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3月,匈牙利博物馆展出了一尊有一千年历史的佛像,引起了人们的注意,因为它包含了一名僧侣的遗骸。按照科学的碳测年方法,佛像内部的肉身可以追溯到11世纪到12世纪。僧人死于1022年至1155年之间,死亡年龄在30岁至40岁之间。

佛祖坐像展后,据称“张”坐像于1995年在福建省大田县吴山镇阳春村被盗,收藏家范奥伟林随即退场。

福建省文物局后来证实,这尊“坐佛”应该是阳春村张被盗的塑像。同年,福建村民踏上跨国追索之路。

事件回顾

当地时间14日下午,福建省村民就张坐佛一事向荷兰藏家索赔的第一次庭审在阿姆斯特丹地方法院结束。由于被告奥斯卡·范·奥维林声称已转手佛像,福建村民诉讼代表坚持要求法院判决被告为其转手佛像理论提供证据,并公布新佛像持有人的身份信息。

佛祖转手了?中方提出了补充要求

原告律师指出,被告在辩护中称,得知福建村民拟提起诉讼时,与第三方达成交换协议,以争议佛像换取对方私人收藏的艺术品;第三方充分意识到与佛像有关的争议,并希望匿名。“根据荷兰民法典,本案中的交换行为是对良好道德的侵犯,是对礼仪和秩序的冒犯,是‘欺诈性转移’,旨在阻止原告行使追缴佛像的权利。”

据此,原告律师重申了两周前向法院提交的补充主张,要求被告提交“交换协议”,公布第三方身份信息,并判定“交换协议”违法无效。

Van Ovilim回答说,“交换协议”只是口头协议,没有书面文件,谈判过程中也没有要提交的通信邮件。他的律师以第三方希望匿名为由,要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补充诉讼请求,该请求未获法院批准。

这个佛不是另一个佛?被告拒绝做出鉴定

被告律师立即提出“原告主张已变更,需要补充答复”,得到法院认可,要求被告在六周内提交补充答复。

最初的一小时庭审持续了三个多小时。控辩双方对前面提到的各种纠纷,如中国村民委员会是否具有诉讼主体资格,被告购买的佛像是否为张弓的祖先,被告的购买行为是否为善意取得,佛像中的肉体是否为荷兰法律中不能产生所有权的“尸体”,继续持有各自的观点。

原告申请对被告购买的佛像进行独立科学鉴定,Van Ovilim以第三方希望匿名为由拒绝。

法院提出双方继续就佛像返还问题进行谈判,并邀请“交换协议”中的第三方参加谈判。福建村民律师同意,但Van Ovilim仍以第三方希望匿名为由拒绝。

这个案子的关键是宣布新的佛像持有者

听证会后,范·奥维林接受记者采访,坚称购买的佛像不是张·的父亲,文中佛像的汉字“没有说明任何问题”。他说:“不难理解,新的佛像持有者希望保持匿名。这件事给我带来了很多麻烦,他不想有这些麻烦。”

代表福建村民出庭的中国和荷兰律师的荷兰律师简·霍尔特伊斯告诉记者,在接下来的几个月里,本案的关键是让范·奥维林宣布谁是佛像的新持有者。被告有权书面陈述拒绝发表的理由,福建村民有权再次提交书面陈述予以反驳,然后由法院作出裁决,可能需要几个月的时间。

霍尔特伊斯说:“一旦我们知道新持有者的身份,我们就可以把他引入法律程序,要求他归还佛像。如果法院驳回这一上诉,我们将继续主张被告收购佛像不是善意取得,不能占有荷兰法律定义的‘尸体’,被告转让佛像会对村民造成损害,应当予以赔偿。”

荷兰的一家博物馆曾经对佛像进行过电脑断层扫描,发现佛像中隐藏着一个冥想“肉身”

张灿·公祖的肉被收藏家视为“财产”

双方的四大争议

中国村委会可以去荷兰打官司吗?

