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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枢律师 李某某律师:梦鸽作抗辩很正确

陈数律师,北京市京联律师事务所首席律师,李某某首席辩护律师。1.其他律师认罪后,有人说你觉得“孤立无援”。是这样吗?前天有媒体记者说我“孤立无援”,因为其他四位律师都认罪了,只有我和王坚持不认罪。我觉得这个说法不合适,也不是实际情况,因为律师一般都是单独执业,不是集体执业,也不是团队执业,所以不存在有没有帮助的问题。就算有其他律师和我一起承接,也大多是以我为主。比如在防守上,我更倾向于做倡导者,所以不觉得孤立。二、梦鸽如此固执地坚持防守是否正确?李某某会因此被重判吗?有专家提到,梦鸽坚持防守对孩子不利,对孩子有伤害。对此我持否定态度。我认为坚持向司法机关报案,要求查清事实,查明真相,发表自己的意见,维护孩子的合法权益,是正确的做法。这是相信法律和司法制度的具体表现。在当前情况下,司法腐败依然存在。所以很多人上法庭都是暗箱操作,让人花钱找关系走后门。但是,梦鸽从来没有这样想过,也没有这样做过。她选择了直接面对司法机关。用证据和理由坚持自己的观点,而不是考虑用金钱和关系去结案消灾。并委托律师帮助其维护合法权益,公开透明地进行法律辩护。对比这两种诉讼方式,我觉得梦鸽是对的。向政法机关坚持自己的意见,就是信任和尊重政法机关的表现,向媒体和社会公开一些重要的意见,因为相信媒体和舆论会客观公正。这个没有错。孟戈的坚持和李某某的无罪正当防卫,绝不应该成为司法机关加重被告人刑事责任的理由,而应该成为更加谨慎、公正处理的依据。不仅不应该歧视他们,还应该尊重和理解他们。过去的想法仍然占据着人们的头脑,包括办案人员的头脑。不承认主要犯罪事实和犯罪性质是不诚实的,是有罪态度不好的,将从重判刑。我也在法庭上说过,为了避免冤假错案,我们不仅要歧视,还要鼓励和尊重。随着社会的进步,无罪辩护或者强辩护已经不能成为加重刑罚的理由。我认为,为了坚决贯彻中央关于防止冤假错案的会议精神,走上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新阶段,办案机关应该从重作出强有力的辩护判决,摒弃轻作辩护判决的执法理念,这将永远成为历史。3.孟戈、李某某、辩护律师之间的无罪辩护观点是如何形成的,是相互作用的结果吗?首先,我的无罪辩护意见不是接受委托的前提,也不是她接受梦鸽委托后给我的任务。根据事实和法律,我独立形成了自己的无罪辩护意见。梦鸽的天真观点不是我指导下产生的,她一直坚持。被告李某某也表达了这一观点。没有压力,李某某一直坚持不打女方,一直坚持性交易。所以本案监护人、被告和我的意见都是对案件事实和性质的独立认知。李某某的供词是他独立作出的,而不是我们律师告诉他坚持不打人,他还在法庭上独立表达了自己。辩护律师骗梦鸽,辩护律师骗李某某,辩护律师误导他们坚持无罪辩护,是社会上个人传播的。这不是真的,因为梦鸽自始至终坚持说我的孩子虽然错了,但他也是受害者,有几个大人伤害过他。孩子犯错,性交易违法。这只梦鸽很清楚。在这些重大问题上,我们意见完全一致。她也认为自己对孩子的教育是失败的,教育方式有很多不足。我觉得这不是她一两年的教训,是她一生的教训,她也体会到了。她多次向社会道歉。问题是,她强有力的辩护是意味着误导孩子,还是意味着她以后不会认真教育孩子?这不是一回事。吸取教训,以后如何教育好孩子,跟坚持孩子的诉讼权益不是一回事。有人说,坚持权益就坚持错误,就是不想改正,不想从教育孩子中吸取教训。这是一个错误的认识。坚持维护合法权益并不意味着让孩子以后犯错,这一点很明确。所以有专家说,梦鸽是在鼓励孩子以后继续做违法的事情。这种逻辑推理其实是站不住脚的,而且不是一回事。没有一个母亲希望自己的孩子继续犯罪。你希望你的孩子不想再犯法就放弃强有力的辩护吗?所以这些说法既不科学,也不实用。而这个大前提显然是错误的,那就是如果你想让你的孩子以后不再违法,你必须放弃辩护,无条件接受有罪甚至重罪的判决。