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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鲁日】董子云:布鲁日习惯法的两次更迭与国王、伯爵、城市的权力之争(1281-1297)

内容摘要:1281-1297年,布鲁日习惯法发生了两次变化。1281年,Frandall伯爵朱伊德皮埃尔强行颁布新法律,与城市展开激烈斗争。

13世纪90年代,法国王权介入,政治局势催生了国王与城市统治精英、伯爵与城市公社的两对同盟关系。在王权向佛兰德尔城市扩张的过程中,封建原则以及王室司法是最重要的工具。而1297年法国国王腓力四世颁布新习惯法采用的是新式的习惯法调查程序。借此手段,国王不仅拉拢了城市统治者,而且从伯爵手中夺过了城市立法权。这一方面为佛兰德尔战争初期法国顺利兼并布鲁日做了铺垫,另一方面也是法兰西王国法制化进程中的重要一步。


12-13世纪,法国卡佩王朝王权迅猛扩张。在此期间,法国王权在与诸侯的权力竞争中逐步脱颖而出,相继兼并了诺曼底、安茹及朗格多克等领地,将原本仅限于巴黎到奥尔良一带的王室领土扩张了数倍,让法国国王一跃成为欧洲实力最强的君主。关于这一阶段法国的王权扩张,国内外学界业已从其成因、手段以及意识形态支撑等多角度做了阐释。其中,封建原则和王室司法是学界所津津乐道的两大扩张王权的手段。路易六世统治以降,国王就以宗主(suzerain)的身份,“从封建原则出发以打击领主权式的封建主义”。腓力•奥古斯都以无地王约翰拒绝出庭为由出征并兼并诺曼底一事可谓是其经典案例。13世纪50年代,巴黎高等法院更是将诸侯领上诉制度常态化,君主制主权国家初具雏形。  


不过,近三十年来,国际学界重新审视了中世纪法国国王立法权的问题,对上述有关王权扩张的经典历史叙事做了补充和调整。其中最重要的一点即反思了习惯法与王权的关系。传统观念认为习惯法具有自发性,不受王权的干预且有限制国王立法权的效用。但最近的研究导向则强调法国王权在习惯法领域积极干预的一面。这些研究丰富了我们对于法国王权扩张的认识,但由于多采用纯粹的法制史视角,所以对催生法律的权力角逐过程观照不足,无法充分展现“活的制度史”或者“行动中的法律”(law in action)。有鉴于此,本文选取了13世纪晚期法国王权向佛兰德尔伯爵领扩张过程中的一个片段,即1281年和1297年布鲁日城所发生的两次法律更迭。深入分析这一事件的前因后果,有助于了解法国王权扩张过程中政治与法律的关系,阐明王权、伯爵、城市之间的复杂博弈,加深对于法国王权将习惯法作为扩张和集权手段的认识。因此,本文首先梳理历史细节,还原两次法律更迭的历史面貌,随后分析经济、政治、法律三方面的推动因素,从而揭示事件的历史深意。

一、两次法律更迭


  在13世纪,强大而富饶的佛兰德尔伯爵领日益成为法国卡佩王朝王权扩张道路上的阻碍。佛兰德尔伯爵领可谓典型的“领地性公国”,在外交、行政和司法大权上享有极强的独立性。如果说佛兰德尔伯爵领是法兰西王国的“国中之国”,佛兰德尔的大城市则堪称是伯爵领内的“微型国家”。实力最强的五大城市(里尔、杜埃、根特、布鲁日、伊普尔)趁1214年布汶之战后伯爵权力式微摆脱了伯爵的控制,在政治上进入了以市政官(拉丁语:scabinus,法语:échevin,佛拉芒语:schepen)为首的城市寡头统治阶段。五大城市中,布鲁日因其显赫的经济地位而尤具战略意义。1281年,意在重树权威的佛兰德尔伯爵居伊•德•当皮埃尔镇压了1280年于布鲁日爆发的“穆勒马耶”(Moerlemaye)起义,颁布了打压城市自主权的新“特许状”(拉丁语cora,佛拉芒语keure)。13世纪末,法国国王与佛兰德尔伯爵爆发了剧烈冲突,国王联合布鲁日的寡头统治者以恢复1280年以前的习惯法为名,重新颁布了有利于城市寡头统治者的“特许状”。是为布鲁日城市习惯法的两次更迭。  


