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远大工贸有限公司办公楼
在收债人的控制下,母亲受到了极度的侮辱,警方干预失败。山东冠县人余欢用水果刀刺伤了侮辱母亲的杜志浩,并刺伤了另外三名讨债者。一审被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
这件事引起了网友的热议,也引起了法律专业人士的争议。警察失职了吗,如何评价收债人的行为?法院的判决有什么值得商榷的地方吗?
3月25日,《人民日报》对本案一审判决进行了梳理,并对于欢的辩护律师、杨及相关证人进行了采访。
一审发现收债人侮辱母子
鲁第33号判决书第15句开头显示,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山东远大工贸有限公司负责人苏向赵蓉蓉借款100万元,双方口头约定按月利率10%支付,2016年4月14日。16点左右,赵荣荣以欠款未还为由,召集郭艳刚、程、严建军等提醒山东远大工贸有限公司,当天20点左右,杜志浩开车到公司,在公司办公楼正门外的宝霞平台上与其他人烧烤喝酒。21点50分左右,杜志浩等人来到苏和苏的儿子于欢所在的办公楼一楼接待室,催促他们还钱,并辱骂他们。
22时10分,冠县公安局经济开发区派出所民警接警后到达接待室。询问情况后,他们去医院进一步了解情况。被告人于欢被阻止离开接待室,与杜志浩、郭艳刚、程、严建军发生冲突。被告人于欢用刀刺伤杜志浩、程、严建军、郭艳刚。警察听到消息后回到接待室,命令于欢交出尖刀。杜志浩、严建军、郭艳刚和程被送往医院急救。杜志浩第二天2点死于失血性休克。严建军和郭延刚受重伤,程受轻伤。
“辱母”:一起去讨债的证人证实
该报查阅了判决书,发现许多证人在证词中描述了“侮辱母亲”的情节。
受辱方、被告人于欢的母亲苏详细描述了受辱过程。还有其他证人的证词。据判决中引用的张树森讨债的说法,“在讨债过程中,我看到杜志浩把裤子和内裤脱到大腿根部,把阴茎暴露给被欠的女人,把被欠的男孩的鞋子脱了。并在被欠的母子面前晃了一会儿,被欠的女人说的话很难听,还扇了被欠的男孩一巴掌。”
根据判决中“视听资料”的证据,“侮辱”到“杀害”可以分为两个阶段。
从厂区大门到办公楼监控,从办公楼到大门,办公楼内监控显示,4月14日16: 00多个人陆续开车到远大工贸有限公司,19: 00有人开啤酒和烧烤炉,然后聚集在办公楼门口,直到21: 50,门口的人都进了办公楼。22点13分,一辆警车赶到,警察下车进入办公楼。
刺伤:关键的4分钟警察不在现场
视听证据显示,4分钟后22点17分左右,有人把警察送出办公楼,有人回去了。22点21分左右,民警迅速返回办公楼。进入接待室后,伤者和未受伤的索求方陆续跑出接待室,并乘坐三辆车迅速驶出公司。
这关键的4分钟,就是余欢刺杜志浩等人的时间。
根据于欢在判决书中的供述,他刺伤了被对方控制在接待室并殴打的杜志浩、严建军、郭艳刚、程,对方侮辱了他。
据于欢的一审辩护律师田明说,“于欢告诉我,在那种情况下,他的情绪完全崩溃了。他妈妈受了这样的屈辱,正常人都会想这么做的。后来警察过来走了。他们认为他们不应该报警,他们加强了殴打和殴打。如果我说我会杀了你,余欢就没有被保护。在这种情况下,完全有理由相信对方会剥夺他的生命,于是拿起水果刀就砸。”
判决书引用证人刘福昌的证词说:“派出所的派出所在进入办公楼一段时间后出来了。我正在说话的时候,听到有人在办公楼里大喊大叫。我跑进办公楼,看到接待室里的那群人被于欢围住了。有的人坐在椅子上,面对着于欢。余欢继续往南走,退到一张桌子旁。我发现于欢有一把亮晶晶的水果刀在对着身边的人挥舞。
问题:警察是否失职?
