原告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法院不予受理。
综上,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15日作出判决:被告海博新会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美金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支付赔偿本金216,228,262.63元及利息;被告李兆会对被告上海海博新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上述确定的付款义务的未履行部分承担四分之一的连带责任..
12月5日,该报致电李兆会,试图采访上述案件,但语音提示电话被转到了秘书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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