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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记者从12309中国检察院网上了解到一起强奸案。该男子利用前妻与他人的视频通话,强迫其发生性关系。事发后,该男子自首。11天后,双方达成和解。两个多月后,男方与前妻复婚。
李墨家,男,1974年出生,汉族,初中学历,湖北籍农民工。2020年8月18日,因涉嫌强奸罪被阳信县公安局拘留。8月27日未经我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阳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经阳信县公安局调查,因未被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强奸,于2020年11月4日移送我院审查起诉。同日,法院受理案件后,被告被告知有权委托辩护人,有权认罪,有权坦白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被害人被告知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依法对未被起诉人进行讯问,听取了未被起诉人、被害人和当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审查发现:
2020年7月28日上午,未被起诉人李某某回家,其前妻柯某某在家。柯某某看到李某某回家后回到了自己的卧室。李某某走进柯某某的卧室,因生活琐事与柯某某吵架。吵架的时候,有人在视频上叫柯某某。看到这种情况,李某某情绪激动,不顾自己的反抗和挣扎,强行与柯某某发生性关系。
事发后,未被起诉的李某某自首,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2020年8月8日,李某某与被害人柯某某达成和解;8月15日,柯某某向李某某向阳新县公安局发出谅解书;8月19日,柯某某向阳新县公安局提出撤诉申请;11月9日,李某某和柯某某再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证明、案情、离婚证、结婚证、保证书、谅解书、回避申请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柯某某的陈述;4.评估意见;5.现场检查记录;6.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申辩。
上述取证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所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自愿认罪并坦白处罚。
我们认为,李某某犯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已经自首,并主动认罪,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可以免除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不起诉李某某。
如果未被起诉者拒绝接受这一决定,他可以在收到这一决定后七天内向法院上诉。
被害人不服本决定的,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向阳新县人民检察院提起上诉,请求公诉;也可以直接向襄阳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无需申诉。
潇湘晨报记者综合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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