根据视听证据,警察在案发的房子里只呆了三四分钟。一个关键问题是,为什么警察进屋后离开事发室,而不是带走当事人?
一审辩护律师田明告诉《纽约时报》,“警察没有离开,整个过程也没有离开,只是离开房间走到外面。当时,于欢和他妈妈的手机都被拿走了。警察可能出去了。找报警,看谁报的警,最后看到了什么,而于欢很可能是基于误会,以为警察走了,他很兴奋的出去了,而这个目的并没有达到,所以他认为,
那么,赶到现场的警察知道余欢被看到带有性装置的母亲侮辱了吗?根据判决书中的“视听证据”,派出所的警察执法记录仪记录了案发当晚的警力情况。执法记录员应记录警方是否知晓侮辱情节,当事人的陈述是否受到侮辱,但判决书并未提及。
在判决书中,一位名叫刘福昌的证人作证说:“我发现,在苏总和于欢坐的沙发前,有一个人面对着他们,在他们的臀部下面脱下了裤子。我会用手机报警。”至于他报警时是否描述了对警察的侮辱,判决没有提及。
田明介绍说,杜志浩在警察赶到之前侮辱了苏尹霞,并脱裤子暴露生殖器。田明说:“于欢在笔录中没有表明他向警方讲述了这一情况。”
于欢的另一名辩护律师杨告诉《南华早报》:“根据档案材料,涉案双方只向警方描述了他们是否有动手行为。随即,警察离开了房子,于欢母子走出房子,被对方拦住。"
苏一家工厂的工人在判决书中作证说,桓的母亲和儿子受到了侮辱。3月25日晚,他告诉《The Paper》:“警察来了之后,执法仪的摄像头开着。苏向警方讲述了杜志浩如何侮辱她,脱下裤子,将生殖器暴露给她。不过,警察马上就要走了。我,厨子张立平,拦住了警察不让走。我说人生不易处理。于欢母子想跟着警察,却被讨债拦住。如果他们没有成功,警察仍然走出了房子。”
在判决书中作证的刘福昌告诉《人民日报》,他当时就报案了。他报告说有人受到威胁。他没有说明具体情况。警察十多分钟就过来了。警察进屋后说:“怎么回事?有人打架吗?”然后收债的说“不打”。警察还问“是谁报案的?”他没说,“我不敢说,黑社会,怕报复。之前,他们抢了余秀荣的手机,踩了她。”。然后警察会离开,余秀荣、马金栋等人会停下来,警察还是会出去。“警察走后,他们会上车,汽车会启动。他们还是会在那里止步相持,然后家里就出事了。”
争议:是正当防卫吗
本案中,聊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于欢故意伤害应追究刑事责任。由于本案的发生是受害人的过错,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无期徒刑以上。
根据判决,辩护人杨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不持异议,提出被告人于欢有正当防卫情节,被害人在本案的发生中有重大过错,被告人于欢坦白的意见。辩护人田明提出,被告人于欢防卫过当,认罪态度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当减轻处罚,依法判处有期徒刑。
关于辩护人认为于欢有正当防卫情节,防卫过当,需要减轻处罚,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于欢用尖刀刺伤多名被害人腹部和背部,虽然当时限制了其人身自由权,但也受到对方的侮辱和侮辱。然而,对方没有人使用工具。在派出所已经出动警力的情况下,被告人于欢及其母亲的生命健康权受到侵犯的实际危险较小,没有抗辩的紧迫性,于是于欢手持尖刀。
法院认为,于欢从案件当天下午开始就被受害人纠缠,当公安人员赶到现场,急于离开接待室时,于欢有伤害对方的意图。但却是受害人一方聚集多人,采取不正当方式催收债务,影响企业正常经营秩序,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侮辱他人所致。被害人有过错,被告人在于欢被绳之以法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2017年2月17日,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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