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推进昆明空空气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加快昆明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城市和“美丽中国”示范城市建设,实现“天更蓝、水更清、山更绿、空空气更清新”的目标,昆明市制定并颁布了《昆明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将于今年3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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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昆明市人大常委会有关负责人介绍,近年来,昆明市环境空空气质量优良率常年保持在98%以上。但随着新型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环境空空气质量不够稳定,区域性和季节性大气环境问题依然严峻。新颁布的《昆明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全面系统地规定了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重点地区大气污染联合防治、污染天气应对等内容,是一部综合性的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针对大气污染防治中的重点和难点问题,《条例》明确了昆明市扬尘污染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废气污染防治的措施。为了解决当前防治工作中职能分散、管理盲区、监督不力的问题,《条例》明确规定,大气环境质量由市、县政府负责,由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负责开展大气污染防治的相关工作。
同时,进一步细化和明确了运输车辆扬尘污染防治、油烟防治、秸秆、落叶、垃圾露天焚烧造成的大气污染防治等职能集中的工作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为确保各项措施的细化落实提供了有力保障。《条例》还规定,应建立空气污染联合防治机制,以减少污染物在地区和国家之间的转移。将轻度及以上污染天气纳入应急管理体系,完善昆明市大气污染防治应急响应体系。
《条例》也明确规定了相关的法律责任。如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的;逃避监管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请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作者:查志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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