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劳动关系实践中,有些用人单位制定了一些规章制度。从劳动法和仲裁实践的角度来看,有些条款存在一些问题。

一些公司在规章制度中规定,严禁相互查询和比较员工的个人收入。如有违规,公司将按开除处分。

这个规定有法律风险。分析如下:企业采用薪酬保密制度,有利于根据每个员工的能力、工作态度等因素确定其薪酬水平。理论上不存在因工资差异导致的员工之间的矛盾,从而减少员工与企业、员工与员工之间的矛盾。从现行法律法规来看,没有规定薪酬必须保密,也没有明确规定禁止企业采用薪酬保密,这也是对此类条款是否合规产生不同意见的原因。

虽然法律对工资保密没有明确规定,但我国《劳动法》第46条规定,工资分配应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六条还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就工资分配、工资支付等事项制定规章制度。制定规章制度,应当听取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组织的意见,并及时在本单位公布,告知本单位全体职工。司法实践中,有法官认为实现同工同酬的前提必须是收入的公开,企业规章制度中的工资保密规定明显违法,进而认为工资保密制度违法。

工资保密制度应在其合理范围内受到法律的尊重。薪酬保密可以针对企业中的少数人,而不是所有员工;薪资保密应该限于个别岗位,而不是所有岗位。薪酬保密作为一项制度,应遵守规章制度、制定和公示程序,其内容不应与法律法规相冲突,尤其是违反制度的处理方案应合理合理,例如可以规定违反薪酬保密会损害员工的绩效考核。但是,因为他询问自己的工资而解雇他,显然是不合理的。这种违反工资保密制度的行为并不是根本违反劳动合同,不太可能对企业造成严重损害。因此,企业依此解除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律精神,可能构成非法解除劳动合同。

因此,不建议企业规定“查询他人工资并辞退”等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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