这个大前提不正确,似是而非。似乎有些专家并不擅长逻辑思维。4.四名被告在审判中真的认罪了吗?法院就此案召开了新闻发布会,并讲述了许多关于审判的情况。我觉得不准确,要说清楚,不然容易误导社会。至于四名被告的供词,这不是事实。其中一名被告确实认罪,也就是说我承认自己犯了强奸罪,另外四名被告不承认自己犯了强奸罪,这一切都表明了这种行为的性质是卖淫或者性交易。然而,在开始时,被告被要求就起诉书发表意见。三名被告表示对起诉书没有意见,两名被告不同意起诉书。不同意起诉书的意见意味着否认起诉书指控的指控和犯罪事实。三人中有一人在事实调查阶段供认自己是强奸罪。在事实认定阶段,其他四人并不承认自己是强奸罪,而是认为自己的性质是卖淫或者性交易。他们也没有作证指控其他被告犯有强奸或暴力行为。这与之前对起诉书的评论相矛盾。到底以哪一个为准,因为我觉得被告在事实调查中表达的更具体更清楚,也就是说四个被告都不承认自己犯了强奸罪。经过法庭调查,包括李某某在内的四名被告表示,他们犯了一个很大的错误,并对此感到后悔。希望法院能给他们一个机会,让他们复学,以后重新成为好少年。三名被告道歉。两个被告或监护人都表示要赔偿,这是事实。经过事实调查,在法庭辩论阶段,被告委托律师发表辩护意见。我和我的律师王然表达了我们的无罪辩护意见,另外四名辩护律师表达了他们的辩护意见,确认强奸成立。但四被告不同意律师确认强奸成立的辩护意见,法院也没有询问被告是否同意律师的辩护意见。有区别。律师可以根据事实和法律以及案件的事实和性质,独立提出自己的辩护意见。所以,辩护律师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否等同于被告人的意见,我认为必须询问被告人,不同意辩护律师的意见,因为四名被告人都没有表明自己犯了强奸罪。是不是四个辩护律师坚持强奸而不是四个被告?法律依据在哪里?如果律师有代表被告认罪的权利,是否有认罪委托书?所有律师都质疑审前期间提供的供词,并强烈质疑另一名证人的证词,特别是受害者的陈述,受害者认为大多数情况下是虚假陈述。由于辩护律师都质疑主要犯罪事实和性质,所以在审前不承认有罪供述。如果从逻辑上考虑,辩护律师在接下来的法庭辩论中的意见应该是质疑或者无罪。由于对有罪证据有强烈的怀疑,检方既没有真正解释证据,也没有强化证据。因此,辩护律师必须对本案的事实和性质进行质疑性辩护或无罪辩护。但最终,四名被告人的辩护律师突然对事实和性质没有任何怀疑,都坚定地承认强奸罪成立。挑战性辩护应该归于无罪辩护,但这实际上是律师在特殊情况下或特殊法律环境下,质疑主要事实的策略性辩护方法,所以这种辩护应该是无罪辩护的变形。如果无罪辩护的政法机关或者社会对律师有太大的抵触情绪,也可能对被告人不利,所以选择质疑根本问题,质疑辩护可能导致无罪开释或者免除刑事处罚或者被大大减轻。根据律师在事实认定阶段的意见,至少他们提出了强烈的质疑。我认为既然对本案的基本事实和性质有怀疑,就不应该怀疑强奸罪。我觉得这不符合逻辑。客观上,律师应该尽最大努力保护客户的合法利益,所以可能会考虑一些具体的策略,但策略也应该是合乎逻辑的。分析和论证得失。只是为了换取一年的从轻判决,他放弃了很多强大的无罪理由,愿意一辈子戴着强奸犯的帽子。利弊是什么?取舍是否正确?我真的不同意。比如说认罪,在法庭调查阶段,毫无疑问的承认控方的证据,当然就是承认犯罪的事实和性质成立,所以在辩护阶段认罪显然是符合逻辑的。不然不应该是这样的。所以我觉得这不太符合逻辑。是否与本案的复杂程度和影响的广泛性有关,因为不敢猜测,所以无法下定论。这个案件有利于被告的事实是很清楚的。有很多客观的监控录像,也有很多证人对此毫无兴趣,没有任何胁迫或暴力行为。因此,从律师业务需求的角度来看,在这种情况下简单地使用挑战是不合适的。因为有些案件可以通过质疑来辩护,所以我觉得这个案件不适合通过质疑来辩护。所以我宁愿被攻击也不愿意被质问。质疑是一种妥协:我怀疑这个证据,那个鉴定是站不住脚的,但最后你真正的看法是什么?找茬就完了?此外,律师的辩护应侧重于主要事实、证据和性质。