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卖人: (简称:甲方) 合同编号: 买受人: (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以诚实信用、共同发展为原则,建立长期的合作关系,双方结合自身需求,订立铜杆(丝)买卖合同,具体条款如下:
一、乙方所使用铜杆(丝)月用量不低于 吨,年总用量不少于 吨。每月基本均衡提货。如特殊情况下需减少月用量,须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 每次交货前乙方用传真或电话告知甲方数量、规格或订立分合同,分合同是总合同的组成部分。在供货过程中,若因甲方生产设备检修等原因,电话通知乙方,可以延期交货。
二、在上述供货数量范围内,以双方确认的分合同为依据,用下列方式订货:
①现货铜:按订货当日上海现货平水电解铜到厂价加工费。
②按期货订货,订货价格按订货当日所订月份成交价加工费(因订货涉及时间差,所以加工费应双方协商确定),并视点价时间长短支付相应的定金,该定金在最后一批提货时可以作为货款抵偿。双方所接受的时间、价格等条款在甲方的《买卖合同暨结算单》上予以标明,作为结算和履行依据。φ3铜丝在φ8铜杆单价上加100元吨。
三、 货物在甲方仓库交付,由乙方自提或甲方代办运输至乙方指定地点,运输费用已包括在价格内,无需乙方另行支付。
四、甲方提供的产品符合国家标准,乙方在收货之日起____日内书面提出异议,逾期视为验收合格。如有不合格产品,甲方负责调换。乙方未经验收不得投入使用和销售。如乙方因产品需要调换也可以到甲方处进行调换,未标明质量问题的,双方调换的产品不视为有质量问题。
五、乙方未付清约定的全部货款,甲方可停止供货;乙方如需恢复供货应书面通知甲方,双方重新达成新的协议或甲方认可原合同后继续供货。若乙方拖欠甲方已到期资金并经催讨无果的情况下,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在乙方未付清货款的货物,甲方仍保留所有权。遇价格上涨按新价格执行,遇价格下跌按原价执行。造成甲方诉讼的,还应承担实际支付的催款费用及律师代理费用。
六、付款方式:
1、货到乙方按《买卖合同暨结算单》约定的时间内付清货款,如未付清货款,乙方承担逾期付款的利息(按农村商业银行当月贷款利率计算)。如乙方仍未付清货款,逾期超过十八天,乙方应在原有利息上递增50%,期货超过30天的,按双倍利息计算。
2、未经甲方财务开出的现金收据或特别书面授权,乙方在任何情况都不得支付现金及承兑汇票,否则甲方将不认可。
七、其他约定:
1、如年总用量减少,则乙方应承担减少部分货款总额5%的违约金。
2、《买卖合同暨结算单》条款为双方认可,签收或接收发票即视为收到货物。
八、到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时,乙方应付清所有款项。
九、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在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解决。
十、本合同一式两份,经签订后生效,有效期自签订日起至________年月____日止 。 出卖人:____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代表(签字): 买受人: 代表(签字):____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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