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岁的曾范年已出狱两年。他想不通。他被说成是敲诈勒索,莫名其妙地坐了四年牢。固执的曾范年出狱后拒绝接受他的上诉,坚信法律永远会给他公正。
正义的阳光终究会照耀每个人。2017年5月15日,湖南省检察院提出曾范年敲诈勒索案,法院撤销原判,宣告曾范年无罪。
从一审判决到二审维持,从无罪抗辩到反复上诉,执拗的曾范年经历了几年的等待,得到了他梦寐以求的无罪释放。这时,命运号附近的人掉下了大颗的眼泪。他激动地说:“都是他们的功劳。没有他们,就没有今天的我。”
万一出了怪事,账号莫名其妙多了几十万
曾范年曾经是广东一家公司的会计经理。他坐了四年牢,和有人指控他敲诈38万有直接关系。
2011年2月11日,有人在广东省恩平市某便民服务点用曾凡妮的身份证传真件办理了曾凡妮的联通实名电话卡。第二天,该手机号以曾范年的名义给曾任职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唐发了一条信息,说掌握了公司的一些内幕消息,并在公司的财务账户上设置了很多“炸弹”,只有他自己知道并能处理,要求公司支付300万元等等。
7天之后,2月18日,曾范年的个人存折上多了一笔30万的深圳款;同年3月30日,曾范年的存折上又多了两笔6万元和2万元的湖南衡阳贷。
据办案检察官称,曾范年在第一次发现账户中多了30万元时,主动向深圳市公安局报案,明确表示“这不是自己的钱,不能要”,并将存折复印件保存在公安机关。但当二三账户分别有6万元和2万元以上时,曾范年并不了解个人账户的变化,因为他常用的手机没有收到银行短信提示。
2011年3月31日,连续三次向曾范年存折账户支付38万元的公司法定代表人唐某向湖南省衡阳市公安局延锋分局报案,称自己被曾范年敲诈。同年4月8日,曾范年在广东省东莞市被湖南省衡阳市公安局雁峰分局警方抓获。
2012年7月,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曾范年有期徒刑四年。曾范年上诉,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当年8月作出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查真相,检察院详细听取申诉
曾范年被判入狱后,一直委托妻子向法院和检察院投诉。湖南省检察院刑事上诉检察院从衡阳市检察院提供的立案材料中发现曾范年上诉案存在问题,于是指定专人负责审查卷子,确定由一名副局长和一名检察官共同办案。
公诉人刘有仁、常建华在长沙某监狱会见了申诉人曾范年,详细听取了他的清白及理由;他认识了曾范妮的妻子何梦梅,并从她那里获得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线索。与此同时,检察官也前往唐的公司了解情况。
为了还原案情,承办检察官认真审阅了全部案卷的11卷,做了详细的阅卷记录,整理了作案时间、作案工具、主观非法占有故意等方面的问题和疑点,制定了详细的调查提纲,前往广东永州、湖南、江门、东莞等地进行调查取证。
在核实作案时间时,承办人询问了三名证人,并检索了曾范年过去常用的三个手机号码的通话详情,证明曾范年于2011年3月24日至29日在湖南省永州市走访了林地项目,从而确认此期间在深圳所犯罪行不属实。
承办人在核实犯罪工具时,调取了以“曾凡妮”名义办理的实名联通电话卡的开户原始材料,并以曾凡妮在原案件诉讼阶段签署的开户原始材料及相关书证作为认定依据,委托司法鉴定部门进行笔迹鉴定,确认“曾凡妮”的实名联通电话卡不是由曾凡妮本人办理的, 原审发现曾范年获取并使用手机号码实施敲诈勒索的证据不足。
承办人还发函要求东莞、深圳等地进行调查,了解曾范年在建行账户中收到30万元人民币后,向东莞银行查询并向深圳警方报案的情况,并取得相关书证。同时检索到曾范年变更建行短信号的信息,进一步证明曾范年没有收到短信提示,不知道何时收到建行账户中的6万元和2万元。
打破疑惑,六个理由终于改变了原来的判断
察言观色需要耐心,拔丝剥茧是一种功夫。公诉人经过大量调查取证,认为原审所依据的直接证据是被害人的陈述和被告人唯一的有罪供述,而曾范年有罪的证据并没有形成完整的链条。他们提出了原案证据不真实、不充分的六个理由。
第一,曾范年认罪的合法性和真实性存疑。曾的唯一有罪供述是在刑侦支队办公室形成的,用于敲诈勒索的两张手机卡是匿名办理的,办理的是曾范年的身份证复印件。
二是被害人陈述的关键情节与客观事实不符。唐说,他和曾范年通过短信有过讨价还价的过程,还提供了打印的电脑记录。但通话记录只有曾范年发给唐的通话记录,没有唐回复曾范年的通话记录。
第三,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曾范年本人办理过电话卡。曾范年早在2008年就换了第二代身份证,但实名电话卡中使用的身份证复印件是第一代身份证的复印件,复印件也来自传真。
第四,曾范年得知自己账户里存了30万后主动报案,证明自己没有占有的意思。
第五,作案工具未被查获,缺乏确凿证据。
第六,此案仍值得推敲。比如实名既然被敲诈,为什么还要费心重新申请手机号?办理手机卡的广东省恩平市,距离曾范年工作生活的东莞三小时车程。曾范年有必要专程吗?曾范年被革职的时候,并没有敲诈勒索。为什么两年后他还要敲诈?
正是这六个原因以及他们的详细说明,改变了曾范年案原审的结论。
2015年6月19日,湖南省检察院向湖南省高级法院提出曾范年上诉案再审,原审判决被撤销发回重审。2017年5月15日,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法院经再审,认定被告人曾范年敲诈勒索罪证据不足,宣告被告人曾范年无罪。
7月下旬,湖南省检察院刑事上诉检察院院长刘志红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曾范年上诉案是湖南省检察院在立案审查中发现疑点并进行自我监督的首例典型案件,意义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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