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2月16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江苏省物价局原副局长蔡敦成受贿案,认定被告人蔡敦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万元。贿赂所得的财物应当追回,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04年至2013年,被告人蔡敦成利用其江苏省泗阳县县委副书记、泗阳县人民政府常务副县长、盱眙县人民政府县长、江苏省盱眙县委员会书记、江苏省物价局副局长的职务之便,在经营、职务晋升等事项上为有关单位或个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财物2,431,815元。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蔡敦成的行为构成受贿罪。鉴于蔡敦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动交代了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事实;认罪悔罪,积极撤回赃物,有法定和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的,可以依法从轻处罚。
因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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