1281年5月佛兰德尔伯爵颁布新“特许状”的直接原因要追溯到1280年。10月1日,布鲁日爆发了“穆勒马耶”起义。这场起义是13世纪70年代以来佛兰德尔爆发的一系列起义的高潮,也是1302年的佛拉芒革命(Flemish Revolution)的前奏。与发生在根特、伊普尔等地的起义一样,穆勒马耶起义以城市公社(communitas)要求政治参与为主旋律,少部分市政官也参与其中。起义者声讨市政腐败,放火烧毁了部分城市官员的宅邸。这些做法僭越了伯爵所专享的“放火权”(droit d’arsin)和刑事司法权,破坏了伯爵的“和平”。因此,伯爵采取了强势镇压的手段。由于在此之前,钟楼失火焚毁了布鲁日城历年来从佛兰德尔伯爵处取得的特许状,伯爵居伊•德•当皮埃尔于1281年5月25日以伯爵法令形式颁布了新的“特许状”。伯爵的新“特许状”非但没有满足起义者的诉求,反而还借机大大削弱了市政官的自主权。新“特许状”对布鲁日市民课以巨额罚金,同时就刑事司法、市政官司法管辖权、市政官任命、城市财政等方面做了规定,极大限制了市政官权力,尤其是其财政独立性和司法权。在“特许状”的最后,伯爵规定,法令中的“法律与定法”(lois et establissemens)任何人不得更改,只有伯爵可以出于公共利益予以增减。  


居伊•德•当皮埃尔颁布新“特许状”有明显的政治意图。尽管早前的特许状被大火焚毁,人们在短时间内也许确实找不到副本,但伯爵其实有文本可以直接参照。这是因为12世纪时佛兰德尔伯爵菲利普•德•阿尔萨斯授予各大城市的特许状在形式与内容上都十分类似。伯爵有现成的文本在手却不予参照,其目的不外乎趁乱控制城市大权。不久,布鲁日民众为抗议新“特许状”于1281年9月3日再度起义。伯爵同样采取了严酷镇压的办法,经调查后逮捕并当众处死了为首的五位起义市民。“穆勒马耶”起义以失败告终。  


居伊•德•当皮埃尔暴力推行立法、强力镇压叛乱的措施为日后城市的政治分化埋下了伏笔。虽说起义受到镇压之后,布鲁日进入了一段相对平静的时期,但很快,由于法国国王的介入,布鲁日像佛兰德尔其他城市一样,出现了两大政治派系:亲伯爵的“狮派”(liebaert,或称“爪派”)和亲国王的“百合派”(leliaert)。百合派往往来自市政官阶层,他们不断向巴黎高等法院上诉,以此摆脱伯爵的掌控。争议的焦点在于居伊•德•当皮埃尔通过代官所推行的“寂静真相”(佛拉芒语stille waarheid,古法语coie verite)制度。这种秘密调查程序损害了市政官的权力,并在理论上赋予伯爵任意羁押城市民的专断权力。13世纪末,各大城市(尤其是根特和布鲁日)反复要求伯爵尊重城市既有的习惯;在他们眼中,寂静真相是伯爵破坏习惯的重要例证。因此,城市代表所强调的习惯,与伯爵的立法、司法权存在着空前的张力。而到了1296年前后,居伊•德•当皮埃尔与英国谋求同盟,使法国国王与佛兰德尔伯爵的矛盾达到了空前的高度。为了获取城市的支持,增加与伯爵谈判的砝码,国王决定派人调查布鲁日的旧法,废除此前伯爵颁布的“特许状”。  


