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上的聊天记录如何保存才能在法庭上作为证据?
广州市南沙区法院率先在全省推行互联网电子数据证据认证程序
互联网相关电子证据能否成为有效证据?微信和QQ聊天记录的截图在什么情况下可以作为证据?18日上午,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发布《互联网电子数据证据证明与认证规则》,为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证据的证明与认证提供指导。
互联网电子证据案件数量大幅增加
据统计,2015年和2016年,广州南沙区法院涉及互联网电子数据的商业案件分别为39起和44起,约占同期受理案件总数的5%。2017年,此类案件数量为101起,同比增长130%,占同期受理案件总数的12.04%。2018年上半年,此类案件98起,同比增长50%,占同期受理案件总数的15.68%。在合同纠纷案件中,电子证据的比例更高,达到21%。病例数明显增加。
据报道,在传统的商业活动中,双方都是面对面地签订合同。如有争议,证明关键事实的证据是签署的书面合同文本。由于互联网为双方提供了跨越实体空的沟通渠道,突破了时间限制,越来越成为追求交易便利、降低成本的商业主体的选择。微信、QQ、电子邮件等电子证据日益成为认定案件关键事实的主要证据,甚至在某些案件中成为唯一证据。
主体难以确认,证据难以辨认,内容难以辨认
但广州南沙区法院商事审判庭庭长孙浩表示,涉及互联网的电子证据案件存在主体难以确定、证据难以筛选、内容难以识别等诸多问题。以微信为例,由于纠纷发生在事后,交易时很多当事人在微信上交换内容,难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也难以认定什么是有效证据。关于内容识别,微信中的聊天记录很容易被技术手段伪造或删除,很难识别是否真实。
另一方面,目前相关的法律法规多是原则性和概念性的。对于电子证据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运用,如适用范围、受理条件和原则、可接受的证据形式、提交方式等,指引不够明确,可操作性不强。国家一级的相关立法程序尚未完成。
南沙法院结合审判实践发布了《程序》,旨在解决互联网电子数据证据的证明和认证问题南沙区法院副院长李生说。
《条例》提出了解决问题的具体途径
《条例》从证据的固定、证明方法、认证和受理规则等方面提出了解决问题的具体路径。
《条例》对互联网电子数据证据的内涵进行了界定,参照已颁布实施的《电子签名法》和仍在国家立法审查过程中的《电子商务法》,结合实践中出现的更多证据类型,其范围仅限于短信、电子邮件、QQ、微信、支付宝或其他具有通信和支付功能的互联网软件,能够有形地表达所包含的内容,并可随时检索数据信息以供参考。
例如,《条例》详细列出了与微信有关的证据要求。关于微信中的聊天记录,要求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要素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使用终端设备登录我们微信账号的流程演示,用于证明持有微信聊天记录的合法性和本人身份的真实性。二是双方的个人信息界面,借助微信号不变的特性和个人信息界面显示的手机号码、头像等信息,固定双方的真实身份。第三,完整的聊天记录。根据微信聊天记录在用户终端只能删除不能添加的特点,对比各自微信客户端完整的聊天信息,验证相关信息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法院在受理与微信相关的证据时,由于微信并未强制实名认证,而是根据当事人提供的对方微信号、绑定手机号码以及聊天中披露的相关信息,法官可以结合日常生活经验,整合相关信息,运用大概率原理对微信用户的身份进行分析识别。至于微信聊天记录的真实性,我们可以通过对比双方持有的微信聊天记录来分析是否存在关键内容的删除或篡改,并据此做出事实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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