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契约书承买人
(以下简称甲方)出卖人
(以下简称乙方),兹因建地买卖事宜,双方协议订定本契约书,各条款如下:
第一条 乙方投资兴建
第层号房屋一户,其基地应有持分面积的所有权出卖予甲方。 甲方承买基地坐落
地号土地笔,持分面积约 亩,基地须办理分割分笔登记,其产权移转登的精确面积以当地政府机关分割测量结果为准。
第二条 本约建筑买卖价款总额万仟佰拾元整(本价款包括拆迁补偿及整地等费用)。其付款办法如下:
第一期:人民币万仟佰拾元整于订购时交付。
第二期:人民币万仟佰拾元整于签约时交付。
第三期:人民币万仟佰拾元整于房屋开工时交付。
第四期:人民币万仟佰拾元整于壹楼地板完成时交付。
第五期:人民币万仟佰拾元整于贰楼地板完成时交付。
第六期:人民币万仟佰拾元整于叁楼地板完成时交付。
第七期:人民币万仟佰拾元整于肆楼地板完成时交付。
第八期:人民币万仟佰拾元整于伍楼地板完成时交付。
第九期:人民币万仟佰拾元整于交屋时交付。
第十期:人民币万仟佰拾元整于办妥抵押借款时交付。 借款部分并应另行支付自交屋后,至乙方取得该借款时止,依银行放款利率计算利息。若甲方于房屋开工后始行承买,应于签约时一次付清所应交付的.前面各期款项。若甲方以支票付款,倘支票全部或一部分不能兑现时,视为违约。
第三条 甲方于接到乙方缴款通知时____日内,应准时交付当期款项,若未按约定日期交付时,其延迟欠缴金额应依银行放款利率计算利息予乙方。惟甲方的延迟缴款不得超过一星期,若超过一星期,经乙方催告仍未缴付时,视同甲方自愿放弃承买权利,无须乙方以甲方违约的声明通告,乙方即可将甲方已缴款项全部无条件没收,充作乙方房屋兴建工程上所受损害的赔偿。至所承买的土地,由乙方另行处理,若甲方于签约付款后自愿解除契约时,该 已缴付的各期款项,应由乙方全部无条件没收,甲方不得有任何异议。
第四条 若各期土地价款缴付后,对于应缴付的房屋买卖各期款项有房屋买卖契约书
第三条规定现象发生时,甲方所已缴付的土地价款,亦由乙方无条件没收,甲方绝无异议。
第五条 本约土地,非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擅自让与
第三者,若因此可归责于甲方的事由,导致发生纠纷时,应由甲方负责处理,概与乙方无涉。
第六条 本约土地,乙方保证来历清白,而无任何纠葛,若有
第三者主张异议时,无论产权或债务的纠葛,均由乙方负责理清,不得连累甲方,若因纠葛致使甲方受有损害时,乙方愿负赔偿责任,绝无异议。
第七条 本约土地所有权移转登记,与地上房屋同时办理,并于交屋时一并点交。于点交之日以前,乙方如有应缴而未缴的任何税费,悉由乙方负责缴清,点交之日以后,由甲方负担。
第八条 本约土地,于办理所有权移转登记时,甲方的权利人名义,应与地上房屋甲方的权利人名义相符,俾使产权清楚一致以利登记。
第九条 本约土地所有权移转登记等一切手续,由乙方特约的登记代理人统一办理,所需甲方有关的书件证章,经乙方通知,应即提供配合办理,至所需印花税、地政规费、代书费等由甲方负担,并按通知期限内缴付乙方。土地增值税依法由乙方负担。
第十条 本约土地,未点交前如遇天灾地变或其他非可归责于甲方的原因致受有损害时,由乙方负责,概与甲方无涉。
第十一条 本约有未尽事宜,适用社会一般惯例或现行有关法律的规定。
第十二条 本约同文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为凭。 立契约书人:甲方姓名: 住址: 身份证统一号码: 立契约书人: 乙方姓名: 住址: 身份证统一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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