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2年5月,印制了一份内容为“最高指示”和“福临主席指示”的结婚证书。
清代宣彤元年发行的《童婚帖》。此版图片除签名外均由乐智提供
清光绪八年三月签发的《离婚证》。
男人娶了女人,结婚是人生一大乐事。从公民乐志先生收集的200多份各种结婚证可以看出,无论什么时代,结婚都必须有结婚证。虽然古代的结婚证是男女双方家庭约定的私人契约,但它和现代的结婚证一样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
本版作者/记者范亚祥
1909年的《童婚帖》:王家11岁的女儿许配给张的大儿子后,要等到女方15岁才结婚,同住一室
这是一个印在深红宣纸上的“儿童结婚帖”,框架精致。左边的书写着“媒人之言,父母之缘”,右边的书写着“前世姻缘,命中注定”。文中写道:“已婚人士王愿意为张秋林的第一次童养媳生活起名,因为她的第二个孩子已经十一岁了。我想把她出生的日期和时间列在左边,然后再结婚。”然后写上“二百五十二银聘礼”,女孩出生的日期和时间,两个“媒人”的签名和“百年和谐”的心愿,签名是“清朝宣彤元年”,并加盖红色公章。
罗星林,住在开福区朝宗街,今年91岁。当时,他的妻子是“家中的童养媳”。“12岁那年,一辆轿子载着一个小女孩到我家。当时我还在湘江上和朋友玩,被妈妈强行带回家拜小姑娘。”罗老说,直到七八年后,家里才让夫妻结婚,一起睡一张床。
后来成为中学历史教师的罗星林对古代婚姻和其他社会民俗做了大量研究。当记者向他展示乐至先生104年前收藏的《童婚帖》时,罗老表示,这是他“第一次看到童养媳的结婚证”。
在一些影视剧中,似乎童养媳一过门,男女都会同居,但实际情况并非如此。罗老介绍说,这个“童婚帖”上写的“以后再结婚”的意思是,女孩15岁以后才能结婚。
《周玑》出自《礼记·内则》:“一个女人...有五年,但她有五年”。“毛”,一种用来扎头发的发夹。在古代,女人到了15岁就去做头发,因为她被称为“领带”。"通常,人们认为女人足够成熟,可以合租一个房间."罗老认为,“童婚岗”最大的好处是以契约的方式保护未成年女性,这一点应该得到肯定。
1916年《寡妇改嫁》一书:民国初年,人们思想更加开放,主张寡妇改嫁“绝对尊重其自由”
据史料记载,政府颁发的结婚证最早出现在清代,称为“龙凤帖”。男女订婚后7-10天,双方到当地县政府领取龙凤官职,按规定纳税。帖子里要填订婚人的名字,年庚,双方父母、执事、媒人的名字,都要签名盖章,以示郑重。经政府批准,加盖公章证明婚姻已取得合法手续。然后,选择一个好的日子去换贴仪式。此后,太平天国出现了一种名为“和花”的结婚证,其形式与清朝相似。
据报道,民间收藏的中国最早的“结婚证”之一是清朝顺治九年的,上面写着“善妓许可证”。当时,一个叫王狗海的人从妓院里为一个叫春燕的妓女赎身。经政府同意,双方合法结婚,于是政府给他们发了这张“结婚证”。
罗星林认为,清代中后期的结婚证与以后的结婚证非常相似,即以官费支付,而不是以私契支付。“相比较而言,清代中后期的结婚证更具契约性和法律性。民国时期,主张男女平等的民主,结婚证更普遍,更有意义。”
中国几千年的封建历史表明,女人被教导“三从四德”,“嫁鸡随鸡,嫁狗随狗”。丈夫守寡,可以有二奶,可以纳妾,女人守寡,则崇尚忠贞。“对于守节的寡妇,官方还制作了贞节牌坊树作为人伦表。这种‘存人之德,灭人之欲’其实是对女性精神的极大摧残!”罗星林说。
民国提倡男女平等最大的好处就是寡妇可以再婚。乐至先生收藏的这本《寡妇再嫁》婚书是“弘贤元年三月十三日”,上面写着:“寡妇再嫁与否,绝对尊重其自由。再婚礼仪和初婚礼仪是一样的,只是婚姻的压力是迷信的,这样才能多一份心,少一份力,多一份情,少一份欲。婚姻需要父母双方的同情和赞助。“媒体人、婚礼人”的名字也写在下面,并加盖公章。
“洪宪”是袁世凯复辟帝制的那一年。从这本书《寡妇再嫁》可以看出,民初人们的思想越来越开放。主张寡妇再婚不是官方法令,而是“绝对尊重他们的自由”。只是莫名其妙的是这本红宝书《寡妇再嫁》的绿边很宽。
“文革”期间的结婚证:上面印的“最高指示”,反映了那个时代无处不在的政治宣传
乐至先生收藏的《1938年11月结婚证》很有特色,上面印着观音松子、双喜鹊攀枝、桃花燃、鸳鸯、呵呵、冰地莲等。它的风格几乎包含了今天婚礼的邀请内容:“预定在某年某月某日在某酒店举行婚礼。”然后写:“缔结良缘,终成眷属,第二天看桃花燃,伊势宜家...有了白头的承诺,这本书就写给洪,让红叶联盟可以申明,还有这个证书。”
民国三十八年解放前夕,此证显然来自国民党统治区。新中国成立后,中国于1950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从此婚姻被纳入法律体系。《婚姻法》规定,男女婚姻更加民主平等,要求双方完全自愿同意,任何一方都不得强迫或干涉。从乐智先生1950年收集的一份《婚姻登记证》来看,是长沙市政府方盖行政机关出具的证件,编号为“571号”:“查公民,男女,住本市湘雅路某号,男女年龄某某。经过我们政府的审查,他们有资格结婚。兹颁发此证书。以下为已婚人士、介绍人、见证人签名。这是婚姻法颁布那一年的结婚证。内容虽然简短,但有特殊意义。
20世纪50年代以来的结婚证反映了妇女地位的提高和禁止包办婚姻和买卖婚姻的原则,是社会历史发展的必然结果。但“文革”时期的结婚证,与新中国成立初期相比,发生了明显的变化。几乎全部印有“最高指示”,有的印有“时代不同,男女相同”,有的印有“我们都来自全国各地,为了一个共同的革命目标而走到一起”。“文化大革命”期间提倡突出政治:“政治是一切经济工作的统帅、灵魂和生命线。”当时政治宣传无处不在,结婚证也体现了这个特点。
近年来的结婚证突出了计划生育和婚姻法的宣传。罗星林认为,结婚证的形式和内容的演变记录着时代的步伐,与民俗密切相关。
从“休书”到离婚证书,从内容到形式的演变,体现了尊重双方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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