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是在“互联网加”的用工模式下,快递员与互联网平台是否建立劳动关系的新型纠纷。判决下达后,可能适用于类似的在线快递平台,如饿了么、美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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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露狂李先生说,他在从事暴露狂业务时发生了交通事故。为了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他向法院起诉“闪光者”平台,要求确认劳动关系。6月6日,海淀法院开庭审理,支持李先生的诉讼请求。

据了解,本案是“互联网加”用工模式下,快递员与互联网平台是否建立劳动关系的新型纠纷。判决下达后,可能适用于类似的在线快递平台,如饿了么、美团。

同城必应科技公司是“Flash”平台的运营商。李先生下载了“Flash”APP,注册为Flash Worker,从2016年5月29日开始接单。2016年7月24日,李先生在开展flash业务时发生交通事故。

李先生诉法院确认其自2016年5月29日至2017年3月30日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公司辩称双方合作,并声称公司为李先生等快递员投保了商业保险。

经审理,法院认定,李先生无基本工资,每笔订单的分配收入80%归其所有,计入APP账户,剩余20%归“闪客”平台。“Flash Delivery”平台对李先生的工作量、上线时间、服务区域没有任何限制和要求,但对每个订单的发货时间都有具体的规定,如有加班和货物损坏会有罚款。快递不得同时为其他平台提供服务。“闪存”平台为快递提供商业保险。

法院认为,法律关系的性质应根据事实确定,当事人不能通过协议排除劳动法的适用。“Flash”平台的商业模式是通过提供大量的货物运输服务来获取利润,所以Flash平台的运营公司桐城兵科技有限公司不是信息服务公司,而是从事货物运输业务的公司,Flash Worker的作用是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使桐城兵科技有限公司能够履行货物运输合同中的货物运输合同义务。

在这种情况下,公司在招聘闪光者时,对担任闪光者的条件做出了要求。李先生在执行闪光器服务时必须佩戴徽章,并根据服务流程的具体要求提供服务。李先生在暴露狂任职期间,没有从事其他工作,他的暴露狂工作报酬是他的主要劳动收入。因此,冰科技有限公司与李先生同城隶属关系,双方属于劳动关系。

法院认为,如果公司受益于李先生提供的劳动,则应承担企业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社会责任。互联网企业不应该因为采用了新的技术手段和新的经营方式而承担本该由他们承担的法律责任和社会责任。

作为一家采用新技术运营的公司,可以利用信息技术的优势实现合法运营和管理。法院不能因为相关配套制度不完善而拒绝为劳动者的基本权利提供救济。最后法院判决李先生与冰科技公司在同一城市存在劳动关系。

以下是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公布的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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