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这么定了!就这么定了!只要孩子是合法出生,女方可以休218天产假,男方可以享受30天哺乳假,一胎二胎也一样。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甘孜藏族自治州实施〈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变通规定〉的决定》已经2018年1月7日甘孜藏族自治州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18年7月26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原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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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孜藏族自治州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决定对《甘孜藏族自治州实施〈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变通规定》作如下修改:
1.将第一条修改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甘孜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结合甘孜藏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实际情况,制定本变通规定。”
2.第二条修改为:“本变通规定适用于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群众自治组织和户籍在自治州的公民。”
3.第三条修改为:“自治州实行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提倡一对夫妇生育两个孩子,实行优生优育。”
4.第六条改为第四条,修改为:“夫妻一方或者双方为农牧民的,经批准可以生育第三个子女。”
5.增加一条,作为第六条:“除法律法规规定外,依照本变通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应当将女方产假延长30日,男方哺乳假延长10日。产假、哺乳假视同出勤,工资福利不变。”
6.第十条改为第七条,修改为:“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及其子女、家庭享受的相关政策不变,具体办法由自治州人民政府制定。”
7.将第十一条改为第八条,修改为:“对不执行本变通规定的县(市)、乡(镇)或单位,由同级或上级人民政府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进;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8.将第十二条改为第九条,修改为:“不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弹性生育规定的,除按照《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收取社会抚养费外,均为国家工作人员。他们也应该受到惩罚;其他人员也应由其所在单位或组织给予纪律处分。”
九、删除第四条、第五条、第七条和第八条。
此外,文章中的一些词语和文章的顺序也做了相应的修改。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甘孜藏族自治州实施〈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变通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和调整,重新公布。
也就是说,只要按照这个弹性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无论是第一胎还是第二胎,女方产假218天(国家产假98天,省规定60天,母乳喂养30天,弹性规定30天),男方哺乳假3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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