伦敦高等法院裁定,经营JSC珠宝首饰公司的埃比斯蒂安和维多利亚·布雷利侵犯了意大利奢侈珠宝品牌提名的商标,应承担“假冒”责任。
知识产权专家伊恩·康纳(Iain Connor)表示:“法院的判决并不奇怪,即当广告没有明确买家收到的物品是一个名牌产品和另一个产品的混合物时,将一个名牌手镯的环扣与卖家自己的环扣一起出售,构成商标侵权。”
本案与权利人能否继续控制经其同意投放市场的产品(即用尽原则问题)无关,而是与消费者保护有关。目的是为了保证商人在把自己的产品和别人的产品结合起来之后,不会过度吹捧自己的产品。
根据伦敦高等法院的裁决,布雷利夫妇从意大利、德国和英国的零售商那里购买了提名手镯。这些手镯由可拆卸的戒指组成,每个戒指都带有提名商标。夫妇俩先是拆开提名手镯,重新包装成单个戒指,然后和自己的戒指一起在eBay上出售。
JSC珠宝戒指扣和提名戒指扣可以更换。2011年1月,布雷利夫妇在易趣的产品页面上指出,他们的产品符合提名。2013年2月,他们更新了网页,删除了匹配信息,并于2018年7月停止销售串联手镯。
然而,提名称,JSC珠宝公司的串联手镯广告和销售侵犯了其商标,JSC珠宝公司销售的产品假冒了提名生产、授权或关联的产品。
JSC珠宝辩称,提名的商标权在它首次在欧盟市场销售其产品后已经用尽,因此它无权阻止自己拆卸和转售从提名选择的零售商处购买的产品。
在欧盟,商标持有者可以控制他们的品牌如何被使用。但为了促进商品在欧盟单一市场的自由流通和竞争,相关规则禁止商标所有人控制其投放或他人经其同意投放市场的商品的后续销售。
法院裁定,提名公司已将其产品投放欧盟市场,并同意其他公司将继续出售其手镯的单扣。然而,法院裁定,提名可能会禁止JSC珠宝销售其产品。提名有合法的理由这样做,因为JSC珠宝的包装可能会损害提名商标享有的声誉。
哈肯法官在判决中指出:“我同意提名手镯的精美包装可以向买方传达一种奢侈品的形象,从而提高商标的声誉。将提名产品放在小塑料包装或聚乙烯袋中可能会损害提名商标的声誉。”
根据欧盟商标法,首次销售后用尽原则的规则不适用于以下情况:商标所有人有合法理由反对商品的进一步商业使用,特别是当商品的状态发生变化或在投放市场后受到损害时。
在裁决中,海肯驳回了提名公司提出的其他论点,认为这些论点构成了反对JSC珠宝公司商业活动的合理理由。
具体来说,法官驳回了提名公司关于JSC珠宝公司对提名产品进行重新包装会损害其质量的担忧。提名称违反判例法确定的原则,但法官表示不同意这种说法,因为判例法确定的规则仅适用于具有相同敏感性质的药物或产品的重新包装。
“在健康危机的情况下,跟踪药物供应的各个方面非常重要。手链的销售不具备这种敏感度。”
在驳回提名公司关于JSC珠宝的重新包装行为导致其戒指带扣损坏的指控时,法官做了类似的比较。
哈哈肯指出:“包装不良、接触湿气或热、或物理影响,都可以破坏药物的药效,但手镯的扣扣却不是。不能说JSC珠宝使用的塑料包装或聚乙烯袋会损坏提名的戒指扣(但提名的包装不会)。”
在考虑了JSC珠宝公司推广其产品的方式后,法官裁定JSC珠宝公司使用了提名的商标,该公司对虚假陈述负有责任,因为它未能向消费者澄清自己的手镯扣不是由提名提供的。
假冒商业法适用于企业利用其商号或样式获得商誉的情形。当一个企业获得这样的商誉时,它有权禁止其他公司提供消费者误认为来自其品牌的“假冒”商品或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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