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 分期付款或消费贷款(以下简称"分期付款业务"),应贷款人的要求,甲方特申请乙方为其办理信用卡分期付款服务并向贷款人提供担保。
2、 乙方接受甲方的申请,同意为其《贷款合同》(具体以实际签署的 合同名称为准,以下简称"《贷款合同》")项下的债务向贷款人提供担保。
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典》、《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垫资代购(本服务仅针对汽车分期业务)
1、 甲方委托乙方办理汽车分期付款垫资代购。代购方由乙方指定,并由甲方与代购方另行签订《委 托代购协议书》,代购服务费由乙方代为收取。
2、 甲方申请的贷款无论何种原因不被批准发放的,甲方应自代购方垫付之日起3天内或自乙方通知之日起3天内一次性归还代购方的垫付款。甲方未按约定及时归还垫付款的,甲方同意将车辆交由乙方质押处置,处置后所得款项优先偿还甲方所欠乙方债务。
3、 因乙方对代购垫资款项提供商业履约保证担保。甲方违反《委托代购协议书》约定导致乙方履行担保义务的,甲方同意将车辆交由乙方质押处置,处置后所得款项优先偿还甲方所欠乙方债务。
第二条分期付款服务
甲方委托乙方办理分期付款服务,具体权利义务约定如下:
1、 乙方为甲方分期付款推荐合适的贷款人并协助甲方向贷款人报送相关贷款资料。
2、 甲方同意乙方对其进行资信调查,包括但不限于对甲方银行征信查询和提交的贷款资料的合法性、有效性、真实性进行调查核实。
第三条抵押登记
l、甲方将车辆抵押给贷款人外应当向乙方再抵押。贷款人为第一抵押权人,乙方为第二抵押权人。
2、甲方在办妥车辆抵押登记手续前,应将抵押车辆的购车发票原件、车辆保单(含商业险和交强险, 下同)原件交乙方代为保存,并向乙方支付抵押保证金(贷款额的1%)。甲方办妥车辆抵押登记后, 甲方同意乙方将车辆购车发票原件、保单原件、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由乙方转交贷款人留存。 甲方办理易贷XX业务的,应在提供贷款资料的同时将登记证书原件交由乙方,抵押登记办妥后由乙 方转交贷款人留存。
3、甲方须在规定时间内(国产车自放款之日起15天内,进口车3天内)办妥车辆抵押登记手续。甲方未在约定时间内办妥抵押登记手续的,应当将车辆交由乙方质押处置。
4、甲方还清贷款及乙方垫付款后,应当提前五个工作日委托乙方领取机动车登记证书,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私自向贷款人领取。
第四条车辆保险
1、 为维护抵押车辆的财产安全,保障抵押物价值,在汽车分期付款贷款存续期内,甲方应按照贷款 人要求的险种办理车辆保险手续,保险第一受益人为贷款人。
2、 在分期付款贷款存续期内,甲方同意车辆保险(含交强险和商业险,下同)的续保在乙方选择的 保险公司办理,并在保险办妥后及时将保单正本交送乙方,由乙方转交给贷款人留存。
3、 在保险到期之日前未收到乙方续保通知的,甲方应直接到乙方业务网点办理车辆保险手续或通过 XXX电话向乙方咨询办理事宜,因甲方未及时办理车辆续保而产生的保险责任由甲方承担。
4、 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的车辆保险委托其他第三方代理的,由甲方自行与代理方联系保险事宜, 但应在保险到期日前15天内办好续保手续,并将保单正本交送给乙方,由乙方转交给贷款人留存。
5、 在分期付款贷款存续期内,如下一个保险期开始前15天甲方仍未办理车辆保险续保手续或按约 定未向乙方或第三方支付保费的,甲方委托乙方代为支付保费,并向保险公司办理投保手续,甲方承诺 自乙方代付保费之日起5天内归还代付款项。乙方视甲方的资信情况决定是否同意代付。甲方未按约定 及时归还垫付款的,应当将车辆交由乙方质押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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