1296年6月21日,法国国王美男子腓力致信留驻布鲁日的王室官员戈捷•多特莱什(Gauthier Dautrèche),命令后者在布鲁日选出几位市民前往巴黎,回忆1280年之前的城市习惯和特权。这封函令颇为简短,但却明确了应当由谁、通过何种程序复原旧的城市法律:首先,由于伯爵“出于其权威,变动和修改了布鲁日城的法律与习惯而无论其好坏,违反了城市的权利,也冒犯了朕”,所以“朕令你们召集此城市政官、市民和商人”,从中选出4到5名市民前往巴黎。这些市民需能“熟练讲述城市的新旧法律与习惯”,且还应携带委任状、配备人数充足的律师,在律师的协助之下阐述城市的旧法。进而,这些人还需证明,伯爵的新立法如何损害到城市利益以及国王的权利和统治权(souveraineté)。美男子腓力此举的目的,是让市民在巴黎高等法院对佛兰德尔伯爵提起新的诉讼。伯爵没有应诉。于是,在1297年1月,国王在宣布伯爵抗传败诉的同时,下令颁行此前召集布鲁日市民所确定下来的旧法。这封国王函令对布鲁日“特许状”的性质做了重新定义。1281年特许状的性质是“法律与定法”,但在这里,市民代表所回忆并制订的特许状系“由令人追忆的佛兰德尔先伯爵菲利普批准的古老法律与习惯”。函令称1280年前的习惯法系伯爵对市政官和布鲁日公社权力的特许与让渡;且明确了市政官在其辖区享有绝对的司法管辖权。既然布鲁日的“特许状”具有习惯法的属性,那么,赋予其权威和效力的就是人们长时间遵守它的事实。函令指出,对于这一点,记忆再清楚不过:“在有鲜明记忆之时起,(特许状)便一贯受到完整遵守……时间上无任何中断。”伯爵剥夺市政官的司法管辖权违背了其作为伯爵对城市所做的誓言(即尊重城市的习惯);他恣意修改法律与习惯,设置新法,而其中最为恶劣的是推行“寂静真相”。在钟楼大火之后,伯爵没有听从布鲁日的请求,反而借机推行新法。为此,布鲁日人民请求国王救济,将情况恢复到旧有状态。国王则考虑到布鲁日一贯的忠诚以及伯爵的抗传罪行,满足了布鲁日市民的请求。


二、历史动因分析


1281-1297年布鲁日两次法律更迭背后有哪些结构性推动因素?法律更迭背后首先有经济上的动因,1270-1280年间的经济危机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此后布鲁日城市政治的格局;其次,经济上的因素引发了政治上的不稳定,佛兰德尔城市与伯爵的矛盾日趋激化;最后,扩张中的法国王权利用了政治不稳定因素,试图掌控佛兰德尔城市政治,而法律是其重要手段。布鲁日城市习惯法的两次更迭是经济、政治、法律三方面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虽说这个事件在传统历史叙事中无足轻重,但对其深层次历史动因的分析可以揭示出其历史深意。  


首先,1270-1280年的经济危机撼动了布鲁日的城市政治格局。13世纪,佛兰德尔城市经济较为发达。工商业与贸易集聚带来了众多的人口和颇高的城市化水平。经济上的优势地位容易转变成为政治上的优势地位。富裕的城市民通常会投资城外的农村地产,进而将城市的政治势力扩展到周边农村。五大城市因此在佛兰德尔伯爵领占据大量经济资源,有足以与伯爵协商对话的政治实力。  


在佛兰德尔五大城市当中,布鲁日又可谓经济中心。布鲁日位于佛兰德尔伯爵领的北部,今比利时西北部,地理位置得天独厚。12世纪前,海平面还处在较高位置,所以布鲁日本身就是通往北海的港口。布鲁日是多条贸易路线的节点,南欧与汉萨同盟的贸易在此汇聚。1200年,它取得了设立集市的许可,成了海陆贸易的集散中心。各地的原材料运抵此处,随后又分销到佛兰德尔各大城市用于生产活动,成就了佛兰德尔早期工业的繁荣发达。繁忙的海洋贸易还引发了诸多商业革新,如汇票和信用证就可能发源于布鲁日。正因如此,布鲁日堪称是“资本主义的摇篮”,是欧洲北部的金融和贸易中心。  


布鲁日的地理位置尤其便于与英国开展贸易,两地贸易往来历史悠久。12世纪起,布鲁日商人逐渐垄断了与英国的羊毛贸易,其足迹遍布英国各地的羊毛产地,直至北方边境的伯维克(Berwick)。另外,英国统治的加斯科涅有北方所需要的葡萄酒。葡萄酒势必也要通过布鲁日中转,卖往德国和北欧。与此同时,佛兰德尔商人会把法国及香槟集市的产品带到英国。正因为布鲁日与英国有密切的贸易联系,对英外交以及贸易政策对城市的繁荣稳定有很大的影响。  


