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5)佛中法民五终字第26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佛山市三水千叶花园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千叶花园公司),住所:佛山市三水区森林公园内。
法定代表人李朗辉,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谭小武、邹道安,广东华法律师事务所三水分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唐廷勇,男,1965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所:佛山市三水区西南人民医院宿舍。
委托代理人张伟涛,广东引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关汝强,男,1966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所: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同福路5号北座601.
委托代理人刘文霞,广东务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佛山市三水区西南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农村信社),住所: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健力宝北路6号。
法定代表人范惠端,该社主任。
委托代理人雷新竹,女,1976年2月13日出生,该社员工。
委托代理人倪正容,女,1980年10月27日出生,该社员工。
上诉人千叶花园公司因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2004)三法民壹初字第3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己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2002年6月28日,原告千叶花园与第三人关汝强签订三房交按揭(J)0000046号《广东省商品房买卖合同》1份,约定:原告将自有的位于三水森林公司内千叶花园(原名乐宜居山庄)玉兰苑93号别墅一套出卖给关汝强,房价款859572元,首期款259572元,于2002年7月30 日前给付,余款60万元办理银行按揭。2002年7月18日双方拿合同到房地产交易所备案。2002年8月17日,关汝强向农村信社递交《按揭借款申请书》,声称其向原告购买玉兰苑93号别墅一套,已交付首期款259572元,要求贷款60万元。2002年8月28日,关汝强与农村信社签订《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合同》1份,约定:关汝强以玉兰苑93号别墅一套为抵押物,向农村信社贷款60万元,期限15年。关汝强当日取得60万元贷款后即将该款转到原告帐户内。2002年8月29日,原告、关汝强及三水市创华空调制造有限公司(其前身是三水市华鸿空调制造有限公司、下称创华空调)签订《协议书》1份,言明:原告将玉兰苑93号别墅出售给关汝强,房价款859572元,关汝强先付定金2万元,60万元向农村信社办理住房贷款,余款239572元在原告欠创华空调的工程款中冲减;关汝强必须按贷款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和还款期限归还贷款本息,与原告无关。2002年8月30日,原告以现金支票形式支付创华空调工程款60万元。2003年5月,关汝强与被告唐廷勇口头达成协议,约定:关汝强向千叶花园购买的玉兰苑93号别墅,以原价九折即773614.80元转让给唐廷勇。为了方便唐廷勇领取房地产所有权证,原被告及第三人达成协议,将购房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变更为唐廷勇,原被告并于2003年5月15日签订三房交按揭(J)0005383号《广东省商品房买卖合同》1份,约定:唐廷勇向千叶花园购买玉兰苑93号别墅,总房价款为人民币859572元。首期款 359572元,于2002年7月30日前给付,余款50万元办理银行按揭。出卖人应在2003年5月30日前,将经综合验收合格及符合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逾期付款超过30日,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累计应付款的10%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超过 30日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30日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款的10%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三的违约金,等等。2003年5月16日,千叶花园开出收据1张,内容为:“玉兰苑93号别墅唐廷勇交来房价款259572元。”2003年 5月21日,唐廷勇与关汝强到房管部门办理了购买玉兰苑93号别墅的更名手续。2003年5月22日,唐廷勇交给关汝强9万元。当日,唐廷勇即与农村信社签订《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合同》1份,约定:唐廷勇以玉兰苑93号别墅一套为抵押物,向农村信社贷款50万元,期限15年。唐廷勇当日取得50万元贷款后即用该款偿还关汝强欠农村信社的贷款。同日,唐廷勇到三水房地产交易中心重新办理了该别墅的按揭登记,而该别墅原来以关汝强名按揭登记则被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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