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某某在手机通讯录除本人外没有其他联系人的情况下,使用该手机号码注册登录抖音APP 4.3.1版(以下简称抖音APP)后,被推荐大量“可能认识的人”,凌某某认为抖音APP非法获取其个人信息,侵害其个人信息权益和隐私权,将抖音APP的运营者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微播视界公司)诉至北京互联网法院。2020年7月30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对该案进行一审宣判,认定微播视界公司在未征得凌某某同意的情况下处理其个人信息,构成对其个人信息权益的侵害。
凌某某:微播视界公司非法获取、知悉、保存和利用其隐私和个人信息,构成侵权
凌某某诉称,其于2019年2月9日在手机通讯录除本人外没有其他联系人的情况下,注册登录抖音APP,发现大量好友被推荐为“可能认识的人”。抖音APP非法获取、知悉、保存、利用其姓名、手机号码、社交关系、地理位置、手机通讯录等个人信息和隐私,构成侵权,应当依法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责任。
微播视界公司:未侵害凌某某主张的隐私权和个人信息权益
微播视界公司辩称,其基于其他抖音用户授权访问的通讯录中有凌某某的姓名和手机号码,向凌某某推荐了“可能认识的人”,其并未掌握和使用凌某某的社交关系;关于保存期限问题,其为保证服务质量,对用户的个人信息长期保存符合用户自身利益和合理期待。凌某某公证时所用手机通讯录为空,其未收集凌某某的通讯录信息。通过IP地址获得的城市级别的模糊位置信息不具有可识别性,不属于隐私和个人信息。请求驳回凌某某全部诉讼请求。
北京互联网法院一审认定:
1、凌某某的姓名和手机号码属于个人信息,微播视界公司构成侵权
合理使用应符合必要原则,在凌某某未注册时,其没有在抖音APP中建立社交关系的可能,微播视界公司从其他用户手机通讯录收集到凌某某的姓名和手机号码后,通过匹配可以知道软件内没有使用该手机号码作为账户的用户,应当及时删除该信息。但直至凌某某起诉时,该信息仍然存储于抖音APP的后台系统中,超出必要限度,不属于合理使用,构成侵权。
2、凌某某的社交关系属于个人信息,微播视界公司构成侵权
社交关系表现为在其他用户手机通讯录中存储了凌某某的姓名和手机号码,此信息分布记录于其他用户的手机通讯录中,凌某某与存储其信息的其他用户之间存在手机通讯录层面的社交关系,虽然并未以列表形式体现,却能够体现出凌某某的社交关系,属于凌某某的个人信息,构成侵权。
3、凌某某的“地理位置”属于个人信息,微播视界公司构成侵权
位置信息能够起到识别个人特征的作用,属于个人信息,与该位置的精确程度并无直接关系。IP地址并不必然等同于地理位置,即使通过IP地址分析用户所在地理位置,亦属于对信息的进一步处理和使用,需征得同意。微播视界公司在未征得凌某某同意的情况下,收集凌某某地理位置信息,构成侵权。
4、凌某某的上述信息不具有私密性,微播视界公司推荐有限的“可能认识的人”,不构成对凌某某生活安宁的侵扰,不存在侵害凌某某隐私权的行为。
北京互联网法院一审判决结果:
微播视界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删除2019年2月9日前收集并存储的凌某某姓名和涉案手机号码的个人信息;微播视界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删除未经凌某某同意通过抖音软件收集并存储的其地理位置信息; 微播视界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凌某某道歉;微播视界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赔偿凌某某经济损失1000元及维权合理费用4231元;驳回凌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个人信息的规范处理和安全保障会促进数据资源的积累和利用,设定合理的个人信息保护的边界才能构建良好的个人信息保护与大数据利用之间的关系。我们应当相信,在互联网技术发展日新月异的今天,可以通过产品模式设计和技术创新的方式,在加强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的前提下,促进互联网行业的发展,而非对公民个人权益和行业发展进行非此即彼的取舍,这其中,需要互联网企业承担其应尽的法律责任和社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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