1270年起,布鲁日对外贸易受到了严重打击。1270年,玛格丽特女伯爵以英国没有支付货币采邑(money fief)为由,没收了在佛兰德尔经商的英国商人财产。英国国王亨利三世采取了报复手段,没收了佛兰德尔商人在英国的财产,并对佛兰德尔实施禁运。由于佛兰德尔的纺织业不能没有原材料,伯爵被迫妥协,双方于1274年7月28日签订了《蒙特勒伊条约》。条约让佛兰德尔城市背负了近5000镑的赔款,但它们在经济战中所受损失没有得到任何补偿。条约签订之后,佛兰德尔与英国的贸易有所恢复,但英国的羊毛贸易日渐由意大利商人和德国商人掌控。布鲁日市政官所主导的“伦敦佛兰德尔商会”(La Hanse flamande de Londres)试图维持贸易垄断,却无法阻挡新的贸易趋势。在布鲁日商人与外国商人的竞争中,居伊•德•当皮埃尔伯爵没有偏袒前者。1280年8月26日,他下令废除布鲁日城原有的度量衡,在维护了外国商人利益的同时损害了城市的利益,侵犯了市政官在贸易问题上的决定权。与此同时,由于布鲁日的贸易模式从积极贸易转变成了消极贸易,原本垄断贸易的城市寡头统治者的地位日渐动摇,而手工业行会作为生产者所组成的群体要求更大的发言权。  


正因为经济形势的重大转变,布鲁日城市政治出现了明显的不稳定因素。由于经济利益上的矛盾和经济地位的相对变迁,布鲁日在1280年叛乱前为两对鲜明的政治矛盾所左右:城市寡头统治者与伯爵的矛盾,以及城市寡头统治者与城市平民手工业者的矛盾。一方面,佛兰德尔伯爵的利益在于掌控城市司法与财政大权;另一方面,城市寡头统治者不愿意与伯爵或者城市公社共享权力,关注的是如何继续维持自主权和贸易垄断。在1281年颁布新“特许状”时,伯爵尚能够压制城市寡头统治者的反抗,但1290年以后,法国国王与佛兰德尔伯爵关系恶化,国王介入城市政治,将城市政治的主要矛盾转变为国王与伯爵的矛盾。与其他佛兰德尔城市一样,布鲁日的政治矛盾也主要围绕以下几个问题展开:市政官的任命权,城市财政的独立性与透明度,伯爵与市政官的司法管辖权冲突等等。两次法律更迭反映的正是不断变动的权力博弈格局。  


首先来看布鲁日城市寡头统治者与佛兰德尔伯爵的矛盾。在佛兰德尔,城市寡头统治者与伯爵的权力和利益斗争由来已久。根据伯爵菲利普•德•阿尔萨斯(Philippe d’Alsace)在其“大改革”中颁布的特许状,伯爵掌控市政官任命权。布汶之战失败后,伯爵权力陷入低谷。各城市纷纷摆脱伯爵控制,形成了寡头统治集团。各大城市借机联合,夺取了本属于伯爵的诸多权力,直接与伯爵就重要外交和内政事务进行谈判。在1270年以前,布鲁日的寡头统治者主导着对英贸易,享受着源源不断的财富收益。但1270年以后的贸易危机导致布鲁日海上贸易走向衰落,城市统治精英将贸易中断怪罪于伯爵的政策失误。在韦弗斯(Carlos Wyffels)看来,这是部分市政官参与1280年叛乱的重要原因。而1278年全面掌权的伯爵居伊•德•当皮埃尔无意向城市妥协,他不仅干预贸易,而且重用伯爵代官,侵越市政官的司法权。  


