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事件处理经验
合同无效或解除后的法律后果主要需要掌握三个方面。1.本合同取得的财产应返还。2.不能归还或不需要归还的话,要补偿折扣。
3.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 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在笔者亲办该案中,《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发布于2017年, 即原告与甲公司在当时即均应知晓虚拟货币的开发与交易违反规定,故双方签订合同时均有过错,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具体到责任的划分,法院考虑到甲公司完成了部分的工作,付出了相应的成本,最终判决甲公司应退还原告款项的60%即24万元。
该结果原告还是比较满意的,从2018年下半年开始维权,走了很多弯路,在律师的建议下,还是拿起了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讨回了公道,目前该案双方均未上诉,已发生法律效力,也算了结一桩心愿。案号:(2021)鄂01知民初637号
02案情回顾
2018年4月3日,甲公司与乙公司就区块链数字资产开发事宜签订《项目孵化协议》,协议就代币开发事宜进行了约定。后原告先后支付了40万元,其中30万元转给了甲公司法定代表人,10万元转给了其市场部经理。期间,甲方仅做了部分工作,原告联系刘某解决数字钱包的问题,被告一再借故推诿,最终人去楼空。原告认为,两被告以欺骗的形式与原告签订合同, 收取原告款项未提供任何实质性服务。原告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内容与法律相悖,应属无效,请求法院判令:1、确认案涉《项目孵化协议》及 其补充协议无效;2、被告返还原告合同款40万元(刘某返还40万 元,单某对其中10万元承担连带责任);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03焦点问题
一、案涉合同是否有效
根据本案所查明的事实,案涉合同目的系通过甲公司开发代币并进行推广,进而上市交易。原告亦陈述,所为拍卖币可在红木拍卖平台使用,购买者付费购买红木家具后返点拍卖币,拍卖币交在平台冲抵货款或在虚拟平台上交易。且案涉代币开发完成后在以太坊网站上上线,并发生过转账。故案涉合同带有虚拟货币开发交易的性质。案涉合同目的为虚拟货币的开发与运营,扰乱经济金融秩序,亦可能形成系统性金融风险,损害公民的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四项之规定,案涉合同及其补充 协议应属无效。
二、公司未按法定程序注销,谁为承担责任的主体
甲公司已于2019年1月注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一条规定,本案中,刘 雨作为清算组成员,仅在长江商报上发布了甲公司清算公告,对于已知的债权人乙公司并未进行书面通知,以致其未能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因此,乙公司作为债权人主张刘某承担损失赔偿责任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刘某答辩称其于2018年6月已将公司转让无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采信。
三、公司员工收款,是否需要直接向向对方退还款项
单某之前仅为甲公司员工并非该公司清算组成员,原告自述其转账给单某10万元系应甲公司另一负责人要求,而单某在授权款项后的数日内便将转给他人李某,且刘某在答辩状中亦陈述李某为甲公司技术负责人,结合甲公司在注销时并未要求单某退还该款项,故单某收取款项的行为系职务行为,并将该款项支付给了甲公司具有高度盖然性,原告要求刘某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如刘某在承担责任后有证据证明单某确自行处置了相关款项,可通过其他法律途径予以借据。
04法院判决
通过双方庭审举证质证、辩论,法院最终支持了我方的观点,判决一、确认案涉《项目孵化协议》与《项目孵化补充协议》无效;二、被告刘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乙公司合同款240000元;三、驳回原告乙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05知识拓展
1)2017年9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工商总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七部门发布《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载明:代币发行是指融资主体通过代币的违规发售、流通,向投资者筹集比特币、以太币等所谓“虚拟”货币,本质上是一种非经批准非公开融资的行为,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非法发行证券及非 法集资、金融诈骗、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
2)2021年9月,中国人 民银行、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十部门发布《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载 明: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 合同无效或者 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 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
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 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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