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王某某,男,2001年****月* * * *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6104292001****4778,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旬邑县,住旬邑县* *镇* *村2组,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于2020年1月16日被旬邑县公安局以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定罪,2020年11月11日,旬邑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经旬邑县公安局调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协助组织卖淫,于2020年11月9日移送我院审查起诉。2020年11月11日,法院受理该案后,告知被告有权委托辩护人,有权认罪并坦白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依法对被告人进行了讯问,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同意该案应采用简易程序审理。
根据该法,发现:
2018年10月至11月,李某某组织罗某某前往武汉经济开发区东风大道圣官渡小区9-6号“红房子”,从中牟利挥霍。期间李某某给被告王某某几百块钱买了一张去武汉的火车票,罗某某负责武汉卖淫的“红房子”。罗某某为他提供住宿和日常零花钱。20多天后,罗某某给了被告王某某。2020年1月16日,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被网络追逃,并于当日20时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申辩;4.识别和鉴定记录;4.视听资料。
上述取证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自愿认罪接受处罚。
我们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积极协助他人组织卖淫,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真实、充分,应当追究其协助组织卖淫的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犯罪时未成年,犯罪后自首,认罪服法,可以从轻处理。建议判处被告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提起公诉的,请依法判刑。
致以最良好的祝愿
旬邑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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