贸易问题也导致布鲁日城市内部出现分化,平民和手工业者借机向经济基础受损的寡头统治发难,要求在政治上有更大的话语权。这是城市政治矛盾的第二层。1280年布鲁日的叛乱与1270-1280年间其他佛兰德尔城市爆发的叛乱具有共通性,如1275-1280年根特市民反对三十九人团的叛乱,1279-1281年的图尔奈羊毛纺织工人叛乱,1280年伊普尔布业从业者反对市政官和行会的科克鲁尔(Cockerulle)叛乱,1280年达姆反对布鲁日市政官的叛乱等等。在根特,佛兰德尔伯爵与平民联手于1280年9月8日排挤了城市寡头统治者“三十九人团”,允许公社监督城市财政。在布鲁日,市政官于叛乱之前的9月28日曾下令禁止7人以上的手工业者集会以控制局势,但无济于事。被排除在统治核心之外的若干市政官和城市手工业者以“布鲁日公社”(die meentucht van Brugghe)的名义,向伯爵控诉市政官的苛政。在这份陈情书中,他们以纳税人的名义要求市政官公开账目(第五条);要求手工业行会有权推举一半数量的市政官和顾问(第七条)。布鲁日市民所提出的财政公开和选举市政官的要求,均与1275年根特市民向法国国王提出的请愿类似。不过从事后来看,布鲁日民众对抗寡头统治者的抗争没有根特那么成功。根特在1301年的桑利斯特许状中如愿取得了市政官任命权,而佛兰德尔伯爵仅仅在佛兰德尔战争期间对布鲁日做过短暂妥协。  


到了13世纪末,前两层政治矛盾又因为法国国王的干预而变得更为复杂。1285年继位的美男子腓力大有兼并佛兰德尔伯爵领之意。国王干预城市政治自然有多方面的经济和政治考量。美男子腓力的财政困境这里无须赘述。在13世纪末,法国国王早已无法凭借自己的领地“自给自足”(vivre du sien)。布鲁日这样的大城市具有重要的经济和战略地位。国王迫切地想要与这些城市建立保护关系,将这些“伯爵好城市”(bonnes villes du comte)转变为国王的“法国好城市”(bonnes villes de France)。虽然英国与佛兰德尔在13世纪七八十年代一直矛盾重重,大小冲突不断,但美男子腓力的扩张政策迫使佛兰德尔伯爵寻求与英国结盟。1294年,英法之间爆发了吉耶讷战争。若英国与佛兰德尔结成同盟,法国军队必然难以首尾兼顾。1294年8月31日,居伊•德•当皮埃尔与英王爱德华一世签订了《利耶尔条约》(Treaty of Lier),为其女菲利皮娜(Philippina)与日后的爱德华二世订婚。对此,美男子腓力授意巴黎高等法院传唤佛兰德尔伯爵予以阻挠,其次将伯爵之女软禁于巴黎。不断的传唤、威逼和软禁让佛兰德尔伯爵与法国国王的矛盾到了无法挽回的地步。  


不过,在本文所分析的时间段里,不可以想当然地认为伯爵与平民、国王与城市精英这两对同盟是一直存在的。1280年前后,法国国王无论是在司法还是财政事务上都不曾明显偏袒城市。例如在1279年,腓力三世颁布法令要求根特市政官不再进行秘密记账,改以书面形式;而高等法院也曾以程序原因拒绝受理佛兰德尔城市的上诉。但随着法国国王与佛兰德尔伯爵交恶,前者需要在佛兰德尔找到自己的支持者。在乱局中,城市寡头统治者自然而然想借机渔利,而平民的策略则是联合伯爵赶走寡头统治者。就这样,两对人们所熟知的同盟形成了,1296年回忆旧法的活动就是其直接反映。但是,这种联合充其量只是政治上的权宜之计,是权力博弈的结果。一旦各股政治势力之间相互利用的必要性消失,联盟关系也会随之改变。  


最后,法律在这场复杂多变的政治冲突中有着重要角色。法律更迭的背后,隐藏着法兰西王国与佛兰德尔伯爵领之间司法制度及立法权力的冲突。对此,我们又有必要区分长时段与短时段的因素。长时段因素指的是王室司法管辖权借助封建关系进行的扩张;短时段因素则是新的习惯法调查程序与伯爵立法传统之间的矛盾。以下分而叙之。  


