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五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当事人约定实现抵押权的,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约定将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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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有哪些注意事项?
黄英律师回答说:
1.首先,注意担保权益的保全时间。在我国,债权诉讼的生效时间一般为三年,因为担保物权在某种性质上属于物权,所以不会受到诉讼时间的限制。根据现行的担保司法解释,相关担保人在主债权诉讼结束后的三年内,可以正常行使担保物权,这三年应当是担保物权的法定存续期间。至于当事人约定的保证期间和登记时登记部门要求的保证期间,对担保物权的存在没有法律约束力。
2.债权人可以将主合同纠纷和抵押合同纠纷同时向法院提起诉讼,但在诉讼过程中,应当遵守主债权的诉讼时间。本案中,债务人和抵押人为共同被告。
3.抵押人也可以单独就抵押权的实现提起诉讼,但提起诉讼的时间应当在担保物权存续期间。本案中,抵押人的身份是被告。
4.抵押权人在提起诉讼的过程中应当及时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措施,抵押权人有权收取法定孳息,但从抵押人抵押物被扣押之日起,孳息可以与抵押财产自然分离,收取的孳息可以用于支付收取孳息的费用、主债权利息和主债权利息。如果抵押权人未通知债务人应偿还抵押的法定孳息,则抵押权人的效力不涉及孳息。
5.抵押权人享有的权利只是以折价或者拍卖所得优先受偿抵押财产的权利。一般来说,收益首先是实现抵押权的费用,其次是主债权的利息,最后是无特别约定的主债权。
黄英律师补充道:
抵押权的行使有一定的条件:
1、抵押必须有效存在。抵押无效或者被撤销的,不能变现。
2.必须是债务人履行期限届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是否届满,是确定债务人是否履行债务的时间标准。
3.债权人没有得到清偿。债务履行期届满,债权人未获清偿,表明债务人未按时履行义务。债务是否迟延履行或者拒绝履行,债权人可以行使抵押权清偿债权。
4.未偿债务不是由债权人造成的。只有债务人未清偿债务,债权人未清偿时,抵押权人才能行使抵押权。债权人因自身原因未清偿的,抵押权人不能行使抵押权。
黄英律师的结论:注意担保物权的存续期间,遵守主债权的诉讼时效,及时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措施,只享有将抵押财产折价、拍卖、变卖取得价款,先支付价款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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