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4日,南京市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了《南京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预计下半年实施。
《南京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共六章五十条,对文明行为规范、治理与监督、激励与保障、法律责任等方面做出了具体规定。
其中,第三十五条规定,鼓励公民以适当方式自愿向困难人员提供帮助。受援人因自愿紧急救助受到损害的,救助人依法不承担民事责任。
此外,《条例(草案)》提出:
对于市级以上的劳动模范、“勇往直前”、“道德模范”、无偿献血20次以上的人员,以及优秀志愿者、社会工作者等人员,《条例(草案)》建议将市级信用部门和有关部门纳入诚信公民名单。并开通公民诚信卡;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交通、文化旅游消费、金融信贷、公共停车收费、医疗等方面的优惠待遇。
一些不文明行为,如随地吐痰、便溺、故意损坏花草树木、扰乱正常医疗秩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占座等,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特别是在建(构)筑物、公共设施涂写、刻画、非法悬挂或张贴等,建议最高处以5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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