先看长时段的因素,即法国王权借助封建原则和王室司法进行扩张。如前所述,早在12世纪,法国国王就开始用封建主义原则来对抗诸侯权力。封建法是法国卡佩王权向佛兰德尔伯爵领扩张最基本的依据。在13世纪初,佛兰德尔伯爵势力之大,独立性之强,以至于可以联合其他君主对抗法国国王。布汶之战后,佛兰德尔女伯爵让娜(Jeanne de Constantinople)与法国国王签订了《默伦条约》(le Traité de Melun,1226)。该条约定义了法国国王与佛兰德尔伯爵的封建关系。条约除规定佛兰德尔伯爵的若干经济义务外,还规定如果伯爵违背条约,伯爵的封臣当站在法国国王一边,征讨伯爵;另外,有关佛兰德尔伯爵的诉讼应由同侪法庭审理。该条约由佛兰德尔伯爵、伯爵封臣以及佛兰德尔城市民宣誓遵守。条约签订以前,伯爵在领地内的权力与君主无异;而《默伦条约》所规定的框架则在理论上约束了伯爵的独立性,将伯爵的身份转变为国王的绝对封臣(vassal lige),要求伯爵及其臣属绝对忠诚于法国国王。这个条约一方面拉紧了国王与伯爵的政治纽带,另一方面也界定了伯爵在封建法上的地位,为王室司法管辖权通过巴黎高等法院向封臣领地延伸做了铺垫。  


在随后的几十年里,王室司法与伯爵司法的冲突愈演愈烈,焦点则在于上诉制度。在巴黎高等法院拥有固定建制之前,佛兰德尔伯爵对于领地几乎拥有绝对的司法权。而巴黎高等法院在成立之后,便不断强调其王国最高法院的地位,通过审理与法王封臣有关的上诉扩张王室司法权。根据冈绍夫的说法,最早的“佛拉芒上诉”(les appels flamands)出现在1224年;但贯穿整个13世纪,佛兰德尔伯爵一直都依据《默伦条约》强调他不应受到高等法院的传唤,而应在同侪法庭接受审判。巴黎高等法院最早的四卷判决记录《曾经》(Les Olim)记录了若干涉及佛兰德尔伯爵的上诉,从中可以推测出法国国王司法权扩张对于佛兰德尔伯爵领的权力结构造成的影响。1279年,根特城的寡头统治者三十九人团(les Trente-neuf de Gand)以伯爵拒绝审理(déni de justice),因此出现“司法瑕疵”(defectus iuris)为由上诉王室法庭。对此,巴黎高等法院没有立即传唤伯爵,而是指出了上诉者的程序纰缪:伯爵审判虽有延宕但仍未越出程序许可之范围,此案因此应发回伯爵法庭审理。而随后,伯爵报复了这些上诉者,对他们科以巨额罚金。为此,根特市民再度上诉。这次,巴黎高等法院裁定,“司法瑕疵”的诉因成立,伯爵丧失了对根特市民的司法管辖权。在13世纪,无论是居伊•德•当皮埃尔还是他之前的玛格丽特女伯爵都曾试图阻挠上诉;高等法院方面则努力捍卫上诉者的权利。同样,在另一起诉讼中,巴黎高等法院认为,上诉者受到法国国王的特别保护,佛兰德尔伯爵的司法管辖权因此无法追及上诉者。虽说面对领主与城市的纠纷,法国国王及其高等法院在程序上没有偏袒城市,但他们在原则问题上毫不让步,反复重申伯爵辖区内的民众有上诉权利。  


从上述发展历程看,1296年回忆旧“特许状”的事件充分反映了这种通过封建法和司法手段扩张王权的历史连续性。首先,美男子腓力采取的不是直接立法的手段。他召集市民代表是为了启动上诉程序,通过司法手段实现政治干预。其次,这样的手段之所以具有间接的立法效果,是因为巴黎高等法院的判例(jurisprudence,注意法语与英语词义有别)具有法源的地位。美男子腓力此举的思路,是让巴黎高等法院有理由再度传唤佛兰德尔伯爵,进而坐实伯爵的抗传行为。只有在宣布伯爵因抗传而败诉之后,市民们回忆的旧习惯法才能颁行。  


从短时段看,法国国王在政治斗争中引入了新式的习惯法调查程序,促成了第二次法律更迭,直接让权力斗争白热化。如前所述,在1281年“特许状”中,伯爵对于这个本文的定性是“法律与定法”,而1297年1月颁布的“特许状”更强调其“习惯法”属性。两个文本背后隐藏着新旧法律观念的冲突。  