被告Van Ovilim称“阳春村、东圃村村委会不是《荷兰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自然人或法人,不能被认定为具有法人资格的有效实体”,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应当判决驳回”。

霍尔特伊斯告诉记者,原告已经向法院充分证明,根据中国法律,村委会具有特殊的法人资格;荷兰的司法判例表明,即使不是法人也可以提起诉讼。如果有必要行使法定权利,“代理人”已被荷兰法院接受。“因此,我们要跨越这个涉及案件可受理性的障碍,不会很困难。”

国际公约的存在和不足

佛像回家的路还很长

专家表示,海外文物的国际追索非常复杂,现有国际公约在打击文物贩运和归还流失文物方面存在诸多不足。“张公祖”的归途是漫长的。

据了解,目前在文物返还领域有两个国际公约。一项是教科文组织1970年通过的《关于禁止和防止非法进出口文化财产和非法转让所有权的公约》。本公约主要针对收藏的文物,但实物形象“张”不属于此类。

另一个是国际统一私法协会1995年通过的《关于被盗或非法出口文物的公约》。该公约只有37个签署国。虽然荷兰于1996年签署了该公约,但至今尚未得到议会的批准。因此,该公约目前对荷兰没有法律约束力。此外,中荷两国尚未签订双边文物修复协议,因此在“张”遗体形象的修复方面也没有合适的法律程序可供参考。

据专家介绍,另一个可以参考的国际公约是《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该公约寻求通过刑事司法渠道追回文物。这需要中荷两国外交和公安部门的合作。在这个过程中,要通过司法调查还原整个证据链,包括盗窃、走私、出入境、交易等。如果佛祖从中国被盗的事实得到中荷双方确认,并且能够找到责任人,中国可以参与刑事诉讼,通过司法判决追回文物。

“佛像易手”是否属于“欺诈转移”

被告律师称,Van Ovilim于2015年11月与第三方达成交换协议,以其持有的佛像换取第三方私人收藏的佛教艺术品。被告的律师辩称,被告既没有持有佛像,也不拥有佛像的所有权,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应被驳回或驳回。

原告律师表示,这种“交换”行为可以推定为“欺诈转移”。庭审时,原告律师要求法院判定被告提交了交换协议,公布了所谓“第三方”的身份信息,并要求法院判定交换协议违法无效。

张灿·公祖的肉体被视为“财产”

原告称张的身体是荷兰法律规定的“尸体”。根据《荷兰土葬与火葬法》,任何人都不能拥有所有权,但福建村民有处置权。

被告的辩护引用了佛像的CT扫描结果,称肉体的内脏大部分已经不存在,不是完整的身体,所以不是荷兰法律定义的“尸体”;荷兰埋葬和火葬法不适用于包含人类遗骸或遗骸的艺术品,但财产法应适用于这种情况。被告还在补充文件中列举了美国、比利时、英国等地的木乃伊拍卖、交易和展览,认为张师傅的肉身和那些木乃伊一样,可以视为“财产”,可以产生所有权。

被告声称“原告声称归还的佛像不是1996年年中范·奥维林购买的同一尊佛像”。

被告称,他购买的佛像出现在香港的时间早于张弓大师实物像被盗的时间——1995年12月14日,因此这两尊佛像不可能是同一尊佛像。

被告还在大篇幅陈述,凡·奥维林购买的佛像不具备村民描述的特征,包括“左手虎口有洞”、“颈部有裂缝,头部可能松动”等。

原告向法院提交的证据包括:阳春村、东圃村留存的家谱,其中有关于张、蒲兆堂的明确记载;历代村民对张这一实物形象的崇拜,都有所保留;村民们举行了祖先游行和其他仪式的图片。

记者从中国国家文物局了解到,在提起诉讼前的退赔谈判中,福建文物专家曾告诉范奥维林,一些关于佛像特征的说法是个别村民的回忆,在有大量确凿关键证据的情况下,他们不应该卷入其中。

是同一个佛像吗?

综合新华社、央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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