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被河南省卢氏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秦,就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作出一审判决。卢氏县人民法院以非法砍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秦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无意中掘三棵“野草”构成犯罪,极大地震撼了秦的思想,使周围的人受到了深刻的法治教育。

兰花。

谁摘三颗“野草”,就判三年,罚款3000元。看来惩罚太重了。但从报道中可以看出,这不是一种普通的路边杂草,而是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大花蕙兰。秦的行为涉嫌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但被依法惩处。

可能有些人不太懂。摘几颗“野草”会有什么严重的后果?其实大花蕙兰是国家重点保护植物,资源匮乏。如果随意砍伐,会破坏珍稀保护植物的生态系统,很难再恢复。因此,国家出于保护生态环境的目的,对此类犯罪采取了相对刚性的法律规定,一旦违反,即构成犯罪,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兰花。

根据秦的供述,他在农田附近的山坡上看到类似蓝草的“野草”生长时,从农活回家顺手摘了三株。可能不清楚是否属于国家重点保护植物,从情节上看也不太严重。但无论是故意还是无意,都违反了相关法律,处罚是自己造成的。而且从判决结果来看,采取的是缓刑措施,根据违法后果,有一定程度的从轻处罚,以宽恕为主,以警告、教育为主。

就在上个月,神农架林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非法破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案件。被告岳某、朱某分别非法毁坏9株、4株国家重点保护红豆杉,当庭认罪。合议庭宣布,判处岳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5000元;朱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本案情节比秦严重,量刑相对较重。其目的是严厉惩罚非法盗窃和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罪行。

兰花。

从秦案可以看出,很多人不了解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品种和采伐的后果,这也说明有些人法律意识薄弱,缺乏基层普法。目前,许多基层单位只是简单地宣传相关法律,而没有告知人民哪些动植物属于国家保护范畴,不允许随意收获、捕杀和出售,导致人民无意中违法。举个例子,不久前有些人因为杀了蛤蟆而被捕,因为他们不知道这是违法的。

因此,人们应该加强对法律知识的学习,通过多种渠道了解相关信息。最好不要轻易砍杀野生动植物,以免触犯法律。而且现代文明社会也提倡保护环境,与动植物和谐相处。人也要提高个人文明,不要破坏自然环境。至于基层普法,除了常规的普法方式外,还要适应时代潮流,利用网络信息技术,向公众传播法律知识,开展动植物保护品种的认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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