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我省女职工队伍不断壮大,女职工人数已超过800万。3月1日起即将施行的《山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细化了女职工特殊时期劳动保护措施。“在国家规定的孕期、产期、哺乳期‘三期’保护基础上,增加经期、待孕期、围绝经期(即更年期)‘三期’保护。”《办法》提出,女职工经医疗机构诊断为围绝经期综合征不能适应原安排的劳动,申请调整工作岗位的,用人单位应当安排其能够适应的其他劳动。
女性更年期不适应原工作“申请调岗单位应安排”的规定,放眼全国恐怕也不多见,无疑,这是保障女职工权益的一大亮点。问题是,“女性更年期调岗”的制度初衷虽好,但要真正落实,就现实来看,恐怕还有很多艰巨的工作要做。
这一制度落地也还存在不少“坎”要过。首先,制度配套的“坎”。山东此次《办法》明确,女职工想要享受这一权益,一是要经过医疗机构认定自己处于围绝经期,二是确认不能胜任工作,三是系主动申请,单位才会安排。但问题是,哪些机构认定才算数,不能胜任工作的标准是什么,并不很清楚明确,这不利于劳动者和用工者把握。且在目前资强劳弱的情况下,相关女职工敢不敢申请也是一个问题。很显然,要破解这几个难题,不是一个《办法》的出台就能解决的,而是需要更多进一步详实的制度或措施及时完善和配套才行。
其次,经济负担的“坎”。就目前国内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的经济状况而言,普遍处于不很景气。一些企业之所以屡屡违反劳动法规,侵害或不落实劳动者的相关权益保护条款,关键就在于此。这种情况下,潜在增加企业用工成本的“女性更年期调岗”制度,要想扎实落地,恐怕是需要政府等有关方面分担,或采取更强力减费降税等措施扶持企业,让他们有负担制度实施成本增加的能力和底气。
再次,人力资源的“坎”。就人力交替上看,这也需要企业有超前的应对措施,比如必要的人才储备。因为对某些岗位尤其是技术等要求较高的岗位来说,可能不是任何人一上来就适应,需要一定的知识基础和岗前培训。
当然,可能需要应对的问题或难题还有不少,这里不再一一列举。但这已经能够有效说明,此次山东制定的“女性更年期调岗”制度虽好,但要真正造福广大女性职工,提升政策落实力才是关键。比如,在执法层面,要加强对用工歧视的打击;企业也要明白,人性化的管理或能释放职工更多活动,为企业发展带来持续的动力;对政府而言,要持续不断优化营商环境,完善相关制度制定或配套,为企业营造落实这一制度的良好环境和条件。
只有这些配套措施和制度都有效到位了,“女性更年期调岗”制度才可能真正落地。否则,仅一个简单的《办法》出台,难免不让人担忧这最后会落得个“纸上权利”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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