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2月17日,中央党校政法部原主任,一级教授,博士生导师,著名法学家张恒山教授应邀在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行敏楼338会议室主讲路漫法学创新论坛第7期,主题为《权利——究竟是什么?》。

法学院副院长姜涛教授主持本次论坛,路漫学院执行院长孙鹏律师参加本次论坛,来自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师生200余人聆听了此次讲座,讲座现场秩序井然,精彩纷呈,掌声不断。

导读:

20世纪90年代,我国法学界掀起一场权利本位论的风潮,经过20年的发展,权利本位论深入人心,但“权利是什么”这一问题仍未得到准确界定。本次论坛受邀嘉宾张恒山教授从八个维度构筑权利是什么的重要内容,并以通俗化的语言深刻而精准地逐一向我们呈现。

第一部分,张恒山教授指出讨论权利概念需要将权利本体与权利作用作区别。我们目前流行的对权利之解说有着共同思维模式:假定在一个人享有权利时,该权利可以给他带来什么。这样的解读往往最后都将失去对权利本体的解释。

第二部分,张恒山教授通过剖析具象权利的词汇构成方式,对权利与行为进行了详细的区分,指出权利是不同于可以被具体观察、把握的具象行为本身,是表达精神活动现象的概念。因此,权利这一精神现象是存在于社会群体的脑海中的。张恒山教授通过对与“权利”等意的概念——“正当”的内涵、基本内容及延伸内容的具体阐述,指出一个人从事某项行为是事实,该事实是否存在取决于行为人自身主观意志,当一个人从事某项活动获得社会群体的认可、赞同,该行为则处于权利这一状态。

第三部分,张恒山教授从“是”动词的三种用法:等同、归属、属性的辨别入手,指出正当性是社会群体在评价一个行为时作出的赞同性、允许性评价。权利的本体就是社会群体的赞同性、允许性的意见内容——正当性。

第四部分,张恒山教授对具有“权利”性质的行为进行罗列分析。通过与权利相联系的行为分类,指出这些行为分别同社会所赋予其的性质——正当性或权利一一相结合,即形成具体的权利。

第五部分,权利的抽象与权利的具体之别。张恒山教授指出权利的具体是指每一个与具体的行为相联系的权利。而权利的抽象是指所有的个别的、特殊的权利所具有的共性特征,是由“各种具体的行为+权利”所构成。我们把各种具体的行为撇开,剩下的只有“权利”这一要素。这里的“权利”即抽象权利。

第六部分,张恒山教授向我们讲述了权利与利益的区别,指出权利联系着行为,行为联系着利益。并通过对行为与利益相联系的多种形态的分析阐述,再次强调权利是一种观念,针对行为而言,行为指向利益。

第七部分,权利与个人意志之区别。张恒山教授通过对财产与财产权区别、生命与生命权区别的论述,指出权利并不是个人意志的表现,而是群体意志的表现。

最后,张恒山教授对法律权利作出最终定义:法律权利是由代表着社会和国家的预约性意见的法律规则承认的、在法律规则预设的限制条件得以实现的前提下,主体对某种行为的作或不作的正当性。从权利主体角度出发,法律权利是指,主体所作或将作的某种行为,因符合法律规则确定的限制条件,而被社会和国家认为具有正当性,即,被认为处于不应被侵犯状态。

在讨论环节,张恒山教授与同学们就如何把法秩序的正当性与道德上的正当性相统一、是否应当将决定权利的社会群体意志中“群体”按类型划分等问题开展了交流讨论,精准而耐心地回答了五位同学的提问。

在讲座即将进入尾声,姜涛教授对本次论坛进行了最后总结,指出本次讲座内容意义重大、价值颇丰,值得我们每一位同学去学习。为此,要特别感谢张恒山教授的精彩演讲,感谢路漫品牌机构孙鹏律师的现场支持,感谢各位同学的积极参与,期待张恒山教授今后再次莅临南师大法学院做客讲学。到此,持续2个多小时的论坛活动在热烈的掌声中落下帷幕,同学们表示受益良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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