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4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债券质押式三方回购交易及结算暂行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三方回购交易业务指南》,一时引起了市场上有关债券回购的关注,小伙伴们纷纷露出了疑问脸:什么是债券质押式三方回购?它和之前的质押回购有什么不同之处?它会给融资方、投资方和当前炙手可热的ABS带来什么影响?废话不多说,小编给你带来满满干货。
一、各种债券质押回购,傻傻分不清楚
“标准债券质押回购”、“债券质押协议回购”和“债券质押式三方回购”
债券质押式三方回购(简称“三方回购”)是指资金融入方(又称正回购方)将债券出质给资金融出方(又称逆回购方)以融入资金,约定在未来返还资金和支付回购利息,同时解除债券质押,并由第三方机构提供相关的担保品管理服务的交易。
在此之前,市场上已有标准债券质押回购(简称“标准回购”)、债券质押协议回购(简称“协议回购”),它们和三方回购一样,都涉及正回购方、逆回购方,本质上也都是先将债券质押后再将债券回购,但这三者还是有所区别的。
我们先来看看三种质押回购模式推出的背景:
2015年之前,市场上的债权回购主要是标准债券质押回购模式,中证登对其采取担保交收的模式。
2015年2月,为了促进债权市场的进一步发展,上交所推出了债券质押协议回购模式。作为标准回购的补充,协议回购为各类债券提供更为灵活的回购交易及结算机制,进一步扩宽了可质押品种,赋予正逆回购双方更多的协商自由,但中证登采用非担保交收的模式。
2017年4月,为了适应经济形势的变化,监管收紧了质押回购的要求,提升了标准回购模式中的合格债券的评级要求,对市场上的债券回购投资起到了一定的控制作用。
2018年4月,上交所又推出了债券三方回购,在合格债权的要求上有所放松,同时也较大幅度提升了债券回购的可质押率,对债券回购释放了一波利好信息,但同时将逆回购方限定在了金融机构、公募基金、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中证登继续采用非担保交收的模式。
有关三种回购模式的区别,小编贴心为您整理了如下表格。
二、债券质押式三方回购对市场的影响
作为一个金融工具,质押式三方回购模式受到了融入方和融出方的广泛关注。小编认为这些影响可以总结为以下几点:
1、短期利好融入方:
一方面,标准回购需要同时评判债项评级和主体评级,并依据二者的不同分别设定不同的质押率,而三方回购的评级信息在主体评级和债项评级中取最高者,更有利于债券获得较高等级的评级;另一方面,三方回购入选的信用债券范围大于标准回购项下的范围,为融入方提供了更多的选择。因此,对于融入方而言,三方回购为其新开了一条额度更高的融资渠道。
但是,一项业务的良好发展需要的是天时地利人和,政策环境提供了“天时”,还需要融出方的“人和”。从目前三方回购限定的范围来看,稳定的融出方并不清晰,银行理财的交易所户一般开设在券商或基金子公司,公募基金受制于自身投资范围,预计业务推进也会较为缓慢,可能一些自营类机构,为获得更高的回购收益会尝试推进。
2、长期对市场的影响有待论证,但将引导市场更加规范化、效率化
毋庸置疑,从长期来看,三方回购将对债券市场的流动性产生积极影响。不过,针对三方回购模式,小编认为我们需要着重关注以下三点:
一是由于三方回购实施质押券篮子管理,提高了标准化程度、缩短了交易流程,有效提升了回购市场运行效率;
二是三方回购引入了第三方上交所,由上交所提供专业集中的质押券分配、逐日盯市等担保品管理服务,质押品的管理更为有效;
三是三方回购中,逆回购方限定在金融机构、公募基金、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同时,逆回购方对正回购方实行授信准入制度,更加重视风险管理和履约能力。由此看来,三方回购模式将引导市场更加规范化、效率化。
同时,小编也注意到,区别于标准回购的中证登担保交收模式,三方回购和协议回购一样,采用了非担保交收模式,将中证登更加定位于质押品管理的角色,有助于加强回购双方信用风险的审查能力,促使信用风险承担的市场化。
3、进一步推动了ABS的流动性,有望降低ABS原始权益人的融资成本
虽然在协议回购的可质押品种中也包含ABS,但此次三方回购模式对ABS质押进行了更加详细的规定,有望进一步促进ABS的流动性、降低高资质ABS原始权益人的融资成本。
此次债券质押式三方回购相关通知的发布,可以视为对ABS的又一政策利好,未来ABS的发展将迎来更广阔的天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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