起初,佛兰德尔城市的“特许状”是纯粹的伯爵立法。12世纪后半叶佛兰德尔伯爵菲利普•德•阿尔萨斯授予各大城市“大特许状”,从而推动领内的刑事司法改革。菲利普•德•阿尔萨斯虽然将其颁布的大特许状定性为“法律与习惯”(lex et consuetudo),但它们完全是新的立法,而不是对原有习惯的记录。1178年他为根特颁布了一个补充性的法规,它直截了当地说明,“特许状”是“由伯爵制定的指令”(precepta que statuit dominus comes)。这一点更是证明了“特许状”的性质。这样看来,1281年伯爵居伊•德•当皮埃尔颁布新法其实是延续了其先祖的惯例。更何况,中古佛拉芒语keure一词的本意即“选定之法”。正因为有“伯爵授法”的传统,所以在旧“特许状”焚毁之后,伯爵认为借机根据自己的意志颁布新的“特许状”是完全合法的。  


然而,从13世纪70年代起,法国的王室司法采用了新的习惯法调查程序。在巴黎高等法院成为独立的司法建制之初,确定和证明习惯或是依靠法官调查,或是依靠当事人的举证,援引和证明习惯没有固定的程序。因此,习惯证明出现了相当显著的乱象。变动的习惯为王室司法造成了困扰,妨碍了其司法权威,增加了法律的不确定性。针对这些不便,1270年圣烛节法令就应运而生。这道法令引入了“群体调查”(enquête par turbe)的程序:首先,司法专员(调查员)传唤数位“理智而无嫌疑之人”,由其中一人讲述习惯并记录成文;这个“群体”随后宣誓说明真相,并就提出的习惯进行商议。而为了确证一个习惯,他们必须讲述他们看到这个习惯由何人在何时、何地使用等具体细节。其次,这些证言由司法专员转化为书面形式。根据法令可知,证明习惯之人应该出自地方的精英阶层,其社会地位和受教育程度较受看重;为了确定其记忆的真实性,群体的意见必须一致,否则习惯就无法得证。最后,“群体”必须对他们证明的习惯有详细确凿的记忆,而日后的国王法令进一步明确了群体所述习惯之证言属性。经过这样一个严格的程序,习惯才会从私习惯(coutume privée)变为周知习惯(coutume notoire),即在日后无须重新证明的习惯。从巴黎高等法院的档案记录来看,在1270年圣烛节法令实施之后,“一般习惯”、“周知习惯”等字样出现的频率显著增加;1284年以后,“周知且受批准的习惯”之类的表述越发多见。  


1296年召集布鲁日市民回忆旧有习惯一事看似突兀,放到这个背景下就容易理解了。1297年的函令正式将“特许状”视为习惯法,否认伯爵1281年的举措的正当性。虽然此次习惯法调查参与人数较少,但并没有违背“群体调查”的程序。何为“群体”?根据威尔肯斯(Waelkens)的考证,它其实出自罗马法,理论上当由10人组成。不过,1270年圣烛节法令没有明确规定证明周知习惯所需“群体”的人数;在实践当中,10人以下构成“群体”的案例也并不少见。既然如此,1297年颁布的“特许状”是名副其实的“习惯法”,它与1281年的伯爵立法有了质的差别。


新式的习惯法调查程序还具有重要的政治意义。首先,它调和了人民意志与统治者意志的冲突。所谓“触及所有人之事,当由所有人同意”(Quod omnes tangit ab omnibus approbari debet,C. 5,59,5,2)——法国国王及其高等法院在重订布鲁日习惯法之际,变相引入了“人民”的元素(市政官、市民和商人都得到了代表),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布鲁日市民的诉求。这又进而产生了多种政治契约关系。一方面,习惯法日益被视为是市民之间的“契约”;这是因为按照罗马法文本,多年遵守的习惯可视为默许契约(tacita conventio,D.1,3,35)。另一方面,城市与国王的政治契约关系也因此巩固。1296年下令回忆旧法的国王函令在最开始就强调了布鲁日的忠诚。而在不久之前,另一封宣称将布鲁日纳入其保护的函令就已称布鲁日市民为“朕的宣誓效忠者”。效忠和保护的政治契约关系显而易见,国王则借此契机重新确认了其与城市之间的关系。因此,习惯法的协商、制定和颁布不仅是立法技术的问题,也是在宣示和巩固国王与城市之间的政治关系。正是在契约关系的框架下,不满伯爵统治的市民(尤其是城市精英)为法国国王的扩张铺路。这是美男子腓力在佛兰德尔战争初期很快得以统治布鲁日的一个关键原因。而又由于参与回忆旧习惯的市民多属于城市上层,中下层民众没有代表,1302年的“佛拉芒革命”亦在此埋下伏笔。  