如果我去为自己辩护,我说未成年人应该从轻处罚。法律不是明确规定从轻处罚吗?公诉人可以依法反对从轻处罚吗?完全不用坚持。那么捍卫这个理由和不捍卫有什么区别呢?说自己以前没犯过罪是偶然犯罪。还得费尽心思说出来吗?控方和审方反对吗?不说就不要想了?这种防御和没有防御有很大区别。5.不同律师的辩护意见对最终判决有影响吗?王然律师的辩护是什么?作为办案机关,我认为办案机关支持办案机关的观点是值得欢迎的。不能说其他律师的有罪辩护是整个案件和我们无罪辩护的有利因素。但我无法判断有多不利,法院会根据事实和法律确定案件的事实和性质,决定其裁决。你说王然律师的辩护出现在网上,我没看到,不了解情况。但我肯定他自己不会发到网上。有专家笑了,这么复杂的案子你有这么多辩护意见?罪的辩护太简单,省略了很多重点。其实是主观片面的。我们之间有分工。我是首席辩护律师,主要辩护意见由我发表。我的答辩理由和意见是20多条,50多页。王然律师专注于几个问题,也可以说是补充,因为他不是首席辩护律师。我的辩护内容不能公开,这是由与本案有关的法律法规决定的。对于我们对本案的辩护意见,结合整个案件的证据,我们进行了系统的论证和分析,并要求司法机关予以充分重视和采纳。6.你和其他辩护律师沟通过吗?和其他辩护律师有过接触,但没有深入研究案情。本来是打算庭审前见律师的。后来这种情况看起来不太可能,因为有些律师在谈辩护观点时有点闪烁其词,这让我明白了。没有办法互相沟通。所以庭审前我们没有沟通,大家都独立准备了自己的辩护。无罪辩护没有什么好隐瞒的,应该尽量公开,让大家都能理解和接受,但如果辩护律师有其他考虑,不一定是这样。每个律师都有不同的思维方式。有些律师可能没有我这么直白,有些律师在庭审前一分钟没有确切的陈述,但法庭上的陈述肯定是准确的。7.你觉得李某某说自己有一次在房间里睡着了合理吗?因为当时他们喝了很多酒,李喝得最多,对一些案例的记忆也很清晰。就像检方也说的,酗酒的意识有时清晰有时不清晰,记忆有时被记住有时不被记住。他们是这样描述受害者的。既然我们对被害人有这样的理解,那么被告人喝多了酒可能有时候记得清楚,有时候记不清。这个原则应该是一样的。所以说你喝酒后记不清,不仅合理,实际上也支持公诉人的说法。当时,在房间里,因为灯关了,一些被告声称他们看不清楚。这是合理的。谁先来谁不发生并不十分确切。此外,在法庭上,没有一名被告作证说李有性关系。DNA鉴定不支持李某某的精囊。因为,正常情况下,精子斑点三天洗不掉,DNA可以鉴定,但不能鉴定。没有经过科学鉴定证实的,口头无法证实的,以科学鉴定为准。因为即使精子死亡,精子斑点也会长期存在。所以李某某说他睡着了没发生,我觉得是正常的借口。我认为他的辩护是合理的。行为背后,比如汽车停在酒店边上,受害者可以下车,离开了就完事了,为什么不离开?后来四名被告下了站,在附近聊天。车里只有一个孩子,她随时都可以离开。但是她为什么不离开?一切都要回归真相。八、媒体和舆论对案件有影响?媒体和舆论很重要,需要适当的解释和澄清。没有任何解释和澄清,他们就会被妖魔化。从中国的司法实践和维护稳定的政策来看,有影响的案件应该向社会和公众解释。虽然这不全是指导思想,但这种考虑肯定是存在的。比如公布案情或者举报办案进度,我感觉这方面还是有考虑的。我们的辩护律师对审判准备不足。我没有看到检察院的提审记录,也没有看到法院的提审记录,即使我们提出了申请。由于审前口供存在争议,人民检察院和法院要求审判更客观。口供是直接证据,很重要,但是没看到。这将对被告人供述的确认和案件的进一步调查产生影响。还有一个,我们没有看到所有的证据,比如庭审的录音录像。视频只看了一部分,如果全部看了,审判时间可能会延长。一个被告人被审讯了七八次,甚至十次,但是我们去法院看同步音视频的时候,早上只能看2个小时左右,下午2个小时左右,一个视频会看一两天,导致很多视频证据我们没有看到,但是从我们看到的情况来看还是觉得问题很大。关键是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的讯问笔录和人民法院对被告人的审判笔录。