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9日上午,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平阳县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平阳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张美全介绍了国内首例具有个人破产实质性功能和等同程序的个人债务集中清算案件。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执行院长陈卫国就此案的特点发表了评论。
债务人蔡系温州某破产企业的股东,根据生效判决文件,判定其应对该破产企业清偿债务214万元承担连带责任。经调查,蔡在目前任职的瑞安市某机械公司仅持有1%的股权(实际出资额为5800元),另有一辆报废摩托车和零星存款。此外,蔡在公司月薪4000元左右,配偶胡某某月薪4000元左右。蔡长期患有高血压、肾病,医疗费用巨大。他的孩子在读大学,家里长期入不敷出,无法还清巨额债务。
同时明确,个人债务集中清算方案全面实施之日起六年内,发现债务人未申报重大财产,或者存在欺诈、恶意减少债务人财产或者其他逃废债务行为的,债权人可以请求恢复按原金额清偿债务。
9月27日,平阳法院下达了对蔡的禁止令,结束了此次清理所涉案件中对蔡的执行。最终,案件顺利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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