1281-1297年布鲁日习惯法的两次更迭背后有经济、政治和法律三方面的历史动因。1280年以前的贸易和经济危机激化了佛兰德尔伯爵与布鲁日市政官、布鲁日市政官与布鲁日手工业者之间的政治矛盾。居伊•德•当皮埃尔在1281年颁布特许状时尚能掌控局面。但到了13世纪90年代,财政紧张的美男子腓力将目光投向富裕的佛兰德尔城市,他的干预促使布鲁日城市政治分化,形成了佛兰德尔伯爵与城市手工业者联手对抗法国国王与城市寡头统治者的局面——于是就有了1296年国王命令城市代表回忆旧习惯法的一幕。与政治算计相呼应的是法律制度,美男子腓力不仅延续了通过封建法向伯爵领扩张司法权威的传统,更是引入了新的习惯法调查程序,一时间实现了布鲁日从佛兰德尔伯爵领向法兰西王国的法律整合。

结语


这场围绕布鲁日习惯法展开的“争夺战”虽然看似没有金马刺之战和《阿提斯条约》那么引人瞩目,但它既是佛兰德尔战争的一条导火索,又能反映出三条重要的历史线索。  


首先,两次习惯法更迭的背后隐藏着法国国王、佛兰德尔伯爵和布鲁日城不同阶层之间的权力斗争。布汶之战后,王权便开始向佛兰德尔伯爵领渗透。1250年以后,城市开始借助王室司法来制衡伯爵权力。1280-1281年城市与伯爵的冲突中,王权采取了中立的立场。但到了13世纪80年代末,美男子腓力与居伊•德•当皮埃尔的利益分歧愈发明显,法国王权因此介入了佛兰德尔城市政治,使之分裂为截然对立的两派。佛兰德尔城市往往趁着伯爵权力弱化的机会实现自己的诉求;1295-1297年佛兰德尔各大城市所爆发的新一波叛乱,就是以国王和伯爵争端日益激化、国王有可能率军讨伐伯爵为背景的。可以说,布鲁日的每一部城市习惯法,都代表着一次权力斗争以及新确立的权力格局。至于权力斗争中产生的同盟关系,则是具体形势和斗争策略使然,切不可一概而论。  


其次,法律与司法在王权向佛兰德尔伯爵领扩张中一直发挥着关键作用。封建法和封建关系为王权的司法扩张提供了基本框架,这一点印证了以往的研究。同时,习惯法也可以成为法国王权扩张的工具,这与以往观念中习惯限制王权的一面不同。1296年美男子腓力通过习惯法调查召集布鲁日市民回忆旧习惯法恰恰是一种政治策略。通过这次活动,国王拉拢了城市统治阶层,巩固了其与城市的政治契约,为法国在佛兰德尔战争初期取得胜利创造了条件。  


最后,从法国法制发展的历程看,布鲁日城市习惯法更迭标志着国王正在其封臣领地内确立立法权。在本文所讨论的案例中,国王采用新式习惯法调查程序恢复了所谓的旧习惯法,取代了伯爵的法律。这一方面反映出王权正在通过“朕的法院”(curia Nostra,即高等法院)实现立法权的垄断,另一方面也反映出王权正在整合王国内的法律规范,将法律的效力来源归结于国王的权威与许可。法国法制史中著名的1312年7月法令在此也许已现端倪。从这个意义上讲,本文所考察的案例不仅隐含着法国卡佩王朝王权扩张过程中国王、伯爵与城市权力斗争与博弈的逻辑,也是法兰西王国法制化进程当中意味深长的一幕。


本文作者董子云,浙江大学历史系助理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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