我们申请了这些重要的直接证据,但是没有出示。这是一件非常严重的事情。明显剥夺了辩护律师的知情权,直接影响了案件的公正审理。9.你在微博上发布的简短声明是什么意思?最近有人问我,网上一些律师或者其他人表达的观点是否代表我。我说:“我没有委托任何人做我的代言人,以后也不会委托任何人做我的代言人。我的代言人是我自己,每个人都要承担写和说的责任。”这句话当然有意思,意思就在这句话里。十、能不能对判决结果做个预测?我从不做预测,我和我的客户也不做预测。这很难预测,因为它受到许多因素的影响。我不评判别人的预测。十一、有人说你有颠覆证据?我们提交了九份书证和两份证人证词,非常有价值。其他七名辩护律师可能没有提交任何证据。我从来没有说过我有颠覆性的证据,真的不知道是谁说的。不然我为什么要做简短的陈述?十二、你是不是突然对另外七位辩护律师感到愧疚?我以为其他四名被告的辩护律师会认罪。我也提前做好了应对不同辩护意见的准备。但我无法预知他们在法庭上的所有具体陈述和做法,只能立即处理。13.如果被判有罪,你是否觉得无法面对当事人?不会,因为我从一开始就给了当事人一个风险警示,就是说法院可能判无罪,也可能判有罪,法院可能以这种方式判决,也可能以那种方式判决。当我们坚持一种观点时,我们必须看到它的风险。详细论证分析优缺点。我没有承诺100%或者80%胜诉,司法行政机关也不允许律师承诺案件结果。我没有对这个案件的结果做出任何承诺,当然也没有做出任何虚假的承诺。但我承诺勤勉尽责,不怕压力,忠实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14.你有没有在庭审过程中被审判长在庭外拒绝过?这是事实。因为前两天没睡好觉,社会对这么重要的案子很重视,但是开庭第一天就午睡了,所以第二天就想办法提前喝一大杯浓咖啡。我没有注意咖啡的功能,以为它一定会提神。审判前,我去厕所确保比别人坚持的时间长。没想到坐了一会就上厕所了,坚持到将近12点。12点之前,我对审判长说:“审判长,我要解我的手。”审判长说:“不行,你要坚持,松开手等于退休。”我坚持了一段时间,后来坚持不下去了。我说:“审判长,我要去趟洗手间。”审判长说:“可以上厕所,但是不能进来。”我说:“你想想,审判长,你要考虑一下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初衷。上厕所怎么退休?你要尊重辩护人的辩护权。”从卫生间回来,法院真的没有给我开门。十分钟后,庭审于上午结束,我口头提出抗议:我认为是审判长使用庭审命令侵犯了被告人的辩护权。轻视和歧视辩护律师是严重的违法行为。后来别人告诉我,咖啡是最快的利尿剂,开会不要喝太多。这一集确实存在。15.为什么8月29日庭审结束后,你匆匆离开法庭,不接受媒体采访?我向那天在庭外等候的媒体朋友道歉,因为连续两天的庭审,我真的很累,法庭要一直紧张地思考。我渴望回家休息。其次,因为其他律师做有罪辩护,个人受到的威胁比较少,而我做无罪辩护,所以想赶紧离开。媒体的年轻朋友们已经连续两天努力工作了。本来想说几句,后来觉得法院情况太复杂,不方便多说。当时有记者把手伸进车里想阻止车开走,但是被我推出去了,我就叫司机赶紧开走。但是有两个女记者上了车。车走后,我在车上和他们聊了一会儿。我深深敬佩媒体年轻朋友的敬业精神,我为我的不礼貌和缺乏与记者的理解与合作而道歉。想对媒体朋友说一句“真的很抱歉”,希望他们能理解。这两天,我在我的搜狐媒体上发了一篇文章:“薄熙来案和王鹏飞案”。希望大家关注这篇文章。如果你觉得文章写得不错,可以和朋友圈、QQ空房间、微博分享。或者直接点击右下角的按钮。如果你的朋友想关注我,请他直接在搜狐新闻客户端搜索“陈数律师”。搜狐新闻委托人陈数律师独家向媒体发布。转载请注明出处:搜狐新闻客